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泰政字〔2018〕22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安市專利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現將《泰安市專利獎勵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創新,強化專利創造、保護和運用,獎勵為全市技術和設計創新作出積極貢獻的專利權人、發明人(設計人),根據《山東省專利條例》和《山東省智慧財產權促進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泰安市專利獎。專利獎設特別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獎勵金額分別為3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
專利獎實行年度評選,授獎總數不超過41項。特別獎不超過1項,一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15項,三等獎不超過20項。
第三條 專利獎勵應當堅持激勵引導、保護創新、優質高效、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泰安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利獎的評審工作。專利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評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專利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市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二)縣市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
(三)市級行業協會
(四)市屬高校、科研單位;
(五)駐泰省以上單位。
第六條 專利獎申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申報個人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經常居住地的專利權人;
(二)申報專利為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有效國內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包括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
(三)已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並實現產業化,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不得申報專利獎:
(一)已經獲得過中國專利獎、山東省專利獎或者泰安市專利獎的;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第八條 申報專利獎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向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泰安市專利獎申報書》;
(二)申報單位的法人證明或者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專利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四)有助於評價專利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報專利為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還須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
推薦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實事求是地填寫推薦意見,並公示無異議後,向評審辦公室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材料。
第九條 評審辦公室對推薦單位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在市知識產權局網站上公布初審合格項目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專利獎評審按照下列程式執行:
(一)初評。評審辦公室按照項目專業分組,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二)複評。評審辦公室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根據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定,對納入特別獎、一等獎的候選項目進行答辯,並提出獲獎項目、獎勵種類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三)公示。評審辦公室對擬獲獎項目、獎勵種類和獎勵等級進行審核,並在市知識產權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批准。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由評審委員會對評審結果作出決議,報市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政府發布獎勵通報,對獲獎的專利權人、發明人(設計人) 頒發證書和獎金。獎勵經費從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市級智慧財產權(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獲獎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應將其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專利獎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對評審工作有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評審辦公室提出異議。評審辦公室應當認真核實,及時辦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利獎的,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兩年內不得申報專利獎。
推薦單位協助他人騙取專利獎的,通報批評,暫停其推薦資格。
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