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日

專利申請日

專利申請日是專利法規中使用的術語,申請日是從專利申請檔案遞交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之日算起。如果申請檔案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優先權日視為申請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申請日
  • 分類:專利法規術語
概念,重要意義,法律意義,

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檔案之日為申請日。”指申請人向專利機關提出申請的日期。當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了有關的申請檔案後,就表明他正式提出了專利申請。而專利局在收到申請檔案後,也應當就有關的申請案確定申請日和申請號,並通知申請人。如果獲得了專利權,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也從申請日起算。一件專利申請的首次申請日的確定對於專利申請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此後再有相同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就會因為喪失新穎性而不能獲得專利。其次,自首次申請日以後,發明人或申請人就可以實施申請案中的發明創造或在出版物上發表有關的技術信息,不會由此而破壞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第三,在以後進行的專利審查中,判定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都是以首次申請日以前的技術為準。第四,當申請人要求專利申請程式中的國際優先權時,首次申請日可以作為"優先權日"。

重要意義

專利申請日對專利申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專利申請人是否能獲得專利權有直接關係。因此,確定申請日是專利申請人能獲準專利權的關鍵日。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檔案之日為申請日”以外,第二十八條還規定:“如果申請檔案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也就是說,從申請人把申請檔案交郵局的當天為申請日。
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出現郵戳模糊不清,無法或難以辯認的情形,出現這種情況,申請人如能提出申請檔案遞交郵局的確切日期的證據外,一般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時間為申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檔案,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法律意義

專利申請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確定了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後,在有相同內容的多個申請時,申請的先後決定了專利權授予誰;它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日期標準,因為它確定了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時間界限;該日期還是審查程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及專利申請授權後專利權保護期的起始日,並且自該申請日起至授權以前,申請人的權利也會受到“臨時保護”,對該申請日以後同樣主題的申請因與其相牴觸而將喪失新穎性,不能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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