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獎勵辦法

《山東省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獎勵辦法》由山東省知識產權局於2018年5月29日印發,共十六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獎勵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知識產權局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獎勵辦法》的通知
魯知法字〔2018〕23號
各市知識產權局,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打擊假冒專利違法行為,做好山東省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獎勵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現將《山東省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知識產權局
2018年5月2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打擊假冒專利違法行為,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假冒專利行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向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專利執法部門舉報假冒專利行為並被立案查處,對違法行為查處起到積極作用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與
本職工作相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不適用於舉報獎勵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假冒專利行為,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下各種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
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第四條舉報人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撥打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熱線“12330”、向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各級專利執法部門或者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電話舉報;
(二)通過山東智慧財產權服務網智慧財產權投訴平台舉報;
(三)投遞信函至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各級專利執法部門、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或者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舉報;
(四)直接到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各級專利執法部門、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或者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舉報;
(五)通過其他部門移轉的舉報。
第五條舉報人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獲得獎勵:
(一)舉報對象明確、具體,有違法事實、線索或初步證據;
(二)舉報案件屬於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各級專利執法部門管轄範圍;
(三)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各級專利執法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行為未經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五)提供了申報獎勵的必要證明材料(有效的送達地址、聯繫方式、收款賬戶、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等)。
第六條舉報人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經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各級專利執法部門查處結案後,由山東省知識產權局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七條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的獎勵數額根據案件性質、危害性及舉報人提供線索或協助的情況綜合考量確定,並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屬實,有助於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0元獎勵;
(二)舉報人提供的情況詳細,證據確鑿,並積極協助案件查處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元獎勵;
(三)舉報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況和線索,對查處重大案件做出貢獻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元獎勵。
重大案件是指違法所得超過50萬元或在一個行為中假冒3件以上專利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第八條舉報人僅就與其舉報事實對應的假冒專利行為獲得獎勵,同一假冒專利行為只能獲得一次獎勵,不得重複獎勵。
兩名以上舉報人先後舉報同一假冒專利行為的,僅獎勵在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接到舉報的時間為準。同時舉報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獎金分配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獎金平均分配。
舉報案件調查中發現新的假冒專利行為或新的違法主體的,不再另行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九條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各市專利執法部門應將舉報的假冒專利行為案件上傳專利執法案件報送系統,將舉報人申報獎勵所需材料上報山東省知識產權局。山東省知識產權局審核並確定獎
勵發放金額後通知舉報人。
山東省知識產權局每半年集中發放一批次獎勵資金,並匯款至舉報人指定銀行賬戶。
第十條舉報人是個人的,申報獎勵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委託他人申報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舉報人是單位的,申報獎勵時應當提交該單位出具的蓋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的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第十一條以下情況視為舉報人自動放棄獎勵:
(一)舉報人提供的聯繫方式有誤,導致申報獎勵的通知不能送達的;
(二)由於舉報人的原因,導致發放獎勵的通知不能送達的;
(三)舉報人自申報獎勵的通知送達或視為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填寫申報獎勵材料的;
(四)舉報人未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收款賬戶及其他必要檔案的;
(五)舉報人出具書面放棄領取獎勵聲明的;
(六)舉報人匿名舉報的。
第十二條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內容負責,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涉嫌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各級專利執法部門應對舉報人的身份予以保密,非辦案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查詢有關舉報人任何信息。
相關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的獎金,列入山東省年度智慧財產權(專利)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專款專用。
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獎勵政策。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山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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