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進民生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發揮好科技惠民、促進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2012年4月6日,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已 國科發社〔2012〕127號印發《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組織實施、驗收考核、附則5章3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試行)
  • 狀態:施行
  • 時間:2012年4月6日
  • 通知號:國科發社〔2012〕127號
  • 內容:惠民計畫堅持面向基層等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組織實施,第四章 驗收考核,第五章 附 則,補充規定,

通知

科技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科發社〔2012〕127號
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
為推進民生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發揮好科技惠民、促進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經研究,決定組織實施科技惠民計畫。為加強科技惠民計畫組織實施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科技部、財政部制定了《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試行)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管理辦法

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快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套用,發揮科技進步在改善民生和促進社會發展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科技部和財政部組織實施科技惠民計畫(以下簡稱惠民計畫)。為實現惠民計畫的科學化和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民計畫堅持面向基層,依靠科技進步與機制創新,加快社會發展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套用。通過在基層示範套用一批綜合集成技術,推動一批先進適用技術成果的推廣普及,提升科技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和服務基層社會建設的能力。
第三條 惠民計畫資助範圍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與社會管理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科技領域,其重點任務是:支持基層開展具有導向作用先進技術成果的轉化套用,提升技術的實用性和產業化水平;支持基層開展重點領域先進適用技術的綜合集成和示範套用,推動先進適用技術在基層公共服務領域轉化套用。
第四條 惠民計畫實施原則
(一)需求驅動,科技引領。以民生科技需求為驅動,以科技創新為引領,發揮“政產學研用”聯合機製作用,推進國家科技計畫等的研發成果走進基層、惠及百姓生活,促進可持續發展。
(二)政府引導,多元投入。堅持經費來源多元化原則,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單位自籌等多元化投入。
(三)責任明確,協同推進。實行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基層(縣、市、區,下同)三級管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作用,形成上下聯動、部門協作的組織機制,各方權責清晰,協同推進。
(四)目標管理,績效考核。惠民計畫以項目形式,分年度實施,試點先行,穩步推開。規範項目管理程式,強化節點和目標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項目滾動實施機制,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監測及實施效果的績效評價,優獎劣汰。充分發揮用戶在項目實施、驗收和績效評價中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科技部負責惠民計畫的總體協調;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惠民計畫及其經費管理辦法,組織計畫實施,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負責編制惠民計畫先進科技成果目錄指南(簡稱科技成果目錄指南)、項目實施方案的諮詢論證、立項批覆、成果管理等。
第六條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研究制定惠民計畫及其經費管理辦法,組織計畫實施,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負責惠民計畫項目預算審批。
第七條 惠民計畫相關的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參與編制科技成果目錄指南,參與項目實施方案諮詢論證、監督管理等工作;協調推動本領域(行業)相關技術成果與成功經驗的推廣普及。
第八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組織單位)負責本地區惠民計畫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考核驗收等工作;負責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的評審論證,擇優推薦基層申報的項目實施方案;負責集成科技資源,協調落實相關政策、資金等保障條件;項目驗收通過後,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成果推廣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基層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基層組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方案的組織編制、申報、實施管理;負責項目承擔單位的遴選;負責落實資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條件。基層科技主管部門是項目實施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基層組織單位的領導和協調下,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據上級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完成規定的目標和任務。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惠民計畫優先支持範圍:
人口健康領域。優先支持體育運動康復器材、醫療器械、臨床醫療和轉化醫學、生殖健康、民族醫藥、遠程醫療等技術的轉化套用。
生態環境領域。優先支持生態治理與恢復、大氣等污染控制、飲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與污泥處理、以及城鎮綠化與園林建設,宜居建築、新能源利用、節能環保等技術的轉化套用。
公共安全領域。優先支持食品安全檢測預警、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重大生產事故預防、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等技術的轉化套用。
第十二條 科技部會同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篩選編制科技成果目錄指南。科技成果目錄指南在科技部網站上統一公開發布,並定期更新。
第十三條 省級組織單位根據科技成果目錄指南及相關要求,分年度組織基層申報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科技發展規劃的方向和部署;符合優先支持領域和範圍,主要技術成果選自科技成果目錄指南;技術所有方與用戶的權益和責任明確。
項目實施方案完整,體現整體設計、協調推進;項目目標明確、任務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除中央財政資金外其他來源資金確保落實到位。
項目實施機制可行,政產學研用結合緊密,管理措施科學規範。建立由基層政府領導擔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加強對項目實施的協調組織領導;建立由技術專家、用戶、管理者參與的項目實施專家組,對項目提供技術和管理諮詢。
項目實施的示範作用明顯,具有明確的成果用戶和受益人群;項目實施成果在本地區推廣套用的措施明確。
第十四條 基層組織單位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結合本地區需求和技術發展現狀按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等,應當長期從事本領域業務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項目實施條件。
(二)能夠充分發揮產學研用聯合的優勢,突出用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作用。鼓勵用戶優先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的牽頭單位。
(三)能夠調動相關資源開展工作,並具有行之有效的技術成果展示和推廣條件。
第十六條 基層組織單位對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可行性論證後,將修改完善後的項目實施方案,正式行文報送省級組織單位。
第十七條 省級組織單位統一組織開展項目實施方案的評審論證工作。在條件具備時,應當積極採取網路、視頻等方式,開展項目實施方案申報和評審論證等工作。
第十八條 省級組織單位根據規定的項目推薦要求,結合評審論證結果,擇優限項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實施方案,並抄送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各省推薦項目實施方案的質量、組織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將作為確定本省項目推薦數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鼓勵省級組織單位推薦採用後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適當放寬限項要求。後補助項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式和要求立項後,相關單位圍繞立項時確定的項目重點任務和目標先行投入並組織實施,待項目完成並通過驗收後再給予相應財政補助的項目。後補助項目的申報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科技部會同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對省級組織單位推薦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諮詢論證,提出年度立項建議(含後補助項目)。
第二十條 科技部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項目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核批覆。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向省級組織單位下達立項批覆,並抄送基層組織單位和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項目實施起始時間以批覆下達時間為準。
第二十二條 省級組織單位依據批覆,組織修改項目實施方案,明確與基層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和權益,各方簽字蓋章後,報科技部審核備案。基層組織單位按照修改後的項目實施方案和有關要求,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落實,協調基層相關資源共同推進。
第二十三條 基層組織單位每年按時向省級組織單位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省級組織單位對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按時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實施方案的年度執行情況綜合報告,並抄送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科技部、財政部會同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執行情況,開展監測與評估。對於未經批准變更項目任務、未落實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的基層組織單位,視情況終止項目或取消未來三年的項目申報資格,追回財政撥款;對省級組織單位未履行職責,造成項目不能順利實施,將調減甚至取消所在省未來三年的申報項目數量或資格。

第四章 驗收考核

第二十五條 項目任務完成後,由基層組織單位在一個月內向省級組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項目總結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等驗收材料。省級組織單位在組織完成項目財務驗收後,遴選成立由技術、用戶、管理等多方參與的項目驗收組,通過審查驗收材料、現場考察、會議質疑等程式,形成項目驗收意見。項目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已基本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的,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1. 沒有達到項目主要考核指標;
2. 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 實施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4. 無正當理由且未經批准,超過規定的執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項目任務;
5. 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組織單位在項目驗收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驗收意見通知基層組織單位。未通過驗收的,基層組織單位應在接到通知的三個月內,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在基本達標後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仍未通過驗收且無正當理由的,基層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承擔本計畫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後,省級組織單位要及時將項目實施成果及經驗報送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由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視情況組織先進技術成果及經驗在全國的推廣套用。省級組織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成果的推廣方案,也可從科技成果目錄中遴選其它新的技術成果充實推廣方案,明確推廣目標、推廣範圍、推廣主體及保障措施,推廣方案實施時間一般為三年以上。省級組織單位按照推廣方案,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地區的推廣套用,
第二十八條 基層組織單位要建立覆蓋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電子、音像、文字、數據等材料檔案,連同項目驗收意見、項目總結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等驗收材料報送省級組織單位,為其制定項目實施成果推廣方案提供基礎材料。在項目通過驗收的三個月內,省級組織單位將項目驗收材料及項目實施成果推廣方案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九條 科技部、財政部會同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對通過驗收的項目分年度開展抽查工作,重點檢查項目實施效果。對於實施效果不良、弄虛作假、組織管理不力的項目,視情況調減省級組織單位下年度項目推薦數量。
第三十條 科技部、財政部逐步建立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制度。項目驗收後三年內,科技部會同財政部開展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對項目實施方案執行效果、經費使用、管理工作等情況,以及成果推廣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對於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良好、成果推廣方案執行效果顯著、管理經驗先進的,採取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項目所在省開展社會管理和社會發展領域相關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三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建立完善信息公開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惠民計畫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對項目立項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促進成果共享與套用。推進項目實施方案網上申報評審、監督管理等工作。對與項目實施有關的人員和單位,實行信用、迴避等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等問題,嚴格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執行;項目如涉及保密事項,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科技部、財政部根據惠民計畫實施總體情況,定期組織開展計畫執行情況全面評估,最佳化計畫實施與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科技部、財政部選擇部分工作基礎好、示範性強的地區先行試點,取得一定經驗後,適時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第三十五條 省級科技、財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補充規定

科技部 財政部關於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國科發社〔2014〕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自科技惠民計畫實施以來,各有關單位按照科技惠民計畫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回響,認真組織實施。但在實施過程中,由於實際工作需要,項目實施參加單位和目標任務等要進行適當調整。為充分發揮地方組織單位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地方實施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科技惠民計畫組織實施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科技部、財政部梳理了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調整的情況,並提出了具體的處置意見,作為《科技惠民計畫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1. 項目目標及任務增加或減少的,由項目牽頭單位報基層組織單位審核後,由基層組織單位報省級組織單位批准,省級組織單位報科技部備案。
2. 項目承擔單位及其項目(課題)負責人調整的,由基層組織單位審核後,報省級組織單位批准。
3. 項目不能按期驗收的,由基層組織單位在項目實施到期前3個月報省級組織單位批准,省級組織單位報科技部備案。
4. 項目出現以上調整情況並涉及預算調整的,均按照《科技惠民計畫經費管理辦法》執行。同時上述相關調整情況需在年度報告中明確。
科技部 財政部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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