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專利行政執法保護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指南。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 發布文號:國知發保字〔2020〕26號
  • 發布日期:2020年7月13日
  •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3日
發布信息,指南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專利行政保護複議與應訴指引》的通知
國知發保字〔202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專利行政執法保護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重新修訂了《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專利行政保護複議與應訴指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在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有關建議,請及時報告。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次修訂後的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新的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
2.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
3.專利行政保護複議與應訴指引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7月13日

指南全文

第一章概 述
為規範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提升執法能力,更好保護創新者合法權益,構建公平競爭、公平監管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一節 基本概念
假冒專利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假冒專利產品(方法)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則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是指專利執法部門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假冒專利行為依職權開展行政檢查,並根據情形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有按照《專利標識標註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63號令)的規定正確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
查處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是指專利執法部門依據《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的規定,對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依職權開展行政檢查,並對不規範的標註行為責令改正的行為。
其中,專利標識,是指與專利權有關的文字、數字或者圖形等表明專利身份的標記,如專利號、專利權類別、與專利權有關的宣傳用語等。專利標識標註,是指在專利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等載體上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專利權被授予前,有關專利申請的文字、數字、圖形等標記在本指南中統一稱為專利申請標記。
第二節 管 轄
一、級別管轄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內重大、複雜、有較大影響的假冒專利案件。對於跨市(地、州、盟)的重大假冒專利案件,省、自治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協調辦理。
根據地方性法規規定,不設區的市、縣(市、區、旗)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法規授權辦理本行政區內的假冒專利案件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
地方性法規授權縣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假冒專利案件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的,縣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派出機構在縣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的許可權範圍內以縣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名義查處假冒專利案件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
地方性法規授權縣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假冒專利案件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的,縣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查處假冒專利案件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查處假冒專利案件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的承辦機關,現行《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但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後,按照2018年11月26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2號)規定,商標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職責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因此,各地假冒專利案件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的具體辦理機構根據各地機構改革後的情況予以確定,本指南中以下統稱“專利執法部門”。
二、地域管轄
假冒專利行為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專利執法部門管轄。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假冒專利行為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由其住所地專利執法部門管轄。
平台內經營者的假冒專利行為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專利執法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專利執法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專利執法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專利執法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專利執法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一級專利執法部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專利執法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專利執法部門。受移送的專利執法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專利執法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級專利執法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專利執法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本部門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專利執法部門管轄。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專利執法部門管轄的,上級專利執法部門不得將案件交由下級專利執法部門管轄。
下級專利執法部門認為依法由其管轄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專利執法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報請上一級專利執法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的,上一級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部門。
專利執法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專利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四、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立案的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管轄權異議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決定。異議成立的,作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專利執法部門辦理的決定;異議不成立的,作出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決定。對專利執法部門作出的管轄權異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節 回 避
一、自行迴避
承辦假冒專利行為案件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案件的人員(以下簡稱“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①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③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鑑定人、代理人的;
④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或處理案件的。
二、請求迴避
辦案人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專利執法部門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製作陳述筆錄並由迴避申請人簽名。專利執法部門應當自申請迴避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迴避,並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被申請迴避的辦案人員在專利執法部門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該案工作,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對複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複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辦案人員不停止參與案件辦理工作。
三、迴避的審批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決定;負責人的迴避,由主要負責人決定;主要負責人的迴避,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主要負責人不參加會議。
第四節 送 達
一、送達和送達回證
受送達人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的案件當事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或組織。
送達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專利執法部門可以要求受送達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至受送達人確認的地址,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專利執法部門;未及時告知的,專利執法部門按原地址送達,視為依法送達。
因受送達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專利執法部門,導致執法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執法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執法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二、送達方式
(一)直接送達
送達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專利執法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籤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攝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三)郵寄送達
(三)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文書有困難或者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應當通過中國郵政並採用給據郵件方式,以從郵局查詢的受送達人實際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沒有寄回送達回證的,應當另行製作送達回證,將給據郵件寄件人存單貼上在送達回證上,並在備註欄由案件承辦人員寫明情況,簽名並註明日期。
(四)電子送達
除行政處罰決定書外,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採用手機簡訊、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文書,同時應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手機簡訊、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信息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專利執法部門公告欄、官方網站、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公告送達時,應當製作送達回證,將公告文書和相關載體(報紙原件等;如果是網站公告的,應當將公告網頁頁面採用帶日期、帶網址的方式全部列印,由案件承辦人員在上面簽名並註明日期)貼上在送達回證上,並在備註欄由案件承辦人員寫明情況,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二章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辦案程式
第一節 立 案
一、案件來源
專利執法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來源有:①舉報、投訴;②發現;③移送、交辦。
(一)舉報、投訴
專利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假冒專利行為的途徑和方式。
舉報人、投訴人向專利執法部門舉報假冒專利行為的,應當如實提供假冒專利案件線索。
負責接待舉報、投訴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投訴人提供的假冒專利案件線索和材料進行登記,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
舉報、投訴登記材料應當及時移交給辦案機構。
(二)發現
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製造、商品流通領域進行檢查,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三)移送、交辦
移送是指由其他部門移送違法行為線索,由受移送部門查處的情形。移送部門既可能是其他行政區域專利執法部門,也可能是其他行政機關。
專利執法部門發現已立案的案件或者正在核查的違法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案件。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時發現當事人還有違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線索的,應當移送違法線索。
交辦是指上級指定管轄或者交辦違法行為線索,指定部門查處的情形。對符合管轄規定的交辦案件,被指定的專利執法部門不得再移交。
二、立案條件
專利執法部門決定立案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有明確的涉嫌假冒專利行為人;
②有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初步線索;
③屬於該專利執法部門管轄;
④涉嫌假冒專利行為從發生之日起在2年內被發現;涉嫌假冒專利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三、立案時限與立案審批
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見或者建議,並填寫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定,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檢測、檢驗、檢疫、鑑定等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規定期限。
決定立案的,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2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二節 調查取證
一、證據類型及表現形式
(一)假冒專利案件中的證據類型
根據證據提交主體的不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常見的證據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二是專利執法部門調查收集及保存的證據。
1.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1)涉及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件;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如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登記證。當事人為外國主體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檔案。
(2)涉案專利權利的證據
如果涉案產品或其包裝、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契約等載體上只標註專利的文字說明,而未標註專利號,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下列與專利權利相關的證據。當事人在陳述、申辯時,也可以主動提供下列證據。
①專利證書。用於證明專利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②專利登記簿副本。用於證明專利權的變更以及現實歸屬。
③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為公告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用於證明涉案專利標識所涉及的技術或設計與產品一致。
④專利年費收據。用於證明專利權持續有效。在權利人提供了次年年費繳納期後製作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的情況下,該證據可以不提供。
⑤被許可人還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及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⑥專利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案產品或其包裝、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契約等載體上標註了專利號或專利申請號,上述證明專利權屬、專利技術方案或設計、專利法律狀態等事實的證據則需要辦案人員主動調查。
(3)涉及假冒專利行為的證據
因假冒專利行為與製造、銷售、許諾銷售、宣傳、技術轉讓、招投標等行為有關聯,因此,部分案件還需要當事人提供下列材料:
①與涉案產品有關的銷售契約、生產加工契約、出庫/入庫單、技術轉讓契約、招投標檔案、生產記錄等能證明生產日期、合法來源、行為事實等的證據材料;
②與涉嫌假冒行為有關的賬簿、發票、收據、流水等能證明違法事實和情節的證據材料;
③其他與假冒專利行為有關的證據材料。
2.專利執法部門調查收集及保存的證據
專利執法部門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的證據通常包括:
①專利登記簿副本;
②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③查閱、複製的與案件有關的契約、賬冊、生產記錄等書證;
④採用拍照、攝像等方式對涉嫌假冒專利產品、包裝、其他材料等進行保全形成的視聽資料證據;
⑤採用複製計算機數據、電子文檔等方式形成的電子證據;
⑥以抽樣取證、查封扣押、登記保存等方式提取的證據;
⑦在相關現場進行檢查、或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等形成的各類筆錄、視聽資料;
⑧能證明辦案人員依法定程式進行執法的通知、決定、筆錄、送達回證等各類書證、物證、試聽資料等。
(二)證據的表現形式
根據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假冒專利案件涉及的證據一般包括以下法定形式。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形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凡是以文字、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和行為、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書證形式上取決於它所採用的書面形式,內容上取決於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
假冒專利案件中常見的書證包括專利權利文書、公證書、宣傳資料、發票、單據、契約等。
2.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涉嫌假冒專利產品及包裝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音響、圖像等方式記錄有信息的載體。視聽資料一般可分為三種類型:
①視覺資料,也稱無聲錄像資料,包括圖片、攝影膠捲、幻燈片、投影片、無聲錄像帶、無聲影片、無聲機讀件等。
②聽覺資料,也稱錄音資料,包括唱片、錄音帶等。
③聲像資料,也稱音像資料或音形資料,包括電影片、電視片、錄音錄像片、聲像光碟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況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稱為證人。
證言有口頭形式與書面形式、錄音形式、視聽資料形式等,無論以何種形式表現的證言,都應按照內容劃為證言,而不應按照載體來劃分為書證、視聽資料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辦案人員所作的陳述。廣義上,當事人陳述還包括當事人所作的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的陳述以及關於案件性質和法律問題的陳述。
作為證據形式的當事人陳述是以詢問當事人本人為手段所獲得的關於案件事實的證據。
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是,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6.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指具有某方面知識的專家憑自己的專業知識、技能、工藝以及各種科學儀器、設備等,對特定事實及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後所作的專門性意見。該證據的產生依賴科學技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
7.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是指基於電子技術生成、以數位化形式存在於磁碟、光碟、存儲卡、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並可多次複製到其他載體的檔案。
“電子證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①文字處理檔案:通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檔案,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本組成。
②圖形處理檔案:由專門的計算機軟體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製造的圖形數據,通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了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係,使得複雜的信息變得生動明晰。
③資料庫檔案: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檔案。資料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匯總之後,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
④程式檔案: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體就是由若干個程式檔案組成的。
⑤影、音、像檔案: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檔案,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二、調查取證的實施
調查取證是指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為查證違法行為人,查明違法事實,採取法定方式和措施固定、收集證據的工作。按照《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辦案人員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專利執法部門依法行使上述職權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
(一)調查取證的準備
在調查取證前,辦案人員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①對有關專利進行檢索,初步確定涉案專利情況;閱讀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需要調查的主要事實。
②舉行現場檢查前準備會;確定現場檢查的時間和內容、應當重點查清的問題,以及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及處置方案。明確檢查組成員的分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分組行動,如需分組行動的,要明確各組的任務及負責人。
③準備必需的文書、文具和執法裝備如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等。
④現場檢查過程如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繫,並明確各部門工作內容。
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嚴肅著裝,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說明來意,調取所需證據。
(二)調查收集證據的途徑
1.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專利執法部門對涉嫌假冒專利的行為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勘察,採取法定方式固定、採集證據的工作。
(1)現場檢查重點事項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檢查時,辦案人員應當對當事人的生產場地、儲存倉庫、陳列展示等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圍繞案情,運用各種手段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相關證據。具體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重點檢查:
①根據舉報人舉報、其他部門移交、自行檢查發現的線索進行檢查;
②對標註有專利號的產品進行檢查;
③對標註有“專利產品仿冒必究”等字樣的產品進行檢查;
④對標註有“已申請專利”等字樣的產品進行檢查;
⑤對宣稱運用專利技術的產品或方法進行檢查;
⑥對標註有專利號的說明書等材料進行檢查;
⑦其他涉嫌假冒專利的產品或行為。
(2)提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現場檢查時,可以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辦案人員應當要求當事人在該書證上籤名或蓋章,並在現場筆錄中載明來源和取證情況。經過核實的副本或複製件,除當事人簽名、蓋章、寫明日期外,辦案人員也要在書證上籤字,並寫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註明日期。
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應當要求其提供複製品。提供複製品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視聽資料證據可以通過辦案人員拍照、攝像獲得,拍照、攝像應當通過拍攝手段,充分記錄當事人從事假冒專利的生產經營情況、涉案產品的有關情況以及辦案人員現場執法的情況。拍照和攝像的情況應當在現場筆錄中予以記載。
同時,辦案人員也可調查收集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辦案人員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在現場筆錄中應當載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3)現場筆錄
現場檢查時,應當製作現場筆錄,全面客觀記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筆錄套用規範語言,在筆錄中記錄的當事人名稱或姓名要注意與當事人企業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件進行核對。現場筆錄的製作須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在場,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
當事人對筆錄進行核對的,檢查人員選擇“請核對”,由當事人在筆錄最後處寫上“已核對,屬實、無誤”,並應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檢查人員選擇“已向你宣讀”,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宣讀情況。
筆錄應當由當事人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檢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筆錄有塗改的,塗改部分要由當事人以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當事人一欄應由當事人本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檢查現場的員工或者現場負責人員簽名。如果無法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到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邀請見證人到場的,在“通知當事人到場情況”欄填寫見證人身份信息,並由見證人逐頁簽名。
如在“現場情況”最後一行文字後有空白,應當在最後一行文字後加上“以下空白”字樣。
現場筆錄需記載的重要事項包括:
①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的姓名、地址等;
②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包括涉案產品的名稱、型號、庫存情況;
③涉案產品標註專利號或專利標記的有關情況,包括是否擁有或被許可使用相關的專利權、標註專利號或專利標記的目的等;
④涉案產品專利號或專利標記與模具有關的,還應當記錄涉案產品模具的基本情況,如模具的名稱、型號、數量、存放地點等;
⑤證據採集情況;
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還應記錄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的情況,以及當事人當場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不提出陳述、申辯的情況。
2.詢問
詢問,是指查辦涉嫌違法案件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接受詢問、提供材料的工作。
詢問應當個別進行,並製作詢問筆錄。首次詢問當事人的,需由被詢問人提供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當事人屬於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還應當由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照。
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具體要求同現場筆錄。筆錄應當製作副本送達當事人。
詢問筆錄需記載的重要事項包括:
①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職務和所負責的工作;
②詢問時間、地點;
③告知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迴避的權利,但被詢問人不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的除外;
④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時間、數量、價格等;
⑤涉案專利權的相關情況;
⑥要求提供材料的相關情況。
詢問的同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材料,並記入筆錄。當場沒有要求提供材料,或者無法當場提供的,應當制發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提供。
辦案人員要求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的,應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籤名或者蓋章。
被詢問人不在場的,可以制發詢問通知書,通知其限期接受詢問調查,如果要求其接受詢問的同時提供有關材料,可直接使用詢問通知書,一般不需同時制發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
3.抽樣取證
辦案人員對涉嫌違法的物品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式收集證據。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假冒專利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
採取抽樣取證的方式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製作抽樣記錄,完整、準確地填寫被抽樣產品及抽樣情況。同時,應當載明被抽樣品的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執行標準、專利標識標註情況等。上述內容應按照抽樣物品或者其外包裝、說明書上記載的內容填寫;沒有或者無法確定其中某項內容的,應當註明。抽取樣品數量包括檢驗樣品數量以及備用樣品數量,抽樣基數是被抽樣產品的總量。對抽樣取證的方式、標準等有特別規定的,應當按照特別規定執行。樣品封樣情況寫明被抽樣品加封情況、備用樣品封存地點。
辦案人員實施抽樣取證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抽樣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具體要求同現場筆錄。同時應當製作副本送達當事人。
4.登記保存
登記保存,是指行政機關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將其臨時就地或異地保存的工作。例如,當場核實不了涉案專利的法律狀態,又不能採用其他取證手段將該證據固定時,可以採取登記保存的方式。登記保存只是具體行政行為中的一個環節,不能算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可由此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擬採取登記保存措施的,辦案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登記保存時,保存的證據一般應當就地保存,由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妥為保管。對被登記保存物品狀況應在所附的財物清單中詳細記錄,登記保存地點要明確、清楚。同時,製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註明有關內容、事項,並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後送達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辦案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擅自撕毀封條、不得銷毀或轉移登記保存的物品。
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對被登記保存的物品作出處理決定。擬解除登記保存的,辦案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製作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寫明解除登記保存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及數量等,並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籤名或者蓋章後送達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部分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另行製作財物清單。
5.行政強制措施
專利執法部門可以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1)查封與扣押
查封,是指為了防止假冒專利產品流入市場,將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封存在原地,貼上封條,保持物品原有狀態的工作。辦案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擅自撕毀封條、不得銷毀或轉移查封的物品,當事人對查封物品負責。
扣押,是指為了防止假冒專利產品流入市場,將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轉移其他地方封存的工作。執法部門對扣押的物品負責。
查封、扣押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查封、扣押限於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不得查封、扣押與假冒專利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2)實施查封扣押
辦案人員應當根據案情,提出是否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意見,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定,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批。負責人批准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製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當場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上述告知情況應當記入現場筆錄。當事人當場進行陳述、申辯的,要如實記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如當事人在現場檢查時不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記載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的情況。
查封、扣押時應噹噹場清點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被查封模具應當拆開核對。確定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地點,在加貼封條後拍照和錄像,同時製作財物清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指定有關人員負責妥善保管,以防損毀、被盜或者被轉移。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專利執法部門承擔。
(3)解除、延長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查封或者扣押等強制措施:
①當事人違法行為不成立的;
②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③當事人違法行為成立,專利執法部門已經作出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⑤其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情況。
專利執法部門根據案情需要,認為可以解除強制措施的,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製作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由辦案人員負責解封。執行解封時不得少於2名辦案人員。辦案人員解封時,應當填寫財物清單,並交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因情況複雜需要延長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期限的,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製作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三節 案件法制審核
案件調查終結,辦案機構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並將案件報送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一、調查終結報告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當事人有主體資格證照的,按照當事人主體資格證照記載事項寫明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等信息。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且有字號的,以字號名稱為當事人名稱,同時寫明經營者姓名、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名稱及號碼。當事人主體資格證照未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寫明註冊號或者其他編號。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按照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記載事項寫明姓名、住址、號碼等信息。
(2)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應當寫明案件線索來源、核查及立案的時間,以及採取的先行登記保存、行政強制措施、現場檢查、抽樣取證等案件調查情況。
(3)調查認定的事實及主要證據
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包括從事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目的、手段、情節、違法所得、危害結果等。所描述的事實要客觀真實,必須得到相關證據的支持,內容全面,重點突出。要將認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列舉清楚,所列舉的證據要符合證據的基本要素,根據證據規則應當能夠認定案件事實。必要時可以將證據與所證明的事實對應列明。
(4)違法行為性質
包括假冒專利行為的種類、法律適用等。
(5)處理意見及依據
包括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予以撤銷案件、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移送公安機關等。
(6)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應當說明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事實和理由,從違法案件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結合自由裁量規則進行表述。
調查終結報告作出後,連同案件材料交由審核機構審核。
二、法制審核
對假冒專利案件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經過法制審核。法制審核機構應當與辦案機構相分離,一般由本單位法制機構審核;沒有法制審核機構的,由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指定專職或者兼職法制員審核。初次從事案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一)審核內容
案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是否具有管轄權;
②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③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④定性是否準確;
⑤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⑥程式是否合法;
⑦處理是否適當。
(二)審核意見
審核機構經對案件進行審核,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①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案件處理意見;
②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程式不合法、處理不當的案件,建議糾正;
③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充調查;
④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審核機構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經管理專利的工作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
審核機構完成審核並退回案件材料後,對於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行政處罰建議及審核意見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並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式;對於建議給予其他行政處理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審核意見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四節 處罰告知和聽證
一、行政處罰告知
經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當事人違法事實成立,擬對其進行處罰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②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③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期限(一般定為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延長)、逾期提出或未提出陳述和申辯的後果。
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加蓋專利執法部門的公章。
二、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應當要求其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口頭陳述和申辯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或指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不影響辦案人員的處理。
辦案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辦案機構應當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三、聽證
達到聽證條件的案件,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專利執法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
專利執法部門對於應當聽證而未按規定組織聽證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一)聽證的含義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對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根據當事人申請,以聽證會的形式,依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式。
(二)適用聽證程式的案件
專利執法部門擬對當事人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適用本節所述的聽證程式:
①對個人處以較大數額的罰款(“較大數額”額度依據各地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的法規、規章確定);
②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額度依據各地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的法規、規章確定);
③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聽證的告知和提出
1.聽證的告知
對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內容包括:
①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②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③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提出陳述、申辯的期限;提出聽證要求的形式和期限;逾期提出或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的後果。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加蓋專利執法部門的公章。
2.聽證要求的提出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對提出聽證要求的主體的資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核。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或者明確提出放棄聽證的,視為放棄申請聽證的權利,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超過期限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辦案機構應當自收到聽證要求後3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1)可以提出聽證要求的主體
當事人提交的提出聽證要求的書面材料,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授權或委託他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提出聽證要求的書面材料應當有被授權人、受委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同時應當有當事人授權、委託其代為提出聽證要求的書面證明。
(2)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專利執法部門提出。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經聽證機關同意,可以延長申請聽證期限。
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3)提出聽證要求的形式
當事人向專利執法部門提出聽證要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聽證的組織
聽證由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的專利執法部門組織。
專利執法部門組織聽證的具體工作包括:
①辦案機構應當在3日內將行政處罰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的複印件、照片以及證據目錄、證人名單移送本單位負責聽證的部門;
②負責聽證的部門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後,應當在3日內確定聽證會組成人員。
4.聽證會組成人員
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指定。專利執法部門可以聘請本單位以外的人員參加聽證。涉及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由專利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定聽證會組成人員。
聽證員為1名以上4名以下,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聽證會組成人員為單數。
聽證會應當設書記員1名,負責聽證筆錄的製作和其他事務。
聽證會組成人員不得由該案辦案人員擔任。
(1)聽證主持人及其職責
聽證主持人應當具有從事專利行政執法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①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並通知聽證參加人;
②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③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詢問,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④維護聽證的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退場;
⑤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提出聽證報告及處理建議;
⑥決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宣布結束聽證;
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2)聽證員的職責
①閱讀案卷、查閱有關證據,熟悉案情;
②參加聽證主持人召集的討論會,擬定聽證會要點;
③參加聽證會,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詢問;
④閱讀聽證筆錄並在聽證筆錄上籤名;
⑤參加聽證會結束後的合議,討論決定聽證報告的內容。
5.聽證參加人及其職責或權利
(1)聽證參加人
聽證參加人是指參加聽證會並對聽證會產生實體和程式影響的有關人員,包括:
①辦案人員;
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③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④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⑤其他有關的人員。
第三人參加聽證的可以自行申請並由聽證主持人決定,也可以由聽證主持人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會。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當事人、第三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聽證;當事人是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聽證。當事人、第三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聽證。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要求其提交由委託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2)辦案人員在聽證中的職責
①查閱案卷、核實有關證據,詳細了解案件的有關內容;
②向負責聽證的機構和聽證主持人提交有關的案件材料;
③擬定聽證會的發言材料;
④參加聽證會,在聽證會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法律依據,向其他聽證參加人發問,回答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的提問,回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提問,參加質證和辯論,發表最後意見;
⑤核對聽證筆錄,在聽證筆錄中簽名。
(3)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
①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②申請迴避;
③出席聽證會或者委託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並出具委託代理書,明確代理人許可權;
④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⑤核對聽證筆錄。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法定代理人享有上述權利。
6.聽證會
(1)聽證會前的準備
聽證會舉行的時間由聽證主持人確定,一般可以在當事人提出聽證之日起15日內舉行。
聽證會舉行前,聽證主持人應當召集聽證人員閱讀案卷、查閱有關證據,熟悉案情,對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進行討論,擬定聽證要點,並通知辦案人員準備相關事項。
聽證主持人確定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後,應當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將製作的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並要求當事人在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上籤字或者蓋章;將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其他參加人。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內容包括:
①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
②聽證會組成人員的姓名;
③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④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加蓋專利執法部門的公章。
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在聽證會舉行3日以前公告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聽證舉行時間和地點。
(2)聽證會的延期
聽證會應當按期舉行。專利執法部門因特殊情況,可以決定延期舉行聽證會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當事人符合延期舉行聽證會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聽證主持人,請求延期舉行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是否延期,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可以延期舉行聽證會的情形:
①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
②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理由成立,需重新確定聽證人員的;
③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3)聽證會的舉行
聽證會按照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中確定的時間、地點舉行。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保密的除外。
聽證會舉行當日,聽證會開始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是否到會,並宣布聽證紀律:
①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②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拍照、攝像;
③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中途退場;
④旁聽人員要保持肅靜,不得議論、喧譁、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聽證主持人對違反聽證紀律的參加人或參加人的不當辯論,有權予以制止;對違反聽證紀律的旁聽人員,聽證主持人有權責令其退席,嚴重妨害聽證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順序
①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案由;
②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組成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名單;
③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
④聽證主持人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⑤聽證會調查,由案件調查人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和擬作出行政處罰建議,由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⑥聽證會質證,由辦案人員、當事人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主持人的組織下出示證據,宣讀證人證言,並相互質證;
⑦聽證會辯論,由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進行;
⑧聽證主持人按照案件辦案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⑨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延期、中止、終止或者結束。
2.迴避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①是該案的辦案人員;
②是當事人、該案辦案人員的近親屬;
③擔任過該案的證人、鑑定人;
④與該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
上述規定,也適用於翻譯人員、鑑定人、檢查人。
3.聽證會調查
聽證會調查首先由辦案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法律依據。
其次由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辦案人員可以向當事人提問。
當事人可以向辦案人員提問。當事人的代理人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向辦案人員、當事人提問。
聽證會組成人員可以向辦案人員、當事人提問。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或者在聽證過程中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
4.聽證會質證
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採集並作為擬作出行政處罰事實依據的證據,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宣讀、辨認並經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當事人向聽證會提交的證據也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宣讀、辨認並經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可以就有關證據相互質證和提問,當事人的代理人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向辦案人員、當事人提問。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鑑定人、檢查人發問。聽證會組成人員可以向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問。
聽證會主持人認為證據有疑問,可能影響行政處罰的準確性,可以宣布中止聽證,由辦案人員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後再繼續聽證或者另行安排時間聽證。
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檢查。對於上述申請,聽證主持人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檢查的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由聽證會驗證,不得在公開聽證時出示。
5.聽證筆錄
聽證會的全部過程應當製作聽證筆錄。
聽證筆錄應當作為專利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案由;
②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③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
④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⑤辦案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
⑥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⑦證人證言;
⑧翻譯人員、鑑定人、檢查人發言;
⑨聽證參加人最後陳述;
⑩其他有關聽證的內容。
聽證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中註明。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後,由聽證會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簽字或蓋章。
(4)聽證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中止聽證:
①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②當事人或者辦案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③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鑑定或者檢查的;
④出現其他需要中止聽證情形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應當恢復聽證。恢復聽證時,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依照上述規定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將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其他參加人。
(5)聽證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執法部門應當終止聽證:
①當事人撤回聽證申請或者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
②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
③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④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並且五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⑤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
書記員應當將當事人缺席的事實載入聽證筆錄,由聽證主持人簽字或者蓋章。
7.聽證報告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組織聽證會組成人員依法對案件作出獨立、客觀、公正的判斷,並在聽證會結束後及時製作聽證報告,連聽證筆錄一併報告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聽證會組成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報告。
聽證報告內容包括:
①聽證案由;
②聽證會組成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③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④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⑤處理意見和建議。
根據申辯不加重處罰的原則,聽證主持人不應當採納行政處罰當事人提供的對其不利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更不能作出比擬作出行政處罰更重的行政處罰建議。
8.聽證後案件的處理
聽證會結束後,案件的處理工作由承辦案件的機構負責。
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可以根據聽證報告的意見和聽證筆錄,按照事先告知當事人的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改變、撤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建議,也可以提出重新進行研究、提交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等建議。
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後15日內依法向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以聽證筆錄和聽證程式中認定的證據作為依據。
9.其他事項
聽證費用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不向當事人收取。專利執法部門應當提供組織聽證所需的場地、設備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五節 行政處理決定審批
一、審批
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之後,提出最終處理建議,填寫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後,連同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法制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報告、案卷等材料,一起提請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批。
經審核機構審核的,應當由辦案機構在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備註欄註明“本案已由審核機構於    年   月  日出具審核意見,審核意見為 。”
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對辦案機構的處理意見,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①違法行為的事實是否清楚。辦案人員是否收集到了足以確認當事人有無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後果輕重的基本事實。對於事實的審查重點在於當事人對處罰的意見和辦案人員的意見是否一致,對雙方認為事實不一致的地方,辦案人員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
②違法行為的證據是否合法、充分和確鑿。包括收集證據的行為是否合法,證據與案件事實是否有聯繫。證據充分是指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所掌握的證據具體、全面,證據性質明顯,已能為認定違法事實是否存在及其輕重提供足夠的依據。
③辦案人員的調查程式是否合法,有無違反處罰程式規定的行為。即審查辦案人員是否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調查,是否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以及處罰的依據、事實和理由;辦案人員是否認真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是否進行了覆核。審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定程式的做法,必須及時糾正。
④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是否合法以及處罰規定是否明確。即審查辦案人員給予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適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是否適當;發現有不適當的地方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可批准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①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②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③確有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輕微並已及時糾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④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並撤銷案件;
⑤不屬於專利執法部門管轄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⑥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二、集體討論
對下列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①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案件;
②涉及重大安全問題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③調查處理意見與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④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
經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的,應當製作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筆錄,且討論決定在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中應當予以記載,可表述為“經於 年  月  日集體討論決定,同意”。
第六節 責令改正與處罰
一、責令改正
(一)責令改正程式及性質
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單獨製作通知書,也可以作為當事人需要改正的內容體現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
(二)責令改正的方式
專利執法部門認定假冒專利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採取下列改正措施:
①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的,立即停止標註行為,消除尚未售出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識;產品上的專利標識難以消除的,銷毀該產品或者包裝;
②銷售第①項所述產品的,立即停止銷售行為;
③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立即停止發放該材料,銷毀尚未發出的材料,並消除影響;
④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立即停止偽造或者變造行為,銷毀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並消除影響;
⑤責令假冒專利的參展方採取從展會上撤出假冒專利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⑥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專利執法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台提供者及時對假冒專利產品相關網頁採取刪除、禁止或者斷開連結等措施。
(三)責令改正應注意的事項
(1)責令改正並非前置程式
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責令改正”這一行政行為並非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等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因此責令改正通知並非對假冒專利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前的前置必經程式。
(2)責令改正並非行政處罰
責令改正通知書中表述的內容應是責令當事人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的意思表示,以及當事人如果未在限定期限內改正可能引起的法律後果。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而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其本意是要求相對人有錯必糾,本質上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應當避免將責令改正表述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為。
(3)責令改正並不是最終決定
由於責令改正只是行政處罰程式中的一個環節,並不是對假冒專利行為的最終決定,因此,責令改正通知書只能作為中間文書,或者體現在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不能作為體現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法律文書。
二、行政處罰
(一)假冒專利行為的處罰種類
1.沒收違法所得
專利執法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專利執法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確定行為人的違法所得:
①銷售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的,以產品銷售價格乘以所銷售產品的數量作為其違法所得;
②訂立假冒他人專利的契約的,以收取的費用作為其違法所得。
2.罰款
對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的假冒專利行為,專利執法部門可以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當事人的同一項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自由裁量權
專利執法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自行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辦法,也可參照表1執行。
1.從輕、減輕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①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②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③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④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⑤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⑥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2.從重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①違法行為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②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③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或擅自啟封、轉移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④妨礙、拒絕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抗拒辦案人員執法尚未構成犯罪的;
⑤實施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行為,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⑥違法手段惡劣或者多次違法,屢教不改的;
⑦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假冒專利行政處罰裁量參考基準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違法程度
違法情節
處罰裁量標準
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標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品包裝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者設計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予專利權的者設計認為專利 者專利設計。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
輕微
1.銷售不知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
2.專利申請尚未授予專利權而標註專利標識的;
3.非法經營數額不足0.5萬元的;
4.其他依法屬於情節輕微的情形。
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免除罰款。
較輕
1.非法經營數額在0.5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不滿2萬元的;
2.給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的;
3.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專利權期滿、專利權人聲明放棄專利權或專利權因未繳年費終止,逾期但不滿6個月而標稱或標註專利的;
4.其他依法屬於情節較輕的情形。
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較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給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3.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專利權期滿、專利權人聲明放棄專利權或專利權因未繳年費終止,逾期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而標稱或標註專利的;
4.其他依法不屬於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情形。
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不滿15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
2..給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的;
3.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專利權期滿、專利權人聲明放棄專利權或專利權因未繳年費終止,逾期12個月以上而標稱或標註專利的;
4.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份數較少,或份數較多尚未使用的,但都尚未給他人和社會造成實際損害的;
5.假冒2項以上專利,非法經營額不滿5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不滿2.5萬元的;
6.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特別
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給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已使用,並給和社會造成實際損害的;
4.假冒2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5.違法情節惡劣,屢教不改的;
6.其他依法屬於特別嚴重的情形。
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5萬元以20萬元以下罰款。
(三)處罰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做到認定違法事實清楚,定案證據確鑿充分,違法行為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辦案程式合法,處罰幅度合理適當。
經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批,決定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加蓋本部門的公章。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③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採納情況及理由;
④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⑤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期限;
⑥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專利執法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即生效。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專利執法部門不得隨意變更。
(四)其他處理方式
1.撤銷案件
違法行為不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發還有關物品、解除查封和扣押等強制措施。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向當事人發出撤銷案件通知書,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
2.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成立,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向當事人發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需要注意的是,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只是因為案件符合法定不予處罰的情形,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仍然成立,應當責令其改正。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①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③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假冒專利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該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⑤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3.移送公安機關
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假冒專利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假冒他人專利涉嫌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十條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①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的;
②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③未經許可,在契約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契約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④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①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②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③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中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假冒他人專利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其中違法所得數額與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的違法所得計算方式不同,這裡所指為利潤。多次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2)偽造、變造證書涉嫌構成犯罪
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由專利執法部門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辦案人員認為行為人已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10號令)向辦案機構負責人提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意見,經法制審核,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批通過後方能移送。
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專利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時限
專利執法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案件,適用一般程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等時間不計入上述案件辦理期限。
第七節 處罰的執行、公開和結案
一、執行的一般程式
(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和採取改正措施的執行
專利執法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採取改正措施。具體改正措施見本章第六節“責令改正”部分。
(二)假冒專利產品的處理
對假冒專利產品應當予以返還,以便其根據行政決定進行改正。對於既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專利執法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執行
1.罰款的繳納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15日內,被處罰人應當持專利執法部門開具的罰款繳款通知書(統一格式,一式三聯)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罰款。
2.罰款的延期/分期繳納
被處罰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被處罰人申請和專利執法部門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①必須是被處罰人確實有經濟困難,有需要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情況。例如,被處罰人被處罰後因遭受災害造成財產損失,無法按時繳納罰款,需要暫緩或者延期繳納的。必須區分被處罰人故意拒絕或拖延繳納罰款的情形,如果被處罰人有能力履行罰款決定,而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對其加處罰款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②被處罰人應當向專利執法部門申請,並且得到專利執法部門的批准。被處罰人應當向專利執法部門提出申請,闡述其不能按期繳納罰款的理由,並提出申請延期的期限或者需要分成幾次來繳納罰款。專利執法部門在收到被處罰人的申請之後,應當進行嚴格審查,調查清楚被處罰人目前的經濟狀況,從而確定其是否有繳納罰款的能力。如經審查,認為被處罰人的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認為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傳送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
二、執行的特殊情形
(一)申請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沒有在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沒有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專利執法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專利執法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履行期限;
②履行方式;
③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催告書送達10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專利執法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專利執法部門可以將其納入社會誠信體系。
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報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提交有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
(二)加處罰款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處罰人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專利執法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罰款的數額。
(三)執行的停止
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
①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②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③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④專利執法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結果公開
(一)公開的主體與許可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執法部門負責公開本單位行政執法案件信息。
受委託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地區(自治州、盟)、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執法部門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由委託單位負責公開相應案件信息。
地方性法規授權具有專利行政執法職責的地區(自治州、盟)、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執法部門負責公開本單位行政執法案件信息。
(二)公開的內容
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假冒專利案件,公開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違法企業名稱或自然人姓名、違法企業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公開的假冒專利行為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三)公開的時限
對於假冒專利行為行政處罰案件,自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依法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因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要在處罰決定變更或撤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有關變更或撤銷的信息。
(四)公開的方式
專利執法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本單位官方網站公開行政執法案件信息,也可以選擇公告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開。公開的案件信息應以適當方式便於公眾查詢。
四、結案
(一)結案審批
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辦案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予以結案:
①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②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
③案件終止調查的;
④撤銷、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移送到其他單位的;
⑤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二)案件材料的歸檔
結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將案件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案卷歸檔應當一案一卷,材料齊全,規範有序。
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正卷按照下列順序歸檔:
①立案審批表;
②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③對當事人制發的其他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④證據材料;
⑤聽證筆錄;
⑥財物處理單據;
⑦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按照下列順序歸檔:
①案源材料;
②調查終結報告;
③審核意見;
④聽證報告;
⑤結案審批表;
⑥其他有關材料。
案卷的保管和查閱,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查處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辦案程式
第一節 辦案程式
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是是指違反《專利標識標註辦法》有關專利標識標註的規定而影響專利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因此,專利執法部門按照《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的規定,對該種行為進行監管和查處,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單方面具體行政行為。查處專利標註不規範行為的程式可以參考本書第二章“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程式”中的相關程式進行。但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不適用行政處罰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八條規定,對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專利執法部門只能責令改正,無諸如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時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的職權,因此,本指南第二章“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程式”第四節、第六節、第七節(結案部分除外)不適用於查處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
(2)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不適用行政強制措施
查處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時,專利執法部門沒有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職權,因此,本指南第二章“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程式”第二節中的“行政強制措施”不適用於查處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
(3)查處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的最終決定為責令改正決定
由於查處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專利執法部門只能責令改正,沒有行政處罰的職權,因此,與假冒專利案件中責令改正只是中間文書或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部分內容不同,責令改正決定是查處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的最終決定文書,當事人針對該責令改正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同理,不能認為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是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就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除上述不適用的章節及內容外,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行政強制措施除外)、第三節、第五節、第七節中的結案部分、第八節都適用於查處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案件。
第二節 責令改正決定
一、責令改正決定書
專利執法部門認定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成立的,雖然只是責令改正,不予行政處罰,但仍需要履行告知程式。告知可以採用書面告知(參考本指南第二章第四節假冒專利案件中的處罰告知程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告知。採用口頭告知的,應當將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責令其改正的理由、依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放棄陳述、申辯的有關情況記入現場筆錄。
經專利執法部門批准後,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責令改正決定書。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責令改正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③責令改正的依據;
④改正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責令改正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⑥作出責令改正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⑦加蓋專利執法部門的公章。
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責令改正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責令改正決定書送達即生效。
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責令改正決定書一經送達,專利執法部門不得隨意變更。
二、責令改正措施
專利執法部門認定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行為人採取下列改正措施:
①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不規範的專利標識或專利申請標記的,立即停止錯誤的標註行為,消除或者修正尚未售出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
②銷售、許諾銷售第①項所述產品的,立即消除或者修正尚未售出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產品上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難以消除或者修正的,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行為;
③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不規範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的,立即停止錯誤的標註行為,消除或者修正尚未發出的材料上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難以消除或者修正的,銷毀尚未發出的材料;
④責令標註不規範的參展方採取從展會上撤出專利展品、消除或者修正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措施;
⑤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專利執法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成立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台提供者及時通知相關商戶,對標註不規範的網頁及時進行更正;拒不更正的,採取刪除、禁止或者斷開連結等措施。
第四章假冒專利行為認定
第一節 假冒專利行為概述
一、假冒專利行為的概念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上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列舉了屬於假冒專利行為的四種情形,第(五)項為兜底性條款。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則規定了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的情形:“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二、假冒專利的行為方式
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方式主要包括:在產品或產品的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銷售標註了專利標識的產品、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宣稱專利等,如果上述行為中涉及的專利權未授權、已終止、或被宣告無效或者是未經許可標註的他人的專利權,則構成假冒專利行為;另外,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等檔案、使公眾混淆或誤認為有專利權等行為,也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一)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
按照《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的規定,專利標識應當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同時還應標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該專利權的專利號。除上述內容之外,還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註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是最常見的引發假冒專利行為的情形,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產品本身並沒有被授予專利權或者是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後”即不具有任何有效的專利權的情況下,行為人在該產品或者該產品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二是標註的專利號雖然合法有效,但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人並不是專利權人或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的被許可人。
在以上兩種情況下,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人一般為產品製造者,而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方式既有可能發生在產品的製造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產品的銷售、流通過程中,無論發生在哪個環節,其行為均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二)銷售標註了專利標識的產品
根據社會分工的不同,市場主體除製造方外,還存在大量只負責銷售、不負責製造的銷售商,如果僅僅限定在非專利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識的製造行為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則銷售者就會逃脫法律責任,因此,銷售標註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行為,同樣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但是,基於合理性的考慮,如果銷售者所銷售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記系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標註,那么即便該專利權終止後,銷售者繼續銷售該產品也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同時,為了減少不知情銷售者的責任,《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該款雖然對該種行為免除了罰款的處罰,但該行為仍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需承擔除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宣稱專利
涉嫌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情況還包括在產品說明書、產品宣傳資料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或者設計宣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也是常見的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方式。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專利證書是專利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給專利權人的法律證明檔案。專利證書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專利權起始日期、申請號及專利號等。
偽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是指行為人編造國家知識產權局未頒發過的專利證書、沒有公告過的專利檔案、並未受理過的專利申請檔案。
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是指行為人以篡改方式變造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公告的專利檔案、受理的專利申請檔案。
(五)其他假冒專利行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規定了假冒專利行為的多種表現形式,考慮到實踐中還存在形式比較特殊的其他違法行為,為有效打擊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設定一項兜底性條款,以涵蓋該款第(一)~(四)項未能涵蓋的其他假冒專利行為。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也應當被認為是假冒專利的行為。
對於帶有國外專利標識的商品,不能因為標註了國外專利標識就認定為屬於假冒專利行為,而是應該審查所述國外專利的真實性,區別對待。
三、假冒專利行為的法律責任
假冒專利的行為直接欺騙消費者,假冒他人專利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也侵害專利權人的利益,擾亂專利管理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假冒專利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假冒專利行為是一種破壞市場正常競爭秩序、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假冒專利行為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責令改正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
(2)行政處罰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接受行政處罰,具體處罰種類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假冒專利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關於違法所得的計算方式,《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七條作出明確規定: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的,以產品銷售價格乘以所銷售產品的數量作為其違法所得;訂立假冒專利的契約的,以收取的費用作為其違法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對不知情銷售假冒專利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行為免除了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是,罰款只是假冒專利行為需要承擔的行政處罰種類之一,即便該款規定免除了罰款的行政處罰,但若該違法行為存在違法所得,則仍然需要承擔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二)民事責任
未經許可在產品上標註他人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該行為不但違反了行政管理秩序,還直接侵害了專利權人擁有的專利標註權(對該行為本節以下簡稱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即使假冒專利的產品實際上並沒有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不具備專利產品應有的功能,這樣的產品在市場上出售,也必然會影響專利產品的聲譽,損害專利權人通過製造、銷售專利產品獲益的權利。因此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構成對專利權人標註權的侵犯,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的被許可人可以要求標註者承擔民事責任。
該種情形下承擔民事責任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違法行為人不但標註了他人享有標註權的專利標識,同時其產品還採用了與專利技術或設計相同(等同或相似)的技術或設計,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主張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一種情形是違法行為人只標註了他人享有標註權的專利標識,但其產品未採用與專利技術或設計相同(等同或相似)的技術或設計,《專利法》對這種情形下需承擔的民事責任未作具體規定,因此只能依據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三)刑事責任
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不但侵犯專利權人的利益,而且侵犯公眾利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如果情節嚴重具有社會危害性,就構成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要由人民法院依據行為的具體情況予以認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了假冒專利罪的刑事責任:“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認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需要對“假冒他人專利”和“情節嚴重”作出解釋和認定。具體認定見本指南第二章第六節“移送公安機關”部分。
第二節 假冒專利行為認定
一、 認定構成假冒專利的要素
假冒專利行為是在製造、銷售、許諾銷售、宣傳某產品(或技術),或者實施專利許可、簽訂技術契約等商業活動中,將非專利產品(或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方法)的行為,該違法行為本質上是因錯誤的專利標識標註而引發的,因此,某行為是否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與標註的專利標識有直接關係。一項合法的專利標識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行為主體應當是有權主體;第二,行為載體應當是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等資料,以及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第三,行為形式合規;第四,標註時間合法。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 均屬於不規範的專利標識標註,並有可能構成假冒專利的行為。判斷一個專利標識標註行為是否屬於假冒專利行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因素來考慮。
(一)行為主體
合規的行為主體應當是有權在產品或產品包裝等載體上標註專利標識的主體,一般指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的被許可人。這一行為主體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因此,實施假冒專利行為的主體應當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照《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的規定,違反專利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的被許可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個體工商戶涉及假冒專利行為的,應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當事人。
【案例4-1】
某市知識產權局到甲藥店進行市場檢查,發現其銷售的一種藥品上標註有“本品外觀專利:20093×××××××.×”字樣。經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登記簿副本核對,20093×××××××.×號專利權因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年費已終止。經查,藥品包裝上標明生產時間晚於專利終止時間,甲藥店是乙公司一家連鎖分店,在工商部門領取了營業執照。
分析與評述
甲藥店銷售專利權已終止的上述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的假冒專利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甲藥店雖是乙公司設立的連鎖機構,但由於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經營,故以甲藥店為處罰對象,下達處罰決定書。
【案例4-2】
某公立醫院在宣傳中稱其實施的手術採用了專利技術,在某知識產權局對其立案調查的過程中,該醫院提供不了任何擁有有效專利權的證明。該醫院主張,其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經營活動具有公益性質,不以營利為目的,故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分析與評述
該案涉及以下問題,即行為主體以營利為目的是否是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必要條件。
首先,以營利為目的並非《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認定假冒專利行為的必要條件。其次,公立醫院即便不營利,其宣傳行為亦誤導公眾認為其擁有專利權,該行為同樣擾亂了專利管理秩序。
另外,生產經營活動也不是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必要條件。利用專利標識進行宣傳的行為通常與生產、經營有關,故即便當事人以此理由進行抗辯,也不能否定假冒專利行為的成立。
【案例4-3】
甲於1996年12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組合式牆體結構”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號為961×××××.×。該申請於1999年 10月15日進入實質審查,由於不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沒有獲得專利權。2002年4 月9日乙與甲簽訂了《合資建廠契約書》,契約約定“組合式板塊結構牆板”專利技術折價10萬元。2002年8月20日甲單方提出解除合資建廠契約,合資雙方因此產生糾紛。2005年6月6日,乙向某知識產權局舉報甲“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技術冒充專利技術進行違法活動”,請求查處。案件調查中,甲承認在《合資建廠契約書》將“專利申請技術”稱作“專利技術”,同時辯稱,在談判記錄中自己一再強調是“專利申請技術”,在契約中列印成“專利技術”是筆誤,沒有假冒專利的故意。
分析與評述
該案涉及以下問題,即行為主體具有主觀過錯是否是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必要條件。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未要求當事人必須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但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是法律責任的要素,人要對受自己意識支配的行為負責,對無意識的行為不承擔責任。就假冒專利行為而言,其法律責任的承擔應以故意為主觀要件。
需要強調的是,故意是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構成要素,不是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當事人違法時的心態如何,只是決定其應否承擔法律責任或法律責任輕重的問題。對於無過錯或明顯為過失的行為,只要其具備假冒專利行為的構成要件,就應當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但是,不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予以改正。
對於將“專利申請技術”說成“專利技術”,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故意而為的假冒行為,二是因過失而產生的筆誤。基於故意的假冒專利行為,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明顯,故意隱瞞申請未授權事實,謊稱已經授權,以使對方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應當予以嚴厲處罰。就該案而言,甲在《合資建廠契約書》中,將正在申請中的發明專利稱為“專利技術”是不規範的。但是根據該案事實,乙在訂立契約時也知道該技術是申請中的技術,且雙方都在契約中簽字蓋章,這說明雙方對契約標的並無異議。由此可見,甲在主觀上不存在欺詐的故意。契約中的“專利技術”一詞,應屬於筆誤,應根據案情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二)行為形式
假冒專利行為的表現形式一般與專利標識標註字樣、專利標識與標註載體的關聯度有關。
1.專利標識標註字樣
專利標識標註形式通常有:標註專利號,標註專利發明創造名稱,標註“專利產品 仿冒必究”“專利技術”“專利保護”“中國專利”“國家專利”“國際專利”“發明專利”“已申請專利”等字樣以及其他宣稱採用了專利技術或設計的形式。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專利標識、偽造專利標識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採用虛構的專利權人名稱、假冒其他專利權人名稱也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4】
張某為農具產品生產商,其在產品上標註“中國專利名稱:輕便推車式多功能農具”。經核實,張某並未申請過任何專利,“輕便推車式多功能農具”是李某的實用新型專利名稱,張某未獲得李某的許可。
分析與評述
張某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在產品上標註他人合法有效專利的名稱,造成社會公眾誤以為其產品為專利產品的後果,該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識”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5】
甲公司在其鎖具產品上標註有“專利權人李某專利產品”。經核實,專利權人李某擁有一項鎖具專利,但並未許可甲公司使用該專利以及進行專利標註。
分析與評述
甲公司未經許可,稱其產品為他人專利產品,使社會公眾誤以為甲公司產品具有他人專利技術,該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2.專利標識與標註載體的關聯度
對於專利權人本人或經其同意標註專利標識的被許可人標註合法有效的專利標識時,需要考慮標註專利標識的產品與該專利標識所代表的專利技術方案(設計)的差異程度。對於產品與專利技術完全不相關或差異較大的情形,應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如果產品與專利技術(設計)雖有差別,但是兩者極其相似,或者專利標識涉及的專利技術雖不是整體產品,但屬於該標註產品的核心零部件,則不宜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6】
某市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到當地某商場進行假冒專利檢查,發現甲公司生產的四款款式不同的玩具上都標有同一專利標識“外觀設計專利號:20093×××××××.×”。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檢索查明,該專利雖然屬於甲公司所有,且處於有效期內,但其主題是一個抱枕,並不是這四款玩具產品。
分析與評述
甲公司雖擁有標註的專利權,但由於其標註的產品並非專利產品,該標註行為仍使社會公眾誤以為該等產品為專利產品。同時,這一行為損害了專利管理秩序,屬於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上進行專利標註,構成了假冒專利行為。
同樣,被許可人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可以在產品上標註專利號,但如果其實際生產的產品與專利技術不相對應,也有可能涉嫌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7】
某企業生產的蘆薈膠產品上標註有“蘆薈提取中國發明專利號ZL972×××××.×”“獨家專利技術生產”等專利標識。經查,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黃某,黃某授權該企業標註專利標識,標註亦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同時,涉案專利涉及的是蘆薈脫皮機。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該企業經黃某授權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涉案專利涉及的是蘆薈脫皮機,而非蘆薈膠產品,該專利標識只能標註於蘆薈脫皮機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而不能標註於蘆薈膠產品上。即使該蘆薈膠產品是通過該蘆薈脫皮機獲得的,也不能在其上標註有關蘆薈脫皮機專利的標識,以避免社會公眾誤認為該蘆薈膠產品本身是專利產品。該企業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三)行為載體
假冒專利行為的載體通常有: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產品宣傳資料、廣告、專利檔案、專利申請檔案、專利證書、產品買賣契約、技術轉讓契約、技術許可契約及契約要約、投標檔案等,也包括新聞網站、網上商城、個人網站、部落格及微博等網路載體。這些載體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中並未窮舉,但只要能夠使公眾獲知行為人的宣傳行為,即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8】
某市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人員在某電器商場檢查時,發現該商場在銷售宣傳板上書寫有“××熱水器,專利產品;中國專利號:20091000××××”, 經專利檢索後確認,該專利號不存在。
分析與評述
某商場雖然未製作書面的廣告宣傳資料,但其書寫在銷售宣傳板上的內容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廣告宣傳行為,能夠使公眾誤認為××熱水器產品為專利產品,因此該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四)時間性要求
符合規定的專利標識標註行為在時間上必須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後專利權效力終止之前。與之對應,專利標識標註行為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前或者專利權效力終止之後的,均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此外,專利申請標記雖然可以在專利申請被受理後、授權前標註,但應當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的要求,否則,也有可能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1.專利權終止
(1)專利權期滿終止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例如,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日是2009年9月6日,該專利權的期限為2009年9月6日至2019年9 月5日,專利權期滿終止日為2019年9月6日(遇節假日不順延)。專利權期滿後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並進行失效處理。
(2)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專利年費或者滯納金的, 如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式或者恢復權利請求未被批准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專利權終止通知書發出4個月後進行失效處理,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3)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
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放棄專利權聲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有關事項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放棄專利權聲明的生效日為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放棄的專利權自該日起終止。
申請人依據《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對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聲明予以登記和公告。在無效宣告程式中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及時登記和公告該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的生效日為發明專利權的授權公告日,放棄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自該日起終止。
【案例4-9】
某市知識產權局2009年在對友誼商廈進行專利行政執法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心相印盒抽”產品外包裝上印有“ZL20063×××××××.×”專利標識。經檢索,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法律狀態欄公告ZL20063×××××××.×因未繳納年費已於2008年8月27日終止。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友誼商廈涉嫌假冒專利行為,該知識產權局決定立案處理,對友誼商廈下達了行政處罰前告知書,告知其如對違法事實及處罰意見有不同意見,在收到處罰前告知書的7日內提出申辯。在申辯期內,友誼商廈出具了“心相印盒抽”的生產商“恆安(中國)紙業有限公司”提供的ZL20063×××××××.×號專利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影印件(補繳時間為2008年10月),以及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查詢到的ZL20063××××××.×號專利繳費信息的證明。
分析與評述
根據恆安(中國)紙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的繳費信息,可以證明涉案專利ZL20063×××××××.×續繳專利年費成功,為合法有效專利。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的專利法律狀態是判斷專利是否合法有效的主要依據之一。但由於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專利法律狀態和專利繳費信息有時並不同步,因此地方知識產權局在查處假冒專利時,對法律狀態顯示專利權失效的情況,應給予當事人充分辯解和提交證據的機會,綜合作出判斷。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包括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情形。根據《專利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當事人如果仍然在有關載體上標註專利標識,則構成假冒專利。需要注意的是,與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有關載體上標註專利標識,在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的行為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不同的是,對於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標註的,如果被宣告無效後繼續銷售的行為,仍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10】
某市知識產權局接到社會公眾舉報,稱某公司在產品上標註專利號911×××××.×,該專利號對應的專利權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布全部無效,該公司的宣傳行為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作出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並且決定已生效。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專利權人對無效決定作出的時間和結論均無爭議,應當認定該專利權已經被宣告無效,該公司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二、假冒專利行為的認定
在授予專利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上標註專利標識。但是,標註應當按照《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行使專利標識標註權最常見、最直接的方式是在相關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或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專利標識,銷售上述產品。假冒專利的行為也往往發生在生產、銷售環節。未獲得專利權而標註專利標識、不處於專利權有效期內而標註專利標識、未獲得專利權人授權而標註專利標識等行為,都可能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一)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
對於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情形,涉案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法律狀態包括已申請專利但未獲得授權、獲得授權至有效期屆滿期間、專利權有效期屆滿之後三種情形。
1.已申請專利但未獲得授權
【案例4-11】
甲公司在其生產的豆漿機上標註專利號。經查,相關發明專利申請在公布後視為撤回。
分析與評述
甲公司曾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過發明專利申請,但在發明專利申請公開後,申請人放棄該申請實質審查,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因而該申請並未被授予專利權。該案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號,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12】
乙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電暖袋產品的包裝盒上標註有“專利防爆技術”字樣,但沒有標註專利號。隨後,乙公司提供了申請號為 20112×××××××.×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但未能提供該專利獲得授權的相關證據。經查,該專利申請尚未獲得授權。
分析與評述
在產品包裝盒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13】
2010年5月,某市知識產權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某企業製造並出售的電飯鍋上標註有“中國專利,專利號20093×××××××.×”。經查,該專利的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2月,而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09年10月。該企業辯稱,該專利的申請日為2009年5月,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因此,2009年10月的標註行為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分析與評述
該企業的辯解混淆了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和專利權的生效時間。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專利標識的合法標註應在專利權授權之後而不是專利申請日之後進行,即便該專利最終獲得了授權,在其授權公告日之前的標註行為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該案當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在未授權之前已經開始進行專利標識標註,該標註行為屬於假冒專利行為。鑒於該專利申請最終獲得授權,且該行為是在專利授權後才被執法人員發現的,客觀危害性較小,處罰不宜過重。
2.獲得授權至有效期屆滿期間
標註行為發生授權之後至有效期屆滿期間,進一步細分為如下情形。
(1)專利權存在並處於有效狀態
【案例4-14】
某企業獲得了一項發明專利權,但其在相關產品上僅標註了專利號,未用中文標明專利類型。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專利權是存在並處於有效期內的,可以在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識。並且當事人擁有發明專利權,並無故意混淆、隱瞞專利類型的主觀意圖,因此不應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但是,未用中文標明該專利類型,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4-15】
某企業獲得了一項發明專利權,但其在產品上僅用中文標明專利類型,而未標註專利號。
分析與評述
該企業未標註專利號的行為屬於不規範的專利標識標註行為,由於其擁有與產品相應的專利權,因此未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這種標註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對於該種只標註專利標記而未標註專利號的情形,辦案人員應當要求其提供涉案產品獲得專利的證據,包括專利證書等。如果當事人提供的專利證明檔案表明該產品確實擁有專利,則可以按標註不規範要求其改正;如果當事人提供不出獲得專利的相關證據,或者提供的專利檔案與產品不符,則應以假冒專利論處。
【案例4-16】
某企業獲得了一項發明專利權,其在產品上用中文標明了專利類型,亦標註了專利號。經查,所標註的專利號與真實專利號相差一位,導致產品上所標註的專利號並不存在。
分析與評述
該企業標註的專利號不存在,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從該案的客觀事實來看,專利權人的標註錯誤明顯出於過失而非故意,當事人也沒有利用這一結果欺騙公眾的意圖,因此僅需責令其限期改正,不必進行處罰。
【案例4-17】
某市知識產權局在檢查中,發現甲公司生產的產品上標註某專利號。經查,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是乙公司,甲公司對該專利號的使用並未獲得乙公司的許可。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甲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產品上標註乙公司的專利號,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2)專利權因欠費而終止
獲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應按規定繳納年費,如未繳納或未繳足,則專利權將因欠費而終止。此後,專利權人不得再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或其包裝等載體上標註該專利標識。
【案例4-18】
2011年,某門店銷售的由甲公司生產的空調上標註專利號011×××××.×。經查,涉案專利因未繳納年費,該專利權已於2009年終止。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分析與評述
涉案專利因未繳費而終止,專利權終止之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3)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
專利申請獲得授權,但被專利權人主動放棄的,專利權人也不應再在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或其包裝等載體上標註專利標識。
【案例4-19】
甲公司2011年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標註專利號。經查,甲公司已於2009年主動放棄該專利權。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涉案專利權已被放棄,甲公司之後在產品上標識該專利的專利標識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20】
甲公司在自己的產品上標註專利號。經查,專利號對應的專利權仍在有效期內,但是涉案專利權包括多項並列的技術方案,該產品與其中一個技術方案相對應,而該技術方案已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過程中被甲公司主動刪除,該技術方案的放棄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接受。
分析與評述
儘管該專利號對應的專利權仍然有效,但該產品所對應的技術方案已經被專利權人主動放棄,之後再在產品上標識該專利的專利標識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21】
2013年10月,某市知識產權局在某商場進行檢查時,發現甲公司2013年5月生產的產品上標註了中國實用新型專利20092×××××××.×、中國發明專利20091×××××××.×。經查,20092×××××××.×號實用新型專利的法律狀態為“避免重複授權放棄專利權”,與該實用新型技術相對應的20091×××××××.×號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7月18日。
分析與評述
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一般會在發明專利即將被授權時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放棄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權的授權公告日起終止。因此,2012年7月18日,20092×××××××.×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已經終止,甲公司在專利權終止後仍然標註實用新型專利標識、某商場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4)專利權被宣告無效
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後,任何人均可以對該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如果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其後不得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等載體上標註專利標識。
【案例4-22】
某門店銷售甲公司生產的空調,該空調上標註有專利號。經查,該專利權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已生效。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涉案專利權已經被宣告無效,該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甲公司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該銷售門店的銷售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也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3.專利權有效期屆滿
在專利權有效期屆滿之後,專利權人不得再在其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或其包裝等載體上標註專利標識。
【案例4-23】
2011年,某經銷處銷售的由甲公司2010年生產的天然碎石漆,包裝上標註外觀設計專利號983×××××. ×。經查,天然碎石漆包裝的生產日期為2010年。
分析與評述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有效期為10年,該漆包裝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已於2008年屆滿.在專利權有效期屆滿之後,甲公司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二)銷售標註專利標識的產品
對於銷售標註專利標識的產品的情形,涉案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法律狀態除了包括上節中涉及的已申請專利但未獲得授權、獲得授權至有效期屆滿期間、專利權有效期屆滿的三種情形外,還有以下幾種情形值得注意。
1.專利權終止後的銷售行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因此,辦案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該查明涉案產品的生產日期及專利的法律狀態日,據以判斷銷售者的行為是否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案例4-24】
2016年1月,執法人員在執法中發現,甲商場銷售的退熱儀產品上標註有“產品專利:20132×××××××.×”。經查,涉案專利權因未繳年費終止,終止日期為2015年10月21日。該產品盒內合格證載明“出廠日期2015年5月10日”。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涉案產品的出廠日期在專利權終止日之前,可見其生產日期也在專利權終止日之前,生產者該標註行為屬於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依法標註。雖然甲商場的銷售行為發生在專利權終止日之後,但該行為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依法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的銷售行為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該專利權自始視為不存在。因此,無論是生產環節還是銷售環節,都不可以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對於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並沒有將該情形排除在假冒專利行為之外。因此,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無論製造者是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還是被宣告無效前標註專利標識的,銷售者都不得再銷售,否則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25】
2018年2月,執法人員發現甲商場銷售的氣泡水機產品上標註有“實用新型專利:ZL20132×××××××.×”。經查,涉案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無效決定日為2017年9月13日。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17年3月2日。
分析與評述
涉案專利已於2017年9月13日被宣告無效,無論產品生產日期是在無效決定日之前還是之後,都不得繼續銷售。甲商場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銷售標註專利標識的產品,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3.善意銷售者的法律責任認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該款規定減輕了善意銷售者的法律責任,但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仍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需要承擔除罰款以外的法律責任。
【案例4-26】
甲藥店銷售的健胃茶產品外包裝上標註有ZL931×××××.×,生產日期為2014年5月。經查,該專利申請日為1993年12月20日。甲藥店銷售了30盒,每盒售價35元。在隨後的陳述申辯環節,甲藥店提供了涉案產品的進貨發票、入庫單等材料。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涉案專利為發明專利,保護期限20年,該專利權已於2013年12月20日屆滿終止。甲藥店銷售專利權終止後仍然標註專利標識的產品,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專利執法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下的罰款。甲藥店提供了其有合法來源的證明材料,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免除其罰款,但是由於其有違法所得,因此仍然需要沒收其1050元的違法所得。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專利標識
除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之外,為了打開銷路、宣傳品牌或者提高產品價格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例如廣告、網頁、宣傳冊等)中標註專利標識也較為常見。
1.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
僅提交了專利申請,尚未獲得授權,此時不得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為“專利”,根據《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應明確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
【案例4-27】
甲公司在其網站上發布“我公司研發的矯正系統及教材喜獲國家專利”的新聞,當地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進行調查取證,該公司負責人對公司網站涉及專利的新聞宣傳事實予以認可。經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僅受理了該公司“矯正系統”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課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但尚未授權。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甲公司申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兩項專利,尚未獲得授權便在公司網站新聞中宣稱已獲得專利。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2-30】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契約,契約中註明,乙公司將從甲公司購買一定數量的某專利產品,該產品上標註某專利號。經查,該專利號所對應的專利申請僅處於申請階段,尚未獲得授權。
分析與評述
甲公司在契約中將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稱為專利,進行銷售或許諾銷售,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2.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當事人如未獲得專利權,不應在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專利標識。未獲得專利權,除未曾獲得專利授權的情形,還包括授權後該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授權後該專利權期限屆滿或因欠費而終止、授權後主動放棄該專利權等情形。
【案例4-29】
某商場的熱水器銷售宣傳板上標有專利標識“全球專利號2005A000037”,經查,該專利號不存在。
分析與評述
在宣傳板上標註並不存在的專利號,是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30】
2011年1月,某市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甲公司在其散發的廣告宣傳冊上稱“某人造大理石榮獲國家專利”並標註專利號。經查,該專利號所對應的發明專利因未繳費已經終止。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涉案專利因未繳費而終止,專利權終止之後,專利權已不存在,其效力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在本質上相同,繼續在宣傳冊上以專利來宣傳該產品,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31】
甲公司在自己網站“公司簡介”頁面宣稱“集團董事長是公司所有專利技術產品的發明人”,其“擁有二十餘項美國和中國發明專利”,並在“我們的資質”頁面附上A、B、C三項專利證書。經查,A專利權因未繳費而終止,B專利權已放棄,C專利處於有效狀態。
分析與評述
在網站上傳專利證書屬於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使用專利進行宣傳的行為。雖然C專利處於有效狀態,但A專利權已終止,B專利權已放棄,A、B專利權均已不存在,其效力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在本質上相同。在網站上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因此,甲公司的宣傳行為屬於假冒專利行為。綜上,對於某一標註有多個專利號的產品,即便多個專利號對應的專利均涉及該產品,但是,如果所標註的專利號對應的專利權中存在終止或無效的情況,同樣應認定該行為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類似地,對於某一標註有多個專利號的產品,如果多項專利中有涉及該產品的,也有不涉及該產品的,即便與該產品相對應的專利權有效,無論其他專利權是否有效,均應認定該行為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32】
2018年10月,甲公司發布採購公告,所列招標項目評分標準包括“投標人每有一項垃圾壓縮站(設備)專利的得2分,最多得6分”。乙公司在投標檔案中稱其擁有證書號為第1620×××號、專利號為ZL20092×××××××.×的實用新型專利。經查,該專利權已於2014年6月因未繳年費終止。
分析與評述
乙公司為了中標甲公司的招標項目,在投標檔案中記載已經終止的專利標識,使招標方誤認為乙公司仍然擁有有效的專利權,這一宣傳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四)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
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標識、未經許可在說明書等材料上標註他人的專利標識,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標註者擁有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1.他人的專利權在有效期內
【案例4-33】
甲公司在網頁上稱公司擁有多項專利,並公開了多個專利號。經查,網頁上所列專利號的專利權人並不是甲公司,而是姜某。經查,姜某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未許可甲公司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專利號。
分析與評述
甲公司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擁有的專利權進行宣傳。儘管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但並不意味著甲公司擁有這些專利權。未經姜某許可,甲公司不得標註姜某擁有的專利權。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標註者擁有的專利技術或者設計,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2.他人的專利權已終止或無效
【案例4-34】
甲公司生產的產品上標註有“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20132×××××××.×”。經查,ZL20132×××××××.×號專利的專利權人為乙公司,乙公司並未許可甲公司使用其專利標識,且該專利已因未繳年費終止。
分析與評述
未經乙公司許可,甲公司無權在其產品上標註涉案專利權專利標識。同時,由於涉案專利已未繳年費被終止,即該專利權已不存在,乙公司亦無標註權,因此,雖然甲公司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但不能以“未經許可在產品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來定性(因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還需負刑事責任),應當以“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識”來定性。
3.未經許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標註
【案例4-35】
甲公司在其產品上標註“乙公司專利,專利號:ZL20152×××××××.×”,經查,甲公司的標註行為並未取得乙公司的許可。
分析與評述
雖然甲公司在其產品上並沒有隻標註他人的專利號,而是同時標註了專利權人,但是該標註行為並未獲得專利權人許可,容易使公眾誤認為甲公司的產品涉及的技術是乙公司的專利技術,並獲得了乙公司的許可,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法律文書
專利證書、專利檔案和專利申請檔案均是專利法律文書,專利證書和專利檔案可證明專利權的所有權或者證明專利權保護範圍等,專利申請檔案則可以作為預期獲得專利權的佐證。
偽造專利法律文書,是指仿照真實法律文書特徵使用各種方法製作專利法律文書的行為。變造專利法律文書,是指無變更許可權的人對真實專利法律文書進行處理,改變專利法律文書內容的行為。
偽造或變造專利法律文書均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1.偽造專利法律文書
【案例4-36】
甲公司在招投標活動中,向招標方提供了表明該公司授權專利的發明專利證書,專利號為20051×××××××,經查,上述專利號和相關專利權均不存在。
分析與評述
甲公司的行為是典型的偽造專利證書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37】
甲與乙進行合作洽談,洽談中甲宣稱獲得了某項技術的專利權,並提供了相關專利授權公告文本複印件。後乙舉報甲涉嫌假冒專利。經查,甲提供的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是偽造的,該專利權並不存在。
分析與評述
該案當事人的行為是典型的偽造專利檔案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38】
甲和乙在進行洽談合作研發某產品過程中,甲向乙出示若干份專利證書,並宣稱自己已就該產品提交多項發明專利申請,其中一部分在短期內有望獲得授權。經乙要求,甲提供了相關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等檔案。經查,上述申請檔案均系偽造。
分析與評述
該案當事人的行為是典型的偽造專利申請檔案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2.變造專利法律文書
【案例4-39】
A公司經理為公司開展業務的便利,變造專利證書,將某中國發明專利證書的發明名稱由“遠紅外線殺菌除臭鞋墊”篡改為“遠紅外線殺菌除臭材料及製作方法和殺菌除臭衛生棉”,並將專利權人由“張某某”篡改為“A公司”。
分析與評述
A公司經理的行為是典型的變造專利證書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40】
甲在參加展會時將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擺放在展位上招攬顧客,授權公告文本中專利權人是甲本人,專利權均在有效期內。經查,所展示的產品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並非該專利的圖片,甲也並非該專利的專利權人,申請日與該專利的實際申請日不同。
分析與評述
甲的行為是典型的變造專利檔案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41】
甲向乙推銷某產品,甲宣稱自己已就該產品提交了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即將獲得授權,並在乙要求下提供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圖片等申請檔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內容、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圖片均與甲所推銷的產品完全相同。經查,上述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確存在,但甲提供的專利申請檔案相關內容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圖片均不同,甲提供的申請檔案系變造。
分析與評述
該案當事人的行為是典型的變造專利申請檔案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六)其他假冒專利行為
假冒專利行為的後果是造成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除上述情形,實踐中還可能遇到下述情形。
1.錯誤標註專利類型
通過錯誤標註專利類型(主要是將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稱為發明專利)使得公眾混淆其內容,例如,使公眾將產品包裝的外觀設計專利誤認為是涉及產品本身的發明專利。
【案例4-42】
某企業代理商為推廣銷售某產品,在某晚報上刊登廣告,宣稱該產品為“國家發明專利”,標註專利號為20103×××××××.×,並以該專利權宣傳該產品療效。
分析與評述
根據相關規定,專利申請號(與專利號相同)第3位(採取8位數編碼時)或第5位(採取12位數編碼時)表明該專利的類型,其中“1”或“8”代表發明,“2”或“9”代表實用新型,“3”則代表外觀設計。該案中,該企業代理商未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以及《專利標識標註辦法》規定標註專利標識,雖如實標註專利號,但錯誤標註專利類型。這種行為使得公眾混淆銷售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的關係,將產品包裝的外觀設計專利誤認為是涉及產品本身的發明專利,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將未被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產品稱為發明專利,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發明專利”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2.在改變的產品上標註原專利標識
【案例4-43】
某公司在一系列形狀相同而圖案、色彩不同的異形玻璃杯外包裝上都標有同一專利標識“外觀設計專利號:20093×××××××.×”。經查,該外觀設計專利權處於有效期內,但其所保護的玻璃杯上圖案、色彩與上述系列玻璃杯並不相同,並且該外觀專利要求保護色彩。
分析與評述
按照《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套用的新設計。該案中,儘管都是玻璃杯且形狀相同,但其上的圖案、色彩不同,在同類但與其不同的其他產品上標註該專利權的專利號,其效力與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在本質上相同,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3.實際產品與標註的專利標識不一致
【案例4-44】
某公司生產的頸椎牽引器上標註有專利號。經查,該專利號對應的專利名稱為“腰帶包裝盒”,並非“頸椎牽引器”。
分析與評述
在某一產品上標註其他產品的專利號,儘管“腰帶包裝盒”“頸椎牽引器”是同一生產單位,但其內容使公眾混淆,其效力與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45】
某美容院在網站上宣稱其掌握“專利開眼角技術”“專利去皺技術”專利並標有相關實用新型專利號。經查,該美容院的確擁有多項實用新型專利權,但均為美容儀器或其部件。
分析與評述
該美容院雖然擁有實用新型專利權,但其在網站上並未明確標明其專利權類型,美容院的經營項目是提供美容服務,其做廣告的意圖也是招攬顧客、推銷其美容服務,上述標註行為容易造成公眾混淆,將其擁有的美容產品專利權誤認為美容方法專利權,導致公眾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七)假冒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
對於專利侵權行為而言,《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判斷標準。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相比,二者的判斷標準不同,對兩者的認定應根據各自法條獨立進行。假冒專利行為與侵犯專利權行為並無必然聯繫,假冒專利行為成立不以侵犯專利權為必要條件,單純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或構成假冒專利罪。
【案例4-46】
某市知識產權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甲企業製造並出售的某種電飯鍋上標註有專利號20093×××××××.×。經核查,該專利號所對應的專利為一種微波爐,其專利權人是乙企業,且該專利權處於有效狀態。經詢問當事人,甲企業稱其隨意捏造了一個專利號並加以標註,並未刻意使用他人專利號。
分析與評述
假冒專利行為的認定應嚴格依照法條的規定進行,當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合法有效的專利號時,即構成假冒專利行為.這一判斷標準中並未將落入專利保護範圍作為必要條件。該案中,甲企業製造的電飯鍋並未落入乙企業微波爐專利的保護範圍,未構成專利侵權,但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在假冒專利的同時,還實施了他人的專利技術,即假冒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出現了事實上的競合。此時,當事人須分別承擔假冒專利的責任和侵犯專利權的責任。
【案例4-47】
甲公司擁有一項手電筒的專利,並生產與之相應的產品。乙公司見該產品技術性能優越,便予以仿製,並在產品外標註甲公司的專利號。在地方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對其進行查處的過程中,乙公司辯稱,其產品完全落入甲公司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兩者技術性能完全一致,消費者購買乙公司的產品並未上當受騙,故乙公司的行為不應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分析與評述乙公司的產品雖非價高質低之次品,但乙公司的行為侵犯了甲公司的專利標識標註權,同時擾亂了專利管理和市場經濟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予以處罰。在判斷是否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時,只需考慮是否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無需考慮是否落入他人專利的保護範圍。如未獲得許可,可直接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
第三節 當事人申辯
專利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舉行聽證的權利。在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中,有以下幾種常見的申辯理由。
一、專利權有效證明
【案例4-48】
2011年,某市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發現轄地甲公司生產的熱水器被標註為專利產品(發明專利:熱水器內膽專利號20061×××××××.×),該批次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0年10月。經檢索發現,該專利申請尚處於實質審查階段,甲公司存在假冒專利的嫌疑。甲公司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了該產品專利證書複印件以及2010年年費繳納收據,證明該發明專利申請已於2010年1月被授予專利權,甲公司的熱水器生產日期均在授權之後。
分析與評述
甲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在假冒專利行為查處過程中,甲公司提交了專利證書複印件、繳納專利年費的證明,以及涉案產品出廠日期證明等證據,證明涉案專利已被授予專利權,且涉案產品出廠日期在涉案專利授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甲公司的標註行為不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二、專利權有效期內標註
【案例4-49】
2012年,某商廈銷售的盒裝抽紙產品外包裝上印有“ZL20063×××××××.×”專利標識,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12年1月。經檢索發現,該外觀設計專利因未繳費於2011年8月終止,這種專利標註行為存在假冒專利的嫌疑。該商廈在指定期限內,向當地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由盒裝抽紙生產商提供的涉案專利的專利收費收據複印件。當地知識產權局核查屬實,該專利仍為合法有效專利。
分析與評述
涉案盒裝抽紙生產日期在專利權因欠費終止之後,專利權人及時續費,續接了專利權有效期,因此盒裝抽紙包裝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仍處於有效狀態。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50】
某市知識產權局2011年1月對某商場進行專利執法檢查,查出甲公司優酪乳機上標註專利標識所對應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已於2010年 9月22日終止。因其繼續在包裝上標註涉嫌假冒專利行為,執法人員向該商場和甲公司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隨後,甲公司提交了上述批次優酪乳機的生產及標註日期為2010年4月的證明。
分析與評述
甲公司能夠提供該批次優酪乳機的生產和標註日期在專利權終止之前的證明,因此甲公司的專利標註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4-51】
2011年3月,某市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稱,發現某商場出售標註有專利號的自動鉛筆,相關專利權已於2009年10月到期,該商場涉嫌假冒專利。該局執法人員對該商場出售的自動鉛筆抽樣取證,並要求該商場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該產品的進貨、銷售情況證明。相關鉛筆供應商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2009年5月該商場開業時供應了一批鉛筆,因銷售情況不佳,該商場後來再未進貨。經核實,供應商所述屬實。
分析與評述
商場及供應商並非專利權的擁有主體,但其購買產品的時間早於專利權終止時間,顯然,專利標識的標註時間不晚於產品的出廠時間,因此,可以推定上述標註行為發生於專利權終止之前,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三、不知情銷售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專利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案例4-52】
某商場銷售的水杯上標註有專利標識。經查,所標識的專利號對應的專利並非水杯,而是鐵鍋。該商場涉嫌假冒專利,執法人員向該商場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該商場提交了進貨契約、發票等證據,證明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並稱事先不知道該產品為假冒專利產品。
分析與評述
銷售商能夠提供產品的合法來源證明,其對該產品是假冒專利的事實也並不知情,因此,僅責令其停止銷售該產品,免除對其罰款。
停止銷售能夠避免假冒專利產品進一步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不當得利。若當事人拒不停止銷售,則當事人具有主觀故意,可以對其罰款。
【案例4-53】
某市知識產權局對某商場進行檢查,查出甲公司豆漿機上標註的專利號並不存在,涉嫌假冒專利行為。執法人員向該商場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該商場提交了購買上述豆漿機的發票,證明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並稱事先不知道為假冒產品。該市知識產權局責令其停止銷售該產品,但該商場未停止。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銷售商雖能夠提供產品的合法來源證明,但其被責令停止銷售後不停止銷售的行為,反映出其對銷售假冒專利商品具有主觀故意,因此不能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應認定其行為屬於假冒專利行為,並給予罰款處罰。
第五章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認定
在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執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某些產品或包裝、產品宣傳冊等載體上標註了專利標識,雖然標註主體適格,專利權也合法有效,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構不成假冒專利行為,但沒有按照《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的規定予以標註,擾亂了專利標識標註管理秩序,需要予以糾正。
第一節 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概述
一、相關概念
(一)專利標識標註權
專利標識標註權,是指在授予專利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註專利標識的權利。他人經專利權人同意,可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
(二)專利申請標記標註權
專利申請人在其已提交專利申請的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等載體上如實標註該產品已提交專利申請等信息的權利稱為專利申請標記標註權。他人經專利申請人同意,可享有專利申請標記標註權。
(三)專利申請號、公開號、專利號以及授權公告號
專利申請號,是指專利申請人提交專利申請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按一定編碼規則給出的編號。專利申請號通常用12位阿拉伯數字表示,第1~4位數字表示受理專利申請的年號,第5位數字表示專利申請的種類(1和8為發明,2和9為實用新型,3為外觀設計),第6~12位數字為申請流水號,在流水號後面通過“.”隨跟校位。例如201110012018.X。
專利公開號,是指發明專利申請尚未獲得專利授權之前,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公開專利申請時的編號,其標識組成方式為“國別號+種類號+流水號+標識代碼”。例如CN1340998A,其中,CN為國別,1表示發明,340998表示流水號,A為標識代碼,整體表示中國的第340998號發明專利。
專利號,是授予專利權時國家知識產權局給出的編號,記載在專利證書上。專利號的編碼通常是在申請號前面加ZL,例如ZL201110012018.X。
授權公告號,是指專利申請在獲得授權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授權專利進行公告時的編號。對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對於外觀設計專利,公告號最後一位字母分別為B、U、S。
(四)利害關係人
本章中,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的被許可人以及經專利申請人同意享有專利申請標記標註權的被許可人,統稱為利害關係人。
二、標註行為規範
(一)相關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其發布的《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二條中規定:“標註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標註。”該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規定:“專利標識的標註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二)標註規範
標註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①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②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
除上述必須標明的事項外,標註時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註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註專利標識的,應當採用中文標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標註專利申請標記的,應當採用中文標明中國專利申請的類別、專利申請號,並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針對某一產品,在國外提交專利申請或者獲得授權,或者提交PCT專利申請的,應當參照前述要求如實標明專利或者專利申請相關信息。
(三)標註不規範行為的法律責任
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標註不規範行為(以下簡稱“標註不規範行為”)違反專利行政管理秩序的,根據《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即停止標註不規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標註國外專利或者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標記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專利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假冒專利行為的認定標準和執法程式進行查處;上述標註行為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標註內容存在誤導公眾嫌疑的,應當按照涉嫌虛假宣傳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節 標註不規範行為的認定
一、合規標註行為的構成要件
合規專利標識或專利申請標記標註行為應當具備下列四個構成要件:
①行為主體應當是有權主體;
②行為載體應當是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等材料;
③行為形式合規;
④標註時間合法。
(一)行為主體
合規的專利標識標註行為主體應當是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的被許可人,合規的專利申請標記標註行為主體應當是專利申請人或者經專利申請人同意享有專利申請標記標註權的被許可人。標註主體不享有所標識專利或者專利申請的標註權的,無論標註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標註行為均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而非標註不規範行為。
銷售商銷售或者許諾銷售帶有不合規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產品,或者發放帶有不合規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宣傳材料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行為載體
標註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的載體通常有: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產品宣傳資料等。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標註行為載體擴展到電子載體,包括但不限於新聞網站、網上商城、個人或者企業網站等。
(三)行為形式
合規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標註行為形式通常包括:①存在標註實施行為;②所標註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在形式上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的要求;③產品與所標註的專利或者專利申請在內容上具有關聯性。
1.標註實施行為
標註實施行為,通常是指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銷售、許諾銷售前項所述產品,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
【案例5-1】
甲商場銷售的由乙公司生產的玻璃杯上標註有“仿冒必究 專利號20112×××××××.×”。經查,所述專利標識系專利權人乙公司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標註,專利技術內容與產品相一致。
分析與評述
乙公司為專利權人,其在專利權被授予後的有效期內標註專利標識,產品與專利技術相一致。但是,上述標註內容沒有標註專利權類別和正確的專利號,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乙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
甲商場銷售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的產品,同樣構成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即責令其停止銷售標註有上述字樣的玻璃杯。
【案例5-2】
甲電器商城在其櫃檯上擺放有某品牌熱水器的宣傳冊,該宣傳冊上標註有“本產品獲國家專利,專利號20133×××××××.×”。經查,該宣傳冊系專利權人熱水器生產廠家乙公司印製,印製時間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技術內容與其宣傳的產品相一致。
分析與評述
乙公司為專利權人,其有權在專利權被授予後的有效期內,在其專利產品宣傳冊上標註專利標識,但是上述標註內容沒有標註專利權類別和正確的專利號,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標註不規範行為。
甲電器商城發放標註有不規範專利標識的產品宣傳冊,同樣構成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應當責令其停止發放標註有上述字樣的宣傳冊。
2.標註字樣
按照《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的相關規定標註專利字樣,如專利權類別、專利號、附加文字、圖形、專利申請標記等,是規範標註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的必要條件。在標註形式上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相關規定的,構成標註不規範行為。
【案例5-3】
甲中藥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口炎清顆粒產品包裝上標註有“中國專利號:ZL20071×××××××.×”。經查,甲中藥有限公司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標識系該公司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標註,專利技術內容與產品相一致。
分析與評述
該公司在專利權被授予後的有效期內標註了專利標識,產品與專利技術相一致,標註實施人為專利權人。但上述標註內容沒有標註專利權類別,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甲中藥有限公司的這一標註行為構成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正確的標註應當是“中國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071×××××××.×”。
3.產品與專利的關聯性
標註的專利號所涉及的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與產品不一致的,無論標註形式是否規範,標註行為都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而非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
【案例5-4】
某企業生產的蘆薈膠產品上標註有“蘆薈提取中國發明專利號ZL972×××××.×”“獨家專利技術生產”等專利標識。經查,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黃某,黃某授權該企業標註專利標識,標註亦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同時,涉案專利涉及的是蘆薈脫皮機。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該企業經黃某授權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是合規的標註主體,標註亦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所標註的專利標識也包括專利權類別、專利號等信息,在形式上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但涉案專利涉及的是蘆薈脫皮機,而非蘆薈膠產品,該專利標識只能標註於蘆薈脫皮機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而不能標註於蘆薈膠產品上。即使該蘆薈膠產品是通過該蘆薈脫皮機獲得的,也不能在其上標註有關蘆薈脫皮機專利的標識,以避免社會公眾誤認為該蘆薈膠產品本身是專利產品。該企業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識”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而非標註不規範行為。
產品上標註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對應的是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時,只要產品與所標註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有關聯性,就不宜將其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是否屬於標註不規範行為,需根據合規標註的四個構成要件加以判斷。
【案例5-5】
某加氣站的加氣設備上標註有“中國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20062×××××××.×”。經查,該加氣設備是甲公司生產,甲公司擁有ZL20062×××××××.×號專利權,並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在其加氣設備上標註了上述專利標識。同時查證,ZL20062×××××××.×號專利涉及的是壓縮氣缸,該壓縮氣缸屬於加氣設備中的核心部件。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甲公司擁有壓縮氣缸的實用新型專利權。雖然根據《專利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權人原則上只能在其專利產品(壓縮氣缸)或者該產品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而不能在包含該產品的另一產品(加氣設備)上標註專利標識,但由於壓縮氣缸是加氣設備的核心部件,二者在工作時緊密關聯,尤其是所述壓縮氣缸安裝於加氣設備的內部,如果將甲公司在其生產的加氣設備上標註壓縮氣缸專利標識的行為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將難以達到鼓勵規範標註專利標識的目的。該案中,在標註字樣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將甲公司的標註行為認定為標註不規範行為。
(四)時間性要件
在專利權被授予後標註專利標識的,標註行為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即專利授權之後到專利權終止之前。在專利授權之前或者專利權終止之後標註專利標識的,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標註專利申請標記的,標註行為應當在專利申請日之後到專利授權之前。
【案例5-6】
甲商場銷售的“心相印隨盒抽”產品外包裝上標註有“ZL20063×××××××.×”專利標識。經查,該專利已因未繳納年費而終止。在調查過程中,甲商場出具了補繳涉案專利年費的收據,執法人員隨後調取登記簿副本,顯示該專利法律狀態為有效(下一年度年費及滯納金已繳納)。
分析與評述
在甲商場申辯前,執法人員收集的證據表明涉案專利因未繳納年費而終止,生產企業在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識以及甲商場銷售相關產品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無論專利標識的標註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甲商場的行為都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隨後,甲商場提供補繳專利年費的收據,專利登記簿副本亦顯示涉案專利因年費和滯納金已繳納而恢復到有效狀態。在此情況下,甲商場假冒專利行為不再成立。但涉案產品上僅標註了專利號,未標註專利權類別,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構成專利標註不規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
二、標註不規範的認定
對標註不規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應當從合規標註的四個構成要件加以判斷,重點核查標註字樣是否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的相關規定。
(一)專利權類別標註不規範
標註專利標識的,應當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
1.未標註專利權類別
未用中文標註專利權類別,如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屬於專利權類別標註不規範的情形。
【案例5-7】
某企業獲得了一項發明專利權,其在相關產品上僅標註了專利號“ZL018×××××.×”,未用中文標明專利權類別。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專利權存在並處於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有權在其產品上標註相關專利標識,以表明其擁有發明專利權,但其未按照《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用中文標註專利權類別,構成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正確的標註應當是“中國發明專利,專利號ZL018×××××.×”。
2.錯誤標註專利權類別
行為主體標註的專利權類別和專利號不一致的,屬於“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產品說明書上標註專利標識”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不屬於標註不規範行為。
【案例5-8】
某企業在其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具有國家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23×××××××.×”,在產品說明書上有“本產品獲國家專利,具有……功能”的表述。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某企業未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以及《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標註專利標識,其雖如實標註專利號,但錯誤標註了專利權類別,使得公眾對產品所獲得的專利權類別產生混淆,將產品包裝的外觀設計專利誤認為是涉及產品本身的發明專利,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的技術誤認為是專利技術”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不能將其認定為標註不規範行為。
實踐中,某一產品涉及的專利技術為實用新型專利,但權利人在產品上標註發明專利的,也屬於在未被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產品上標註發明專利標識的情形,構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的假冒專利行為。
3.產品外包裝專利或者專利申請的標註不規範
專利權人擁有產品包裝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不擁有產品本身的專利權,專利權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在產品包裝上只標註專利號,未標明專利權類別,或者附加“專利產品 仿冒必究”“本產品已申請專利,侵權必究”等字樣的,應當認定為標註不規範行為,不宜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5-9】
某企業銷售的燙傷膏外包裝上標有“專利產品專利號:ZL20133×××××××.×”。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專利權存在並處於有效期內,類別為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權人有權在其產品上標註相關專利標識,以表明其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但是,其未按照《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用中文標註專利權類別,容易使公眾誤認為產品本身是專利產品。因此,該企業的行為屬於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的情形,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正確的標註應當是“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33×××××××.×”。
4.多國專利或者專利申請的標註不規範
權利人擁有國外專利或者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的,其應當參照《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要求,如實標註所擁有專利權的類別、國家及該國專利號。如“德國發明專利,專利號GE×××××××”。
【案例5-10】
甲企業在我國擁有一項發明專利權,其同時也遞交PCT申請並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權。該企業在其產品上標註“國際專利,中國發明專利,專利號20141×××××××.×”的字樣。
分析與評述
專利具有地域性,不存在所謂“國際專利”“全球專利”等術語。該案中,甲企業擁有與產品相對應的中國發明專利權,其有權在相關產品上如實標註中國發明專利及相應的專利號。同時,其也擁有多國的專利權,在產品上標註“國際專利”並沒有誇大宣傳,誤導公眾,只是措辭不嚴謹。因為即便有國外專利,也應當標註國外專利類別和專利號,而不是標註“國際專利”。因此這種標註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屬於標註不規範行為,可以責令其改正。正確的標註方法是分別標註各國專利權類別和專利號。例如,標記“德國發明專利,專利號×××××;美國發明專利,專利號×××××”等,連同“中國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41×××××××.×”一起,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進行標註。
但是,如果該企業在只獲得中國專利權,或者只是通過國際組織遞交了申請,尚未被其他國家授予專利權的產品上標註“國際專利”“全球專利”等字樣,使公眾將並未被其他國家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獲得了其他國家授權的專利技術或者設計,則相關標註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列假冒專利的行為,應當以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立案查處。
5.同時存在標註不規範和假冒專利行為
既存在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的行為,也存在假冒專利的行為的,應當以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
【案例5-11】
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發現甲藥店銷售的由乙公司生產的腰間盤突出三蛇磁波透骨貼產品外包裝上標註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專利專利號20133×××××××.×”專利標識。經查,20133×××××××.×號專利真實有效,產品生產日期在專利授權公告日之後,但該專利的專利權人為王某,而非乙公司。調查中,甲藥店未能提供王某同意乙公司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的相關證明檔案,執法機關遂以假冒專利案件立案並進行了處理。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單從標註的字樣、標註的時間及專利號的法律狀態來看,其瑕疵僅在於沒有標註專利權類別以及沒在專利申請號前加注“ZL”,屬於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的情形,正確的標註應當是:“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33×××××××.×”。
但是,該案最大的問題是,專利權人與涉案標註主體不一致,如果王某未同意乙公司享有專利標識標註權,則乙公司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的情形。甲藥店銷售上述產品,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應以涉嫌假冒專利而非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進行查處。
(二)專利號標註不規範
標註專利標識的,除了應當採用中文標註專利權類別外,還應當標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只標註專利權類別而未標註專利號、標註專利號時未在數字前加注“ZL”、標註授權公告號而非專利號等,均屬於專利號標註不規範的情形,但《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例5-12】
某商場銷售的健康走毯上標註有“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仿冒必究”。由於該標註不能反映涉案產品是否擁有合法有效的專利權,執法人員遂要求商場提供該產品擁有專利權的證明。商場隨後提供了專利證書。經查,該專利權真實有效,標註者也是專利權人,執法人員以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為由責令該商場進行改正。
分析與評述
健康走毯的生產企業在其產品上只標註了專利權類別,未標註專利號,經查證其擁有相應的專利權,因此不構成假冒專利的行為。但是,這種標註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於標註不規範的行為,應責令其改正。
當發現產品沒有標註專利號時,辦案人員不能一概以標註不規範行為查處,而是應當首先核實涉案產品擁有專利權的情況。如果經查證,標註主體、標註載體、所標註的專利權及相應技術方案都符合合法標註要件,才應考慮以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進行查處。當存在標註主體不適格、專利號所對應的技術方案與產品無關聯性等情形時,應當以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
【案例5-13】
某藥店銷售的黃皮膚乳膏外包裝上標註有“本包裝已獲專利 仿冒必究 專利號20093×××××××.×”。經查,該專利標識的標註日期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真實有效,專利權人與產品製造商一致。
分析與評述
產品製造商(專利權人)未按照《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中文標註專利類別,並且專利號前缺少“ZL”標記。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提交專利申請後就會取得專利申請號,授權後專利號的數字位與申請號相同,但是規範的專利號應在數字位前加注“ZL”標記,以便與專利申請號相區分。
該案中,涉案產品上沒有按照規定標註專利權類別和專利號。正規的標註應當是“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093×××××××.×”,產品製造商將標識修改為例如“本包裝已獲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仿冒必究,專利號ZL20093×××××××.×”也是可以接受的。該藥店銷售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的產品,應當責令其改正。
【案例5-14】
某藥店銷售的膏藥產品上標註有“中國發明專利專利號CN101×××××××”。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CN101×××××××並非專利號,而是專利授權公告號。經查,公告號為CN101×××××××的專利與涉案產品完全一致,相關標註行為並未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這種標註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於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
【案例5-15】
某企業在其生產銷售的保健枕上標註了“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073××××××.×”。經查,所標註的專利號與真實專利號相差一位,導致產品上所標註的專利號不存在。當事人提供其擁有合法專利權的證明,經查,與該產品對應的專利號應為ZL20073×××××××.×,執法時真實有效。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專利權人擁有真實有效的專利權,且其專利權技術內容與產品相一致,其標註缺少一個數位為明顯筆誤,但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因為主觀過錯是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構成要素,而不是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不管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只要標註了不存在的專利號,其行為就構成假冒專利。但是,因其沒有主觀故意,故可以責令改正,減輕或不予處罰。
實踐中也存在標註的專利號某一數位錯誤或者錯位,導致與他人的專利號恰巧重合的情形,該情形下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而非標註不規範行為。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其擁有合法專利權的證明,且所述專利權與涉案產品技術內容或者外觀設計相一致,此時可以將專利號標識中數位錯誤或者錯位歸結為明顯筆誤,減輕或不予處罰,責令其改正。
(三)附加文字、圖形標記、方法類專利權標註不規範
除了採用中文標註專利權類別和標註專利號外,標註時還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所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標註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下列情形屬於附加文字、圖形標記、方法類專利權標註不規範行為:
①只附加文字或者圖形、未標註專利權類別和專利號;
②附加文字或者圖形將會誤導社會公眾;
③在依照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或者包裝上未標註“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案例5-16】
某企業在其生產銷售的按摩儀上標註了“專利產品仿冒必究”。經查,該企業擁有與標註產品技術相一致的有效實用新型專利權。
分析與評述
該企業只標註了“專利產品仿冒必究”的附加文字,沒有標註專利權類別、專利號。但因其擁有相應的專利權,因此不能認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根據《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附加文字只能作為專利權類別、專利號等專利標識的附加標記進行標註,不能在不標註專利權類別和專利號的情況下只標註附加文字。該企業的標註行為構成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
【案例5-17】
某藥店銷售的皮膚乳膏上標註有“國家專利 專利質量 中國外觀設計專利號:ZL20133×××××××.×”。
分析與評述
該產品上除了按規定標註專利權類別和專利號外,還標註有“國家專利專利質量”的附加文字。經查,該專利是涉案產品包裝的外觀設計專利,但對社會公眾而言,看到“國家專利 專利質量”的附加文字表述後,容易將產品本身(皮膚乳膏)誤認為有專利技術。因此這一標註違反了《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關於附加文字不得誤導公眾的規定,該藥店銷售這種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的產品,應承當相應的責任,消除誤導公眾的附加文字。
【案例5-18】
某藥店銷售的“清開靈顆粒”產品外包裝上標註有“發明專利號:ZL991×××××.×”。經查,991×××××.×號專利技術是“用環糊精包合膽酸及動物浸膏製備清開靈顆粒的工藝”,所述“清開靈顆粒”系用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分析與評述
該藥店銷售的“清開靈顆粒”產品實際是按照991×××××.×號專利所述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但該產品僅標註了專利權類別和專利號,沒有標註“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
(四)專利申請標記標註不規範
專利權被授予前,專利申請人有權在其相應的產品、產品的包裝或者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如實標註專利申請信息,但在標註時應當採用中文標明中國專利申請的類別、專利申請號,並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
專利申請號、專利申請的類別和“專利申請,尚未授權”的標記字樣須同時標註。在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視為撤回後仍標註專利申請標記,或者專利授權後已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後依然標註專利申請標記的,屬於專利申請標記不規範的行為。
【案例5-19】
某醫療器械專賣店銷售的充氣式床墊外包裝上標註有“已申請國家專利侵權必究專利申請號:20132×××××××.×”。經查,在產品生產日期之前該專利申請尚未授權。
分析與評述
專利權被授予前標註專利申請標記的,應當按照《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中文標明中國專利申請的類別、專利申請號、“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三者缺一不可。該案中,涉案產品的專利申請尚未授權,沒有標註專利申請的類別,也沒有標註“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屬於專利申請標記標註不規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正確標註應為“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20132×××××××.×,專利申請,尚未授權”。
同時,涉案專利申請尚未授權,是否可獲得授權也未可知,而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授權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才構成侵權行為,在專利申請未被授予專利權之前不存在侵權的情形,標記“侵權必究”容易誤導公眾,也屬於標註不規範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消除該附加文字。
另外,如果行為主體在標註專利申請標記的同時還附加“仿冒必究”“專利申請已獲保護”“未經授權不得仿製”等文字,也屬於容易誤導社會公眾的情形,應當責令其消除相應表述。
【案例5-20】
某商場銷售的口罩外包裝上標註有“發明專利申請號:021×××××.×”。經查,該口罩生產日期之前涉案專利申請的法律狀態為“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的視為撤回”。
分析與評述
根據《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可以在專利權被授予前標註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權被授予前”,一方面指專利申請已經提交(即專利申請真實存在),但尚未被授權,另一方面指專利申請存在被授權的可能性。因此,《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七條隱含的含義是標註者在標註專利申請標記時,該專利申請的法律狀態應為正在申請中,尚不存在被駁回、被視為撤回、主動放棄等情況。該案中,生產企業在標註上述專利申請標記時,涉案專利申請已被視為撤回。生產企業在明知不可能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仍然標註專利申請標記,且未如實標註相應法律狀態,不符合《專利標識標註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專利申請標記標註不規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

內容解讀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解讀
問:《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指南》共有五章十八節,分別就基本概念、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辦案程式、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案件程式進行了詳細規定,制定了不同情形下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的認定標準,同時附錄了執法辦案文書表格。
其中,基本概念部分對假冒專利行為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的相關概念,專利行政執法的管轄、迴避、送達等內容進行了介紹。
辦案程式則涵蓋了案件來源、立案、調查、執行、結案等每個執法環節,包括內部審批、審核及外部調查、處罰等程式及注意事項。該部分是促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保證程式合法的重要內容。
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的認定標準部分對違法行為的種類和情形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在該部分中每種違法情形都有相應的案例參考,使執法人員能夠對違法行為的實體認定有直觀感受,便於其儘快熟悉掌握業務。
附錄的辦案文書除了格式文本外,還提供了筆錄類文書的參考範本,能夠有效提升執法人員製作法律文書的針對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問:與之前的相關規範性檔案相比,《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的內容主要有哪些修訂?
答:《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是在《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試行)》《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試行)》《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辦理指南(試行)》三個檔案的基礎上,按照“嚴格程式,能融盡融”“細化認定,應列必列”的原則,對已有內容進行梳理、整合,對欠缺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對前後不一致或執法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調整、修改,對容易出現混淆、錯誤的地方著重強調後形成的執法規範。新制定的《指南》內容更為系統、完整,具有較強的邏輯性、條理性、可操作性,可以作為專利執法人員的“操作手冊”,便於查詢,易於掌握。
另外,《指南》還新增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嚴格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增加了法制審核程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的有關要求,在第二章辦案程式中專門增加一節“案件法制審核”, 對法制審核機構、法制審核內容及審核意見作出了詳細說明。
二是落實本輪機構改革的各項要求。2018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2號),明確商標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職責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2019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正式施行。為了與上述規定保持一致,便於一線執法人員操作,《指南》對原執法文書進行了調整,並規定對於一般通用類執法文書表格,各地方專利執法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範本》使用,對於《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範本》中未作規定的,可參照適用《指南》所錄執法文書與表格。
三是理順了調查取證途徑。《指南》在“調查取證”章節中增加了“證據類型”“證據的表現形式”等內容,對查處專利違法案件時收集證據類型、執法部門主動調查的範圍、需要當事人協助提供的證據以及證據的表現形式等內容作出了詳細指導,使執法人員對執法內容和調查取證目標更為清晰、明確,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對不同調查取證途徑中涉及的重點調查內容、調查程式、文書製作要領分別進行了詳細規定,為執法人員做到定案證據充分、認定事實清楚提供了保障。
四是細化實體認定,增加了假冒專利行為的其他具體情形。為了使執法人員對假冒專利情形有更為全面的認識,《指南》增加了因“銷售標註專利標識的產品”而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情形及認定注意事項,對專利權終止和無效後的銷售行為的定性進行了區分,對“不知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強調;還增加了“未經許可標註他人的專利號”部分,按照他人的專利號是否有效、是否標註了專利權人信息等對該情形進行了細分。
除上述增加內容外,《指南》還增加了管轄、電子送達、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中責令改正的性質、強制執行的催告程式、查處標註不規範行為與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程式的區別特徵、假冒專利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問:關於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標準,《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對哪些情形作了修訂?
答:為了進一步統一認定標準,準確界定假冒專利、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此次《指南》修訂過程中,在廣泛徵求一線執法人員意見並反覆論證的基礎上,對有爭議的部分案例作了調整和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處:
一是對在產品外包裝上標註包裝類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標識的行為認定。執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標註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標識的情形,如某產品的包裝瓶獲得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權人在該包裝瓶上標註“專利產品,仿冒必究”。《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試行)》認為該種情形下,實際包裝瓶中的產品並未獲得專利權,因此上述標註行為表達不清,容易使公眾混淆,誤認為包裝瓶中的產品是專利產品,因此該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是,考慮到該種情形下,包裝瓶確實獲得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專利產品,專利權人有權在其上標註專利標識,稱其為專利產品也並不為過。至於是否會引起公眾混淆,在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很難判斷,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公眾會將包裝瓶中的產品誤認為是專利產品。因此,在違法事實不明確的情況下,該種行為不宜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對該類案件,執法人員可以以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其正確地標註專利標識和適當地附加文字,如標註“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XXXXXXXXXXXXX” “本產品包裝瓶已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等字樣。
二是對標註的專利號缺位或錯位的行為認定。實踐中對於專利號標註缺位或錯位的行為,但其客觀表現是該專利號不存在,或與產品不符,因此屬於將不存在或與產品不符的專利號標註於產品或包裝等載體上,其行為表現與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包裝等載體上標註專利標識或未經許可標註他人的專利號的情形是相同的,應當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而非標註不規範行為。但是,由於其產品確為已獲專利的產品,沒有冒充專利產品的主觀故意,可以減輕或不予處罰。《指南》對《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辦理指南(試行)》中相關案例的認定及表述進行了調整。
三是對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認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是,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是否構成假冒專利,《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沒有明確表述。《指南》修訂過程中,考慮到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網路上、電商平台上推介、銷售產品的行為越來越普遍,如果將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包括網頁等宣傳載體)上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僅僅認定為標註不規範行為,則不利於維護市場秩序。因此,基於上述考慮,《指南》將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
問: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專利行為有何區別?
答:日常生活中,社會公眾容易對假冒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產生混淆。雖然兩者都是違法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制裁,但二者有較大區別。
一是適用法律不同。專利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其行為表現核心是採用了與專利產品相同的技術或設計。認定專利侵權行為適用的法條是《專利法》第十一條。假冒專利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方法)的行為。其行為表現核心是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了不合法的專利標識,一般情況下與他人的專利技術無關;只有未經許可標註他人合法有效的專利標識的情況下,才與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設計相關。認定假冒專利行為適用的法條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由此可以看出兩者的判斷標準不同,對兩者的認定應根據各自適用的法條獨立進行。假冒專利行為與侵犯專利權行為並無必然聯繫。假冒專利行為成立不以侵犯專利權為必要條件,單純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或構成假冒專利罪。
二是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假冒專利一般會承擔行政責任,即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專利執法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情形嚴重的假冒專利行為,還會構成假冒專利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經許可標註了他人的專利號,則承擔行政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專利侵權而言,侵權方應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是法律性質和救濟途徑不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是專利執法部門依職權進行的單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專利執法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後,可以主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決定,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專利侵權行為而言,專利執法部門是依申請居間處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其性質屬於行政裁決,當事人對該行政裁決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訴訟。對於假冒專利行為,任何人都可以舉報;對於專利侵權行為,只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提出行政裁決請求。
問: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中責令改正的性質是什麼,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否可以作為最終行政決定文書?
答:責令改正是指專利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的行政行為。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在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中,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既不是行政處罰,亦非行政強制措施,而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目前《行政處罰法》沒有把責令改正作為一種行政處罰的種類加以規定。這是因為責令改正的本意是要求相對人有錯必糾,責令改正本質上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責令改正作為一個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具有靈活性強、可操作性強等特點,在執法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同時,對於當前《行政處罰法(修正案)》中的有關條文修改,我們將持續關注,保持與上位法有關規定相適應。
在目前執法實踐中,責令改正作為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的一個中間環節,在使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是責令改正並非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式。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責令改正”這一行政行為並非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等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並不是拒不改正的才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即不適用諸如其他法律法規表述的“違反……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罰款”的情形。因此,責令改正通知並非對假冒專利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前置必經程式。
二是按照責令改正並非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通知書中表述的內容應是責令當事人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的意思表示,以及當事人如果未在限定期限內改正可能引起的法律後果。應當避免將責令改正表述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為。
三是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不是最終決定。執法實踐中,可以分開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和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以只製作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將責令改正的內容體現在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若分開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因為該通知書只是行政處罰決定的中間文書,是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處罰,其行政行為後果會被其後作出的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所吸收。
問:《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指南》對各種期限有無修改?
答:為了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相統一,《指南》對部分期限作了修改。如立案期限由5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修改為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延長15個工作日;結案時限由1個月修改為90日,案情複雜的經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公開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修改為7日內。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各類期限要求依法行政,避免因程式錯誤導致行政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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