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商業企業專利商品經營管理辦法

煙臺市商業企業專利商品經營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商業企業專利商品經營管理辦法
  • 目的: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 地區:煙臺市
總則,職能部門,管理制度,獎勵處罰,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商品經營者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和保障我市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條 商業企業專利商品經營管理(以下簡稱“專利商品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絕冒充專利、假冒他人專利以及侵犯他人專利等違法行為發生,保護自身及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社會和經濟效益服務。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其外觀、外包裝、產品說明書或商品廣告內容等涉及有專利號、專利申請號、專利標誌或其他專利用語的商品的商業企業及個體戶(以下統稱商業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合法經行銷售專利商品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行銷售冒充專利、假冒他人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不得製作或發布涉嫌冒充專利、假冒他人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反專利法律法規行為的廣告。
第五條 煙臺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的專利管理工作,依法開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工作,並對全市商業企業經營行為中的專利商品管理實行統一業務指導。

職能部門

第六條 商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或明確負責專利工作的機構,選配專職或兼職從事本單位專利商品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商業企業的專利工作機構和專利商品管理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分管智慧財產權事務負責人的領導和授權下,負責處理有關專利事務,具體職責為:
(一)對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有關專利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根據《專利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情況,擬定本單位經銷專利產品審查、登記、管理制度和開展專利商品管理工作的規劃、計畫;
(三)負責本單位職工專利法律知識的宣傳、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建立本單位涉及專利商品經營管理檔案,並將銷售的專利產品登記造冊,按季上報市知識產權局備案;
(五)在各商業部、營業櫃檯建立專利商品監督員管理制度,形成監督網路;
(六)對本單位經營專利商品的行為進行審核,對涉及與專利相關的事務及違反專利商品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和糾正;
(七)協助、配合各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指導、檢查專利工作,協助、配合專利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本單位或相關方面違反《專利法》的行為。

管理制度

第八條 商業企業應當將專利商品的銷售管理工作納入企業經營管理軌道,建立、健全涉及專利商品進貨審查、售前審查及廣告審查等有關管理制度。
第九條 商業企業經營涉及專利商品的,在商品進貨、上櫃或公開銷售前,應當由本單位專利工作機構或專利商品管理工作人員審查核准;自行或許可他人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傳媒發布或在公共場所張貼專利產品廣告,必須有市知識產權局依法出具的《專利廣告證明》;在自己的經營場所擱置、懸掛或張貼其經行銷售專利商品廣告,應當先由本單位專利工作機構或專利商品管理人員審查核准。
第十條 商業企業專利工作機構在審核時,有權要求供貨人(包括產品生產廠家或商品批發商)提供下列有關檔案、資料,並留存複印件備查:
(一)商品所涉及專利的《專利證書》原件以及專利權人繳納當年度專利年費收據原件,或者商品所涉及專利申請的《受理通知書》原件及繳納專利申請費或專利申請維持費收據原件;
(二)商業企業對經銷的專利產品難以辨識的,應當報請市知識產權局進行法律狀態檢索,並由市知識產權局出具該專利法律狀態的證明;
(三)專利權人身份證明或者由專利管理機關登記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原件以及專利實施被許可人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商業企業專利工作機構經審核發現所進貨商品、擬上櫃或公開銷售的商品涉嫌有冒充專利、假冒他人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反專利法律法規行為的情形時,有權作出停止進貨、停止公開銷售的決定,並及時請求市知識產權局或當地知識產權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任何人向商業企業質詢、舉報有關該單位經營行為中有涉嫌冒充專利、假冒他人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反專利法律法規的情形時,該單位專利工作機構應當接受質詢、舉報,並負責向質詢、舉報者依法作出合理解釋或明確的答覆,必要時應報請市知識產權局處理。

獎勵處罰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在專利商品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商業企業予以表彰,並授予“經銷專利商品信得過單位”稱號。
第十四條 商業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專利商品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職工予以表彰與獎勵。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依法對商業企業銷售專利商品的行為進行檢查和監督。對經銷假冒、冒充或明知屬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專利商品銷售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被評為“經銷專利商品信得過單位”的企業,取消該稱號。

附則

第十七條 煙臺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有與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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