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1994年12月1日
  • 地點:山東省
  • 性質:暫行辦法
簡介,內容,

簡介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山東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省長趙志浩,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法經營和公平競爭,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冒充專利行為是指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包括下列各項:
(一)印製、使用偽造的專利證書、專利申請號、專利號及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
(二)印製、使用已經被駁回、視為撤回或者撤回的專利申請的申請號及其他專利申請標記;
(三)印製、使用已經被撤銷、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專利的專利證書、專利號及其他專利標記;
(四)製造、銷售帶有前(一)、(二)、(三)項所列非專利標記的產品;
(五)經省專利管理機關確認的其他冒充專利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工作的領導,專利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工作。
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主管部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檢舉冒充專利行為。
第六條 對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由主要行為地或者行為人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管轄;兩個以上專利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專利管理機關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各方共同的上級專利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七條 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執法人員應經專利管理機關培訓、考核合格並領取省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檢查證件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轉讓專利技術,必須出示其專利證書及證明專利權有效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廣告經營者作專利技術廣告時,應當核實該專利技術的專利證書及證明專利權有效的資料,並將其複印件留存備查。
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冒充的專利技術作廣告宣傳。
第十條 發現冒充專利的行為,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對檢舉冒充專利行為的公民,專利管理機關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查處冒充專利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有關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資料;
(三)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銷售或封存。
第十三條 對檢舉冒充專利行為的有功人員,由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表彰鼓勵。
第十四條 對經查證屬實有冒充專利行為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冒充行為並公開檢查更正,消除影響,封存或者收繳冒充的專利標記及綴有冒充專利標記的產品,並可處以1000元至5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1至3倍的罰款。
對收繳的冒充專利標記,一律銷毀。對綴有冒充專利標記的產品,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責任人限期消除冒充的專利標記;對逾期未消除冒充的專利標記而又繼續銷售綴有冒充專利標記的產品的,由專利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沒收其產品並加倍罰款。
第十五條 對為冒充專利技術作廣告宣傳的,比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因冒充專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人應當賠償被侵害人的損失。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處罰決定收到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冒充專利行為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專利管理機關實施罰沒款處罰時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款收據。
罰沒款收入一律上交執法機關的同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專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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