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知識產權局,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做好山東省專利獎勵工作,依據省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魯政辦字〔2015〕45號文),特制定《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知識產權局

2015年5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5年5月26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知識產權局
總則,評審組織,申報推薦,評審程式,批准獎勵,異議監督,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山東省專利獎勵工作,根據《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山東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評審組織

第三條山東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委員若干人,由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知識產權局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
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山東省專利獎評審活動,對專利獎獲獎項目、獎勵等次提出獎勵意見,研究、處理山東省專利獎勵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提出有關完善山東省專利獎勵工作的政策性意見、建議。
第四條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和專業評審組。評審辦公室是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山東省專利獎評審的日常工作。專業評審組由評審辦公室分別在省科技獎勵工作專家庫、國家和省專利獎評審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專家組成。各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成員若干人,總數為單數。
第五條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公正廉潔;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熟悉相關領域技術狀況和專利相關業務知識;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專利獎評審工作。

申報推薦

第六條專利獎申報工作一般在每個評獎年度的6月份前進行,在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時限、申報範圍、申報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七條為保證評審質量,《辦法》第六條所指申報專利,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申報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獲得專利權;
(二)報獎專利技術及其產品須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
(三)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特殊產品(如動物實驗、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須在報獎前,已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取得許可證明。
第八條《辦法》第六條所指《山東省專利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由省知識產權局統一製作,主要內容包括:專利基本信息、專利質量評價、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技術先進性評價(設計要點及理念表達)、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獲獎情況及其相應的證明材料等。
第九條 推薦單位應對《申報書》中的內容進行認真核實,並在本單位內予以公示。公示結束後由推薦單位出具推薦函,隨項目《申報書》等材料一同報送評審辦公室。
第十條 評審辦公室依照《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規範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初審合格的專利,由評審辦公室在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首次推薦不受名額限制,但其下一評獎年度的推薦數量將依據上個評獎年度的推薦質量進行相應增減。
院士推薦的,需由兩名院士聯名,且每名院士在同一個評獎年度最多可推薦本專業領域專利不超過2項。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山東省專利獎對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項目的評審標準:
(一)專利權穩定,專利文本質量優良。
(二)技術方案新穎,創新性強,對解決本領域關鍵性、重要性技術問題貢獻突出。
(三)專利技術轉移轉化成效顯著,專利產品市場前景廣闊,對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具有重要作用,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專利權保護措施得力,管理制度規範。
第十三條山東省專利獎對外觀設計項目的評審標準:
(一)專利權穩定,專利文本質量優良。
(二)形狀、圖案、色彩設計獨特,藝術性、象徵性和功能性很好融合,在產品所屬領域有突出的設計要點和良好的設計理念,具備產品質量安全可靠、實用性強、綠色環保、引領未來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內涵等特徵。
(三)專利實施運用積極主動,對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有重要意義,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發展前景好。
(四)專利權的保護措施積極主動、管理制度規範。
第十四條 初評
1、專業分組 對經過公示合格的參評專利,由評審辦公室按專利IPC分類結合所屬學科分類劃分成若干組。
2、機檢 由國家或省級專利服務機構運用專利信息資料庫對參評專利的客觀指標進行檢索評價。
3、網評 由評審專家通過網路依據專利獎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4、會評 各專業評審組依據機檢和網評結果組織初評答辯,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獎勵名單和獎次建議。
第十五條終評
評審委員會從初評項目建議名單中按比例選取部分優秀項目,組織進行特別獎和一等獎答辯。由評審委員會召開終評會議,依據初評和終評項目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終評獎勵意見。
第十六條 省專利獎各評審會議的議事程式和表決規則如下:
1、省評審委、各專業組召開評審會議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為有效;
2、特別獎、一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會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
3、二等獎、三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會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
第十七條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意見在省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的異議申請,由評審辦公室依照異議程式處理。

批准獎勵

第十八條 獲獎名單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審定,由評審辦公室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山東省專利獎的單位及個人,頒發獎金和證書。獲獎單位及個人,應按不少於70%的比例將所獲獎金獎勵給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發明人或設計人與獲獎單位及個人事先就獎金分配有契約約定的從其約定),其餘獎勵資金套用於專利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山東省專利獎的申報、評審、獎勵等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省智慧財產權(專利)資金列支。
第二十一條 在申報之後、專利獎批准公布之前喪失專利權的,取消該專利獲獎資格。

異議監督

第二十二條山東省專利獎勵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專利有異議的,均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審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表明異議單位或個人的真實身份、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異議以個人名義提出的,應當在材料上籤署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四條評審辦公室在收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涉及專利有效性、專利權糾紛和申報材料、推薦材料填寫不實等方面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當受理。涉及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對提出的異議,由評審辦公室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核實異議材料,提出異議處理意見。必要時,由評審辦公室組織評審委員和其他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由評審委員會最終裁決。評審委員會的裁決意見應通知異議方、推薦單位(人)和申報人。
第二十六條評審辦公室、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推薦人,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徵得異議者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設立山東省專利獎監督委員會,負責對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獎勵等全程工作進行監督。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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