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

《“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高效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制定的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8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規劃全文,內容解讀,

規劃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高效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背景
“十三五”時期,黨中央、國務院把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頂層設計,部署推動一系列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建立健全國務院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司法改革,有效提升了智慧財產權領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五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深入實施《“十三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持續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穩步提高,國內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從“十二五”末的6.3件增加到15.8件,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數量位居世界前列,質量穩步提升。智慧財產權運用效益持續提高,交易運營更加活躍,轉移轉化水平不斷提升,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GDP)比重超過11.6%,著作權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超過7.39%。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明顯加大,保護體系不斷完善,保護能力持續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提高到80.05分。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加快發展。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不斷壯大,全社會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意識明顯提升。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不斷深化,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金磚國家、亞太經合組織等的智慧財產權合作紮實推進,形成“四邊聯動、協調推進”的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新局面。總的看,“十三五”規劃主要目標任務如期完成,智慧財產權事業實現了大發展、大跨越、大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取得了歷史性成就,有效支撐了創新型國家建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實現。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國際力量對比深刻調整,國際環境日趨複雜,不穩定性不確定性明顯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廣泛深遠。我國正處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實施,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加快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關係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係高質量發展,關係人民生活幸福,關係國家對外開放大局,關係國家安全。當前,智慧財產權對激勵創新、打造品牌、規範市場秩序、擴大對外開放正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國智慧財產權工作還面臨不少問題和短板,主要表現為:關鍵核心技術領域高質量智慧財產權創造不足,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不夠完善,智慧財產權侵權易發多發和侵權易、維權難的現象仍然存在,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成效有待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供給不夠充分,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能力不足,智慧財產權制度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作用需要進一步發揮等。“十四五”時期,做好智慧財產權工作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增強機遇意識和風險意識,在危機中育先機、於變局中開新局,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支撐。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為主線,以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為目標,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深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深入推進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有力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質量優先。堅持高質量發展方向不動搖,加快推動智慧財產權工作由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高效益運用、高標準保護、高水平服務,更好服務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
堅持強化保護。加強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工作,構建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保護能力,著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堅持開放合作。推動智慧財產權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對外開放,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全球智慧財產權治理體系建設,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多邊合作,持續提升智慧財產權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服務開放型經濟發展。
堅持系統協同。樹立系統觀念,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協同推進機制,強化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區域協作、社會共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提高智慧財產權領域系統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階段性目標任務如期完成,智慧財產權領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顯著提高,智慧財產權事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有效支撐創新驅動發展和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有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智慧財產權保護邁上新台階。智慧財產權保護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銜接機制更加完善,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有效實施,侵權易發多發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智慧財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達到並保持較高水平,關鍵核心技術領域高質量智慧財產權更多湧現,有效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充分發揮。
——智慧財產權運用取得新成效。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體制機制更加完善,智慧財產權歸屬制度更加健全,智慧財產權流轉更加順暢,智慧財產權轉化效益顯著提高,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進一步凸顯,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和著作權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穩步提升,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新興產業創新發展。
——智慧財產權服務達到新水平。智慧財產權信息化、智慧型化基礎設施建設取得顯著成效,智慧財產權保護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有序發展,服務機構專業化水平明顯提升,進一步促進創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取得新突破。我國在全球智慧財產權治理體系中的作用更加凸顯,智慧財產權國際協調更加有力,“一帶一路”智慧財產權合作實現新進展,海外智慧財產權獲權維權能力進一步提高,有力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發展主要指標
註:①“每萬人口高價值發明專利擁有量”是指每萬人口本國居民擁有的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有效發明專利數量:1.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明專利;2.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3.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發明專利;4.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發明專利;5.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中國專利獎的發明專利。
  ②“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登記金額”是指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金額。
  ③④為2019年值。
三、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
(四)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政策體系。
健全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開展智慧財產權基礎性法律研究。統籌推進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壟斷法、科學技術進步法、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加強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領域立法,出台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完善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法規。推進修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制定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完善與國防建設相銜接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全面建立並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智慧財產權審判規律的特別程式法律制度。適應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及時推動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立改廢釋。(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務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國防科工局、國家林草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健全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研究構建數據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完善開源智慧財產權和法律體系。完善電子商務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健全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立跨部門生物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信息共享制度。制定傳統文化、民間文藝、傳統知識等領域保護辦法。建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完善體育賽事節目、綜藝節目、網路直播等領域著作權保護制度。完善紅色經典等優秀舞台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措施。完善服裝設計等時尚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健全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完善中醫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和保護機制。健全綠色技術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完善高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建立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評估制度。(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國家林草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產權政策。研究制定事關國家安全的關鍵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依法管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行為,完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制度。完善智慧財產權反壟斷、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推進我國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規定域外適用。研究建立針對進口貿易的智慧財產權境內保護制度。完善跨境電商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國防科工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
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資源配置,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體系建設。健全智慧財產權案件抗訴機制,完善專門法院設定。深入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完善智慧財產權檢察體制機制。建立健全與審判機制、檢察機制相適應的案件管轄制度和協調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案件繁簡分流機制,開展適應智慧財產權審判特點的簡易程式試點,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定司法確認制度。推動建立跨行政區域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機制,充分發揮法院案件指定管轄機製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提升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能力。加強司法保護與行政確權、行政執法、調解、仲裁、公證存證等環節的信息溝通和共享,促進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形成有機銜接、優勢互補的運行機制。強化民事司法保護,研究制定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規律的訴訟規範。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加大刑事打擊力度,準確適用智慧財產權領域行政執法移送刑事司法標準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範刑罰適用。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工作人員培養和選拔,加強技術調查官隊伍建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
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機制。加強中央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巨觀管理、區域協調和涉外事宜統籌等方面事權。加強智慧財產權快保護機構建設。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建設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試點示範區。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指導制度建設。建立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健全跨區域、跨部門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協作機制。加強商貿流通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定商品交易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國家規範,持續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建設,淨化消費市場。(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提高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效能。更好發揮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加強部門協同配合,開展關鍵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區域行政執法專項行動,重點查處假冒專利、商標侵權、侵犯著作權、地理標誌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加強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有效遏制惡意侵權、重複侵權、群體侵權。完善專利、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體系建設。強化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加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和行政裁決隊伍人員配備和能力建設,提升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裝備現代化、智慧型化水平,利用新技術手段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升打擊侵權假冒行為的效率及精準度。依法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行為,不斷完善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相關制度。(中央宣傳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林草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智慧財產權協同保護。
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和信息溝通機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調解、仲裁、公證、社會監督等人才的選聘、培養、管理、激勵制度。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投訴受理處理、訴訟調解對接、調解仲裁對接、行政執法與調解仲裁對接等機制。探索維權援助社會共治模式,鼓勵高校、社會組織等開展維權援助工作。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專業化、規範化建設,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鑑定技術標準。建立國防領域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處理機制。(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中國貿促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誠信體系建設。推進建立智慧財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模式,積極支持地方開展工作試點。制定覆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領域的信用信息基礎目錄。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承諾制建設。規範智慧財產權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式,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懲戒。推進智慧財產權信用修複製度建設。推動全國智慧財產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數據共享。(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林草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加強智慧財產權源頭保護。
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健全高質量創造支持政策,加強人工智慧、量子信息、積體電路、基礎軟體、生命健康、腦科學、生物育種、空天科技、深地深海探測等領域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加強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在立項和組織實施各環節強化重點項目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布局和質量管理。最佳化專利資助獎勵等激勵政策和考核評價機制,突出高質量發展導向。完善無形資產評估制度,形成激勵與監管相協調的管理機制。(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提高智慧財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完善適應創新發展需求的智慧財產權審查管理體系,最佳化專利、商標審查協作機制。提升專利商標審查機構能力水平,強化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誌、植物新品種全流程審查質量管控,提升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質量。提高專利、商標審查業務精細化管理水平,最佳化審查資源配置,加強智慧型化技術運用,提升審查效能,縮短審查周期。完善專利、商標審查模式,加強審查與產業發展的政策協同和業務聯動,滿足產業綠色轉型和新領域新業態創新發展等社會多樣化需求。(中央宣傳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強化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質量監管。完善以質量和價值為導向的智慧財產權統計指標體系,健全智慧財產權質量統計監測和反饋機制。嚴格規範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和著作權登記行為,嚴厲打擊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和代理行為,以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和代理行為,依法依規對相關行為進行處置。加強信用監管和行業自律,嚴厲打擊無資質專利代理等違法違規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中央宣傳部、國家統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高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成效,支撐實體經濟創新發展
(九)完善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體制機制。
推進國有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改革。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改革,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充分賦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智慧財產權處置自主權,推動建立權利義務對等的智慧財產權轉化收益分配機制。有效落實國有企業智慧財產權轉化獎勵和報酬制度。完善國有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決策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中科院、國家國防科工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最佳化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推動在重點產業領域和產業集聚區建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培育發展綜合性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台,創新服務模式,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強市場化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建設,提升智慧財產權轉化能力。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營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完善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和運行機制。拓寬專利技術供給渠道,推進專利技術供需對接,促進專利技術轉化實施。指導規範智慧財產權交易,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和轉讓許可備案管理制度,加強數據採集分析和披露利用。加強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狀況統計調查。(中央宣傳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積極穩妥發展智慧財產權金融。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體系,健全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管理機制,完善質物處置機制,建設智慧財產權質押信息平台。支持銀行創新內部考核管理模式,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用好單列信貸計畫和最佳化不良率考核等監管政策,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擴大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規模。鼓勵智慧財產權保險、信用擔保等金融產品創新,充分發揮金融支持智慧財產權轉化的作用。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推進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創新。健全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體系,鼓勵開發智慧型化智慧財產權評估工具。(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促進產業智慧財產權協同運用。推動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智慧財產權深度合作,引導開展訂單式研發和投放式創新。圍繞關鍵核心技術聯合攻關加強專利布局和運用。引導建立產業專利導航決策機制,最佳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模式,增強產業集群創新引領力。推動在數字經濟、智慧型製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領域組建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構築產業專利池。促進技術、專利與標準協同發展,研究制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指南,引導創新主體將自主智慧財產權轉化為技術標準。健全智慧財產權軍民雙向轉化工作機制。(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中科院、國家國防科工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提升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效益。
提升創新主體智慧財產權管理效能。推動創新主體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體系建設,推動實施創新過程智慧財產權管理國際標準。推動中央企業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打造一批具備國際競爭優勢的智慧財產權強企。深化實施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分級分類開展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智慧財產權優勢培育和建設工作。引導創新主體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資產管理制度,推動企業做好智慧財產權會計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智慧財產權的聲明制度和監管機制。(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科院、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推動智慧財產權融入產業創新發展。培育專利密集型產業,探索開展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工作,指導地方制定專利密集型產業培育目錄,健全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核算與發布機制,加強專利密集型產業培育監測評價。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加強馳名商標保護,提升品牌國際影響力。實施著作權創新發展工程,打造著作權產業集群,強化著作權發展技術支撐。推動地方建立地理標誌產品產值統計制度,健全地理標誌產業發展利益聯結機制,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地理標誌產業融合發展。完善綠色智慧財產權統計監測,推動綠色專利技術產業化,支撐產業綠色轉型。(中央宣傳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助力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最佳化央地合作會商機制,持續推動智慧財產權強省強市建設,面向省、市、縣及園區深入開展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探索支撐創新發展的智慧財產權運行機制。強化區域間合作互助,促進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智慧財產權工作共同發展。鼓勵地方探索構建符合區域發展需求的智慧財產權政策體系。推動京津冀高端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強化長三角區域一體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打造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高地。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立智慧財產權金融生態區。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打造保護智慧財產權標桿城市。支持香港建設區域智慧財產權貿易中心。加強涉農智慧財產權運用,助力鄉村振興。(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林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構建便民利民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促進創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十一)提高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能力。
加快智慧財產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依託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體系,完善國家智慧財產權大數據中心和公共服務平台,提升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智慧型化水平。推進地方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和專題資料庫建設,優先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所在地建設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推動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與行業、產業信息服務平台互聯互通,提高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可及性和普惠性。加強智慧財產權網路安全建設,健全網路安全綜合防控體系,持續增強網路安全綜合保障能力。(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完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路,健全公共服務支持創新工作機制。推動公共服務骨幹節點分級分類建設,省級公共服務機構實現全覆蓋,地市級公共服務機構覆蓋率力爭達到50%,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設立綜合性公共服務機構。支持開展跨行政區域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合作。最佳化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點布局,提升高校、科研機構、科技社團、公共圖書館、科技情治單位、產業園區生產力促進機構等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能力。重點支持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有序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遊部、中科院、中國科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提高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加強智慧財產權數據標準制定,提高數據質量,維護數據安全,完善智慧財產權基礎數據資源管理和服務規範。加強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加大智慧財產權基礎數據開放力度,促進數據資源共享。完善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相關規範,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研究分析和發布。積極參與國際智慧財產權數據標準制定,加強國際智慧財產權數據交換。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創新公共服務形式,豐富公共服務產品供給。加強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明晰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事項和範圍,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清單制度。(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十二)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
培育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引導智慧財產權代理、法律、信息、諮詢、運營服務向專業化和高水平發展,拓展智慧財產權投融資、保險、資產評估等增值服務,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加快制定實施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基礎標準、支撐標準、產品標準、質量標準。深入實施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改革。引導國際高水平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依規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開展品牌價值提升行動,培育一批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建設國家智慧財產權服務出口基地。全國執業專利代理師達到4萬人。完善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統計制度。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協會組織開展公益代理和維權援助。(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中央宣傳部、法務部、商務部、國家統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與區域產業融合發展。聚焦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需求,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引導智慧財產權服務鏈上下游優勢互補、多業態協同發展。建立智慧財產權服務對接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工作機制,重點提供專利導航等高端服務。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為創新主體提供全鏈條、專業化智慧財產權服務,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監管。規範計畫制定、名單抽取、結果公示、數據存檔等各項抽查檢查工作程式,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建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監管長效機制。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協同監管機制。完善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開展信用評價並推廣套用評價結果。建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質量監測機制,利用新技術手段快速精準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線索,提升監管效能。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協會作用,加大行業自律懲戒力度。建設智慧財產權服務業評價系統,及時公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評價數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六、推進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服務開放型經濟發展
(十三)主動參與智慧財產權全球治理。
積極參與完善智慧財產權國際規則體系。加強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合作磋商,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國際規則和標準。積極參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非物質文化遺產、廣播組織等方面的智慧財產權國際規則制定。積極研究和參與數字領域等新領域新業態智慧財產權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中央宣傳部、外交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積極推進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智慧財產權談判。妥善應對國際智慧財產權爭端,加強與主要貿易夥伴的智慧財產權合作磋商。在相關談判中合理設定智慧財產權議題。深入參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智慧財產權談判。積極推進同其他國家和地區自貿協定智慧財產權議題談判。研究推動與更多國家和地區開展地理標誌協定談判。(中央宣傳部、外交部、商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提升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水平。
加強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機制建設。鞏固和完善“一帶一路”智慧財產權合作,充分利用“一帶一路”智慧財產權合作平台,擴大合作項目規模和儲備。深度參與金磚國家、中美歐日韓、中日韓、中國—東協等小多邊智慧財產權合作,加強與各方政策和業務規則交流,支持產業界積極參與相關合作機制。完善跨境司法協作安排,加強防範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國際合作。(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最佳化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環境。深化與國際和地區組織、重點國家和地區的智慧財產權合作,完善合作布局。加強面向周邊和開發中國家的智慧財產權培訓,支持開發中國家智慧財產權能力建設。加強藥物及新冠病毒疫苗研發等重點領域的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與貿易對象國建立企業智慧財產權事務溝通協調機制。(中央宣傳部、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際發展合作署、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貿促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合作。
便利智慧財產權海外獲權。強化智慧財產權審查業務合作,拓展“專利審查高速路”國際合作網路,重點推動相關國家共享專利、植物新品種等審查結果。引導創新主體合理利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全球服務體系等渠道,提高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中央宣傳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援助。建立國際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和應急機制,建設智慧財產權涉外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國際趨勢跟蹤研究基地,加強對商業秘密保護、網際網路企業走出去等重點前沿問題的研究。提升海外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能力,建立健全國外展會智慧財產權服務站工作機制。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海外侵權保險業務。積極發揮貿易投資促進機構作用,不斷加強智慧財產權海外服務保障工作。(中央宣傳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貿促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推進智慧財產權人才和文化建設,夯實事業發展基礎
(十六)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
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人才發展環境。推進智慧財產權學科建設,支持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依程式設定智慧財產權一級學科點,支持有關單位依程式設定智慧財產權二級學科點,研究設定智慧財產權碩士專業學位。推動智慧財產權相關專業升級和數位化改造,開發一批智慧財產權精品課程。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理工科高校開設智慧財產權相關專業和課程。設立一批國家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基地。做好智慧財產權職稱制度改革實施工作,完善智慧財產權人才評價體系。(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提升智慧財產權人才能力水平。完善智慧財產權人才分類培訓體系,健全人才保障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理論研究,完善智慧財產權研究管理機制,強化智庫建設,鼓勵地方開展政策研究。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行政裁決人員培養,分層次分區域持續開展輪訓。加強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建設理論與實務聯訓基地。建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人才培訓體系,提高服務業人才專業能力。大力培養智慧財產權國際化人才。(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中央宣傳部、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
構建智慧財產權大宣傳格局。圍繞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統籌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用好融媒體,健全智慧財產權新聞發布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活動宣傳、媒體傳播報導、學界文章影響、國際文化交流相互促進的智慧財產權傳播大矩陣。持續做好全國智慧財產權宣傳周、中國智慧財產權年會等品牌宣傳活動。講好中國智慧財產權故事,展示文明大國、負責任大國形象。(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厚植智慧財產權文化理念。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推動智慧財產權文化與法治文化、傳統文化、創新文化、誠信文化深度融合。大力宣傳銳意創新和誠信經營的典型企業,引導企業自覺履行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社會責任。開展貼近時代、貼近百姓、貼近生活的智慧財產權文化惠民活動。加強智慧財產權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探索建立“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雲博物館。加大對中西部地區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投入。開展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理論和學術研究,以文化為媒,提升文化軟實力。(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中央宣傳部、法務部、文化和旅遊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實施保障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
堅持黨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全面領導,充分發揮國務院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密切協調配合,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工作重點,落實好本規劃部署的各項任務措施。國家知識產權局要加強組織協調,明確責任分工,細化目標任務,加強宣傳解讀,制定年度推進計畫,確保規劃有序推進。相關社會組織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參與規劃實施,主動作為,發揮作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有關部門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鼓勵探索創新。
各地要發揚基層首創精神,針對規劃實施中的痛點、難點問題,主動作為、創新思路,積極探索積累務實管用、科學精準的具體舉措,不斷豐富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各有關部門要營造有利環境,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與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
完善多渠道投入機制,推進規劃重大工程項目落地,促進規劃有效實施。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政策和資源支持。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創新投入模式和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關部門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狠抓工作落實。
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監測,通過第三方評估等形式開展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總結評估,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發現規劃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研究解決對策。強化監督檢查,確保任務落實,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內容解讀

《規劃》明確了“十四五”時期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實施保障措施,對未來五年的智慧財產權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
《規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為主線,以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為目標,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深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深入推進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有力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規劃》指出,堅持質量優先、強化保護、開放合作、系統協同,到2025年,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階段性目標任務如期完成,智慧財產權領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顯著提高,智慧財產權事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有效支撐創新驅動發展和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有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規劃》提出智慧財產權保護邁上新台階、智慧財產權運用取得新成效、智慧財產權服務達到新水平、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取得新突破等四個主要目標,設立“每萬人口高價值發明專利擁有量”等八個主要預期性指標。
《規劃》圍繞五個方面部署了重點任務,一是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政策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協同保護和源頭保護。二是提高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成效支撐實體經濟創新發展,完善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體制機制,提升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效益。三是構建便民利民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促進創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提高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能力,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四是推進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服務開放型經濟發展,主動參與智慧財產權全球治理,提升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水平,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合作。五是推進智慧財產權人才和文化建設夯實事業發展基礎。圍繞五大任務,《規劃》還設立了商業秘密保護工程等十五個專項工程。
《規劃》從加強組織領導、鼓勵探索創新、加大投入力度、狠抓工作落實等四個方面保障實施,確保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按照《規劃》明確的主要目標,“十四五”時期,我國每萬人口高價值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12件,海外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9萬件,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登記金額達到3200億元,智慧財產權使用費年進出口總額達到3500億元,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達到13%,著作權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達到7.5%,智慧財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達到82分,智慧財產權民事一審案件服判息訴率達到85%,確保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階段性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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