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2024年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推進計畫》的通知
國知聯辦〔2024〕6號
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中央政法委、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國管局、國家郵政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中國科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
經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同意,現將《2024年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推進計畫》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4年5月11日
計畫全文
2024 年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推進計畫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 年)》(以下簡稱《綱要》)和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深入實施智慧財產權強國戰略,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明確 2024 年度重點任務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計畫。
一、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
(一)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規章
1.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完成《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複議規程》修改。開展《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修改論證。(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2.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修改。推進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中央宣傳部負責)
3.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制定發布《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推動出台《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4.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改。(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負責)
5.研究起草生物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管理條例。(生態環境部負責)
6.研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總署負責)
7.推進《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立法進程。(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8.加快修訂《國防專利條例》。(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國家國防科工局負責)
(二)改革完善智慧財產權重大政策
9.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央宣傳部等部門負責)
10.加強央地協同,建立商標審查協作考核評價機制。(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11.制定出台《推動著作權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中央宣傳部負責)
12.修改《作品自願登記暫行辦法》,建設全國統一的著作權登記信息服務平台,統籌完善登記備案制度。(中央宣傳部負責)
13.建立完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智慧財產權的聲明制度。(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財政部、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
14.修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管理辦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
15.更新發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畫(2023—2030 年)》。(生態環境部負責)
16.加快推動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實施,做好制度實施相關準備工作。(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新興領域和特定領域智慧財產權規則
17.深入推進數據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構建。(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央宣傳部負責)
18.完善網際網路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9.持續推動實施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數字作品著作權管理服務認證,深入推進自主數字作品著作權保護標準規模化部署套用。(廣電總局負責)
20.研究制定文化和旅遊領域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指導意見。(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21.開展中醫藥傳統知識項目收集整理和中醫藥傳統知識申報項目篩選評價。加快制定《國家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資料庫入庫及代表性名錄發布暫行辦法》。(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二、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一)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
22.進一步推進深化國家層面案件抗訴審理機制改革,加強專業化審判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負責)
23.深入推進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研究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最高人民法院負責)
24.加快研究符合智慧財產權審判規律的智慧財產權特別程式法。(最高人民法院負責)
25.發布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妥善審理壟斷糾紛案件,發布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負責)
26.制定《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
27.深化智慧財產權檢察綜合履職,持續推進專業化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檢察工作機制,全面履行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
28.常態化開展懲治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專項工作,強化對智慧財產權權利濫用、虛假訴訟行為的監督,促進源頭治理。(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
29.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開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依法嚴懲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持續加大對關鍵核心技術、新興產業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
30.完善智慧財產權檢察專業人員輔助辦案制度,常態化落實推廣專家論證、技術調查官、特邀檢察官助理等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
31.組織開展“崑崙 2024”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各類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強化對重點領域的打擊整治,掛牌督辦一批重特大案件。(公安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