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暫行規定》的通告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6.22
- 實施時間:1994.06.22
現將《安徽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專利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與專利有關的生產、銷售、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活動,均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冒充專利行為,是指在體省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下列行為:
(一)印製、銷售、使用或者進口偽造的專利號、專利證書和其他專利標記;
(二)印製、銷售、使用或者進口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號和其他專利申請標記;
(三)印製、銷售、使用或者進口被撤銷、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專利號、專利證書和其他專利標記;
(四)製造、銷售或者進口有前三項所列標記的產品;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專利產品誤認為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誤認為專利方法的冒充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機關(以下簡稱專利管理機關),為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工作。
各級工商、公安、技術監督、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專利管理機關,做好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工作。
第五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技術許可受讓人應當在專利產品或其包裝上正確標明其專利號和其他專利標記。
第六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技術許可受讓人藉助新聞媒體宣傳、推銷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應當提交專利證書及有關法律證明。廣告宣傳單位應認真予以審查。
第七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具體負責監督和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冒充專利行為。專利行政執法人員,須經中國專利局或者省專利管理局培訓並考核合格,在省專利管理局登記註冊後,領取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及執法標誌。
第八條 冒充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查處。
兩個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均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查處;管轄權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上一級專利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專利管理機關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專利管理機關受理。
第九條 專利管理機關發現冒充專利行為,應在七日內確定是否立案。確定立案的,應當提出立案報告,由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指定兩名或兩名以上專利行政執法人員負責查處。
第十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時,必須佩戴執法標誌和出示執法證件。在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檢查有關冒充專利行為的物品;
(三)調查有關冒充專利行為的活動;
(四)查閱、複製有關冒充專利行為的契約、帳冊等資料。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協助,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在必要時,可以收繳冒充專利的標記或封存綴有冒充專利標記的產品。
第十二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重大疑難冒充專利案件,應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對有冒充專利行為的單位的個人,專利管理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消除影響,銷毀冒充專利的標記,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以1000元到5000元或非法所得額一倍的罰款;對情節較重的,處以5000元至20000元或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處以20000元至50000元或非法所得額兩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冒充專利標記與產品難以分離的,應同時予以銷毀或採用其他措施;冒充專利標記與產品雖然可以分離,但產品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應同時予以銷毀。所需費用,由冒充專利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故意為冒充專利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廣告宣傳條件,後果嚴重的,比照本規定第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時,應製作處罰決定書,寫明當事人基本情況,查明的事實以及處罰決定。罰沒款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必須報省專利管理局核准。
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立即生效。對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罰款數額的5‰加收滯納金。
第十七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罰冒充專利行為時,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的罰沒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八條 被執行人履行完畢處罰決定的各項要求後,負責查處的專利管理機關應予結案,並將處罰決定報上一級專利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向上一線專利管理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複議期間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專利管理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停止執行的。
第二十一條 阻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有關規定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專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