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規定

《河北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規定》在1996.03.2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03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3月2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管理,制止冒充專利行為,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冒充專利行為是指將非專利產品或方法,宣稱、標明為專利產品或方法的行為。
下列行為也視為冒充專利行為:
(一)將已申請專利尚未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方法,宣稱、標明為專利產品或方法的;
(二)將已撤回、被視為撤回、被駁回的專利申請產品或方法,宣稱、標明為專利產品或方法的;
(三)將已被撤銷、被宣告無效、被終止專利權的產品或方法,宣稱、標明為專利產品或方法的。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冒充專利的產品或方法做廣告宣傳,不得銷售冒充專利的產品或中介轉讓冒充專利的技術。
第四條 市(地)級以上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冒充專利行為。
受上級專利管理機關委託,縣級專利管理機關可以查處冒充專利行為。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協助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專利管理機關舉報冒充專利行為。
專利管理機關應為舉報人保密,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第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調查冒充專利行為時,有權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有權查封冒充專利的標記、產品和製造冒充專利標記的模具、印版和其它專用工具。
專利管理機關在調查冒充專利行為時,應對所涉及的商業秘密保密。
第七條 有冒充專利行為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收繳冒充專利的標記,沒收製造冒充專利標記的模具、印版和其它專用工具,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或者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為冒充專利的產品和方法做廣告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銷售冒充專利產品或中介轉讓冒充專利技術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非法所得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專利管理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罰沒財物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
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拒絕、阻礙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專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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