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

《山東省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是根據《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24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魯市監知保規字〔2023〕1號印發《山東省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27日 至 2025年3月26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字號:魯市監知保規字〔2023〕1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市監知保規字〔2023〕1號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監管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構建良好的智慧財產權發展環境,根據《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號)、《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在山東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進行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歸集企業智慧財產權信用信息的基礎上,按照智慧財產權信用風險分類標準,通過信息化手段,對企業智慧財產權信用風險進行自動分類,並根據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的活動。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應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協同高效、規範套用、動態管理、失信懲戒的原則。
第五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實施全省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全省智慧財產權信用風險分類標準和差異化監管措施。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按照本行政區域智慧財產權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
第二章 信用風險分類
第六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建設和管理山東省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全面動態歸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省“網際網路+監管”系統、智慧財產權信息採集平台等產生的企業基礎信息和各類智慧財產權信息,包括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檢查、司法裁判、失信行為信息、舉報投訴、輿情、許可、轉讓、質押等。
第七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從企業屬性、動態信息、監管信息、企業能力和社會評價等五個維度設定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指標,科學賦予指標權重,並進行動態調整和最佳化。
第八條 企業智慧財產權信用風險狀況由山東省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基於智慧財產權信用風險分類指標及信息數據予以判定,根據不同得分區間,將企業按智慧財產權信用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分為A、B、C、D四個等級,按月動態更新數據。
A類: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嚴格,處於行業領先水平,在一定時期內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失信風險很小。
B類: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良好,在一定時期內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失信風險較小。
C類: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基本健全,需要改進提升,在一定時期內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失信風險較大。
D類: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在一定時期內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失信風險很大,存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與“山東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結合套用,分類結果作為市場監管部門配置智慧財產權監管資源、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智慧財產權信用風險等級不應劃分為A類:
(一)成立未滿一年的。
(二)過去一年存在行政處罰、侵權、失信、提供虛假材料、違反承諾告知制等智慧財產權領域不良信息的。
(三)上一期判定為D類企業的。
第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認定為D類:
(一)具有以下行為並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侵犯商業秘密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在申請專利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證明檔案,或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拒絕、阻礙、干擾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
(二)在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嚴重影響監管部門公信力的。
(三)依據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檔案規定屬於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差異化監管
第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運用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建立健全與信用風險分類相適應的監管機制,提升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領域企業監管精準化和智慧化水平。
第十三條 對A類企業,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以企業全面自治為主,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二)合理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被隨機抽中的,可採取書面檢查、網路監測等非現場檢查措施。
(三)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監管中發現的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對B類企業,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常態化監管,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
(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被隨機抽中的,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對C類企業,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重點關注,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並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處罰外,可指導企業作出信用承諾,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違反信用承諾的,降為D類企業。
(三)開展智慧財產權專項行動時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第十六條 對D類企業,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大幅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嚴格實施現場檢查等全方位檢查。
(二)實行嚴格監管,開展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在確定專利優先審查、專利快速預審與快速確權、快速維權資格以及專利項目申報、專利獎勵、專利資助等政策支持時,作為不給予或取消相關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信用調整與修復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風險分類實行自動分類,動態管理。企業出現智慧財產權領域失信違法或失信風險行為的,系統自動上調其信用風險等級。企業通過信用修復等方式,達到更高信用標準的,系統自動下調其信用風險等級。其中,C類企業一年內不得越級調整至A類。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D類企業三年內不得下調其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 企業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信用修復,降低自身失信風險。
第五章 企業權益保護
第十九條 建立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機制和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對篡改、虛構、刪除、泄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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