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安徽省市場局發布了《關於印發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監辦函〔2020〕430號),並確定了合肥、阜陽、六安三市市場局承擔試點任務。經過試點,逐步取得了智慧財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的實踐經驗和試點成果,為總結試點經驗,制定規範化、標準化的分級分類和監管方法以便於推廣套用試點成果,提高安徽省智慧財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水平和能力,推動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代理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提高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合法經營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智慧財產權領域代理機構信用分級監管規範》安徽省地方標準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政府部門對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監管主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大力推動政務服務標準化、大力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形勢下,制定了地方標準《智慧財產權領域—代理機構信用分級監管規範》(DB34/T 4065-2021)。
編制進程
2021年9月6日,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下達2021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的函(皖質函〔2021〕號)檔案,《智慧財產權領域—代理機構信用分級監管規範》成為2021年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之一。地方標準《智慧財產權領域—代理機構信用分級監管規範》(DB34/T 4065-2021)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並歸口。
起草單位在安徽省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處的指導下,對標準項目進行了較長時間的研究,為總結安徽省承擔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試點工作的經驗,成立了標準編制小組。
標準研製之處,標準主要起草人全面系統收集了安徽省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試點工作總結經驗,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為標準的起草奠定了理論基礎和實踐基礎。2021年7月份,標準編制小組根據調研情況,完成標準初稿。2021年8月份至9月初,標準起草小組就標準初稿進行了多次集體討論,就標準內容基本達成共識,並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
2021年12月28日,《智慧財產權領域—代理機構信用分級監管規範》(DB34/T 4065-202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2年1月28日,《智慧財產權領域—代理機構信用分級監管規範》(DB34/T 4065-2021)實施。
制定依據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牛鋒、婁鵬祥、李居一、丁昱、何申大、朱寶童、何東奇、李莉、趙子涵、崔陽、王曉梅。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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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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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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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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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信息的採集、使用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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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用分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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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級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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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監管資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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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智慧財產權領域—代理機構信用分級監管規範》(DB34/T 4065-2021)界定了智慧財產權領域代理機構信用分級監管的術語和定義,規定了智慧財產權領域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的採集、使用和管理、信用分級、分級監管、監管資源。該標準適用於智慧財產權領域代理機構信用分級與監管。
引用檔案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建議該標準發布實施後,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相關機構集中開展宣貫學習,並協調管理部門和代理機構積極開展相關領域標準化工作,確保標準落地生根,規範政府監管行為,提高監管的能力和水平,同時提高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的服務能力。
意義價值
《智慧財產權領域—代理機構信用分級監管規範》(DB34/T 4065-2021)的制定,成為了政務服務標準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會成為推動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分級監管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差異化、創新化的重要基礎。該標準的制定,將填補中國國內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分級監管領域標準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