河北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2015年度專利申請資助辦法》的通知

為促進完善河北省內智慧財產權的專利申請補助辦法,河北省知識產權局印發了《2015年度專利申請資助辦法》,就資助對象、資助範圍、資助額度、資助申請資料、資助申請的受理、資金的發放等規範制度,做出了詳細的說明與闡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2015年度專利申請資助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知識產權局
為促進我省自主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化,鼓勵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的積極性,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若干意見》(國知發管字〔2013〕87號)和推廣專利電子申請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資助辦法。
第一條 資助對象
本省轄區內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戶籍在本省的個人。
第二條 資助範圍
1、在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資助標準、但未能及時申報的,按照冀知辦〔2014〕19號的標準執行。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國內發明專利申請;獲得國家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已取得國際檢索報告的PCT專利申請、取得相關國家受理文 件和交費憑證的“巴黎公約”的發明專利申請;已經取得外國授權的發明專利(註: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發明專利權的,按一項專利予以資助)。不實行實審制度的國家不予資助。
第三條 資助額度
1、發明專利申請每件資助1000元、授權每件資助3000元。
2、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每件資助800元。
3、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每件資助500元。
4、PCT發明專利申請每件資助5000元。
5、外國發明專利授權每件資助50000元。
第四條 資助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
2、在校生優先。
3、國外和PCT專利申請優先。
4、通過電子申請的專利優先。
5、依照申請或授權的先後順序排序。
第五條 申請資助須提交的材料
1、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和授權、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授權、國外發明專利申請和授權,填報《河北省專利資助申請表》(附屬檔案1)。資助申請表由省知識產權局統一製作,可現場索取或從河北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
2、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提交專利受理通知書和實質審查繳費收據複印件;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權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國外專利申請通過PCT渠道申請的,提交《PCT國際檢索報告》複印件;通過巴黎公約渠道申請的,提交相關國家的受理檔案和交費憑證的複印件;國外發明專利授權提交相關國家和國際專利組織授予的專利證書複印件。
3、職務發明專利權(申請)人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多項申請材料可提供一份複印件);代辦人提交專利申請資助人委託證明及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4、非職務發明專利權(申請)人提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在校生提交本人學生證複印件,代辦人提交專利申請人委託證明及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六條 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批及資助資金的發放
1、國外專利申請、授權資助申請直接報送省知識產權局審批。其他資助申請由所在設區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負責受理初審並提出推薦意見。各市初審受理時間自定,分兩批報送省知識產權局,第一批受理2015年6月30日前的專利申請(授權),第二批受理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間的專利申請(授權)。
初審符合條件的專利資助項目,由初審部門匯總並填寫《河北省專利資助申請項目匯總表》(附屬檔案2),附電子表格連同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第一批於2015 年7月31日前,第二批於2015年11月30日前一併報送省知識產權局審批。超出報送期限的不予受理。
2、省知識產權局審定的專利資助項目,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覆核後,直接將資助金撥付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3、職務發明的資助申請人,要使用本單位的銀行賬戶;非職務發明的資助申請人,須統一使用中國建設銀行賬戶。開戶銀行、開戶名稱及賬號要具體、準確。
4、專利資助的申請應由第一專利權(申請)人提出。
第七條 資助金的使用
專利資助金必須專款專用。企事業單位申請到的專利資助金必須用於沖抵相應專利費用開支或用於獎勵對該專利做出實質性貢獻的發明人。
第八條 資助申請人應如實提交相關資料,凡提供虛假材料或獲得資助的項目屬於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責令其返還所獲資助經費,同時予以通報,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資助申請。涉嫌假冒專利的,依法查處。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1、所提供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銀行開戶名稱與專利權(申請)人不一致的。
3、申請表內無專利權(申請)人和代辦人簽章的。
4、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有爭議的。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資助的。
第十條 各設區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要切實加強對專利申請資助工作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按照本資助辦法的有關要求,認真負責地做好專利申請資助的初審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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