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規範項目驗收程式,根據國家、省和市級科技計畫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科學技術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項目驗收的範圍。凡經市科技管理部門批准立項,簽訂契約或計畫任務書(以下簡稱“契約書”)的各類科技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項目。各項目承擔單位均應按本辦法規定做好項目驗收工作,履行項目承擔單位的法人責任和義務。
相關科技專項計畫項目另有驗收管理辦法的,按專項管理辦法規定組織驗收。國家、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的市級配套項目,通過上級驗收的,視為市級驗收通過。
第三條 項目驗收的依據。科技計畫項目驗收以相關管理規定和契約書為依據,對項目研發內容、任務指標、經費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四條 項目驗收的原則。項目驗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提交的驗收資料、實驗數據和提供的試驗示範基地的真實性,由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驗收組織單位和驗收專家組只依據所提供驗收資料以及驗收現場作出相應驗收結論。因提供驗收資料不真實或編造相關科研數據等原因導致出具的驗收結論不客觀,驗收組織單位和驗收專家組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供的驗收資料是否齊全、規範;
(二)契約書約定的研發任務和相應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項目獲得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及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四)項目配套經費到位情況和財政經費、自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第二章 驗收申請
第六條 驗收申請程式。項目負責人通過湖州市科技項目申報系統填寫驗收申請書並提交驗收資料,經項目承擔單位,區縣科技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提交市科技管理部門審核,由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驗收或委託縣科技管理部門、相關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第七條 項目驗收期限。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契約書規定的實施期內或實施期滿6個月內向驗收組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無特殊原因逾期6個月未提出驗收申請,或提出驗收申請後6個月內由於項目承擔單位原因未完成驗收工作的,終止項目實施,按驗收不通過處理。
預計項目在契約書執行期內不能完成研發任務需要延長實施期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執行期內採用網上申請或與書面申請相結合的方式提出延期申請,經區縣科技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科技管理部門審核,網上申請實行痕跡化管理。每個項目申請延期一般不超過1次,每次不超過12個月。
第八條 項目驗收資料。申請項目驗收,需通過湖州市科技項目申報系統向項目驗收組織單位提交以下資料:
1.驗收申請書;
2.項目實施工作報告;
3.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或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4.項目實施績效資料:
(1)項目研究成果(專利、論文、著作權、人才培養、操作規程、相關標準、獲獎證書、可轉化成果登記表等)。論文應標註資助計畫名稱及編號;
(2)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資料,包括具有法定資質單位出具的技術檢測報告、用戶報告和相關的經濟社會效益等。
5.根據項目驗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驗收資料審核。區縣科技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資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與項目相關性等;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資料的規範性、經費使用合理合規性、研發的主要內容及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證明資料的完整性等。
第十條 項目經費審計。財政經費補助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科技計畫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2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項目驗收專項審計報告或者決算報告,應客觀反映該項目總經費以及財政科技經費,區縣、歸口配套經費,自籌經費到位的情況;項目經費是否按經費來源實行單獨建帳、獨立核算情況。根據項目契約書經費預算,客觀反映財政科技經費區縣、部門配套經費,自籌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經費是否結餘;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披露經費管理使用上存在的問題和契約書約定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受託審計的中介機構必須依法審計,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對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結論承擔法定的相關責任。同時,受託審計的中介機構要加強審計業務的學習和培訓,熟悉科技經費審計的程式和要求,提高業務水平。市科技管理部門加強對參與審計中介機構的監督與評價,根據審計信用和質量,實行動態管理。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出具虛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停止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審計資格,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形式。項目驗收一般以會議驗收方式組織進行,經驗收組織單位批准也可採取通信評議驗收方式。自然科學資金項目可採取書面審核的方式驗收結題。財政經費補助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科技計畫項目應採用會議驗收方式。
會議驗收的程式主要包括聽取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執行情況的介紹、討論質詢、專家評議、驗收專家組形成驗收意見等。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考察現場。
通信評議驗收指通過函審的方式,由驗收專家組組長負責,綜合各專家的意見,匯總並形成驗收意見。
書面審核指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市科技管理部門通過湖州市科技項目申報系統,對項目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不另行組織驗收。
重大、重點科技示範和產業化項目一般應當在試驗、產業化現場進行驗收,或由驗收組織單位事先委派行業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到現場考察,核實產業化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後,再組織會議驗收。現場考察也可以委託區縣科技管理部門進行。
第十二條 驗收組織單位。市財政經費補助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科技計畫項目,由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驗收。1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按項目承擔單位屬地或項目管理歸口,委託區科技管理部門、市級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無市財政經費補助的項目由縣科技管理部門、市級歸口管理部門自行組織驗收,市科技管理部門每年隨機抽查,並視抽查情況決定下一年度立項數量。
第十三條 驗收專家。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項目組織驗收應成立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和財務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於5人,其中財務專家不少於1人;未獲得財政科技經費的,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於3人。驗收專家組成員由驗收組織單位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所屬技術領域和要求確定。合理控制同一專家參加市級科技計畫項目驗收頻次。
第十四條 驗收專家職責。項目驗收技術專家要依據項目契約書以及提交的驗收資料,對項目的研發內容和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財務專家要依據項目財務預算,對項目實施中的經費到位情況、財政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的經濟效益進行評價。驗收專家組同時還應當對被驗收項目的組織實施、獲取自主智慧財產權和人才培養情況進行評價,並對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驗收專家要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嚴格依照項目驗收的程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驗收評價意見。如發現在項目驗收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有失公允等現象的,市科技管理部門給予專家出庫、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用、宣布驗收意見無效等處罰。
項目驗收專家對被驗收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審查的技術資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驗收組織單位提出申請,有必要的,驗收組織單位應當與驗收專家組成員簽訂保密協定,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會場所的選定、會議標準及驗收專家諮詢費,嚴格依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經費支出納入項目經費預算,專家諮詢費應由驗收專家簽收或直接匯入專家本人銀行賬號。
驗收組織單位組織會議驗收時應當精簡參會人員,相關行政管理人員不得領取專家諮詢費。
第十六條 驗收意見。驗收的結論意見分為通過、不通過和結題三類。驗收意見不包括項目技術達到的水平進行評價。
驗收通過。項目契約書涉及的約束性指標全面完成,預期性指標基本完成。項目經費到位率和執行率達到75%及以上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規的,認定為通過。
驗收不通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不通過:
1.未按契約書約定,未經市科技管理部門批准,擅自變更考核目標或研發內容的;
2.經費管理使用混亂,未按經費來源實行單獨建帳、獨立核算,用台帳進行核算的。財政資金存在虛構財務會計資料、虛假票據、大額現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問題的;
3.所提供的驗收資料存在內容抄襲、數據造假等重大問題,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驗收指標完成情況有效證明資料的;
4.違反規定轉撥、轉移財政資金,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且情節嚴重的;
5.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拒不整改的;
6.無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項目驗收的。
驗收結題。不符合驗收通過條件,且不屬於驗收不通過情況的,認定為結題。
科技計畫項目的約束性指標是指項目研發應當獲取的技術經濟指標、符合相關標準或檢測的樣品、樣機等目標產品,或約定的技術套用示範工程等。預期性指標是指項目實施預期能夠獲得的成果,包括申請專利數量、發表論文數量、預期的經濟效益指標等。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在契約書中沒有明確的,由驗收專家組在項目驗收時商議確定。
第十七條 項目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經費按規定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認定為結題和不通過的,財政結餘經費和經審計使用不合規經費按原撥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終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2.項目研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3.項目研發取得了目標產品,但由於市場變化進一步產業化套用沒有意義的;
4.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其它原因。
申請終止結題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採用網上申請或與書面申請相結合的方式提出,同時提交第八條第3、4、5項的相關資料,經區縣科技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科技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同意終止實施的分期補助和一次性補助項目,財政結餘經費和經審計使用不合規經費退回財政。
第十九條 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實行迴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及其他與項目有利益關係的人員(由項目驗收組織單位確認),均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參加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專家如與被驗收項目存在利益關係,應主動向驗收組織單位提出迴避申請。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可申請要求驗收專家進行迴避。
第四章 驗收公示
第二十條 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結果實行網上公示制度。項目承擔單位一般應在驗收後10天內,根據驗收專家意見,通過湖州市科技項目申報系統修改驗收資料,填寫驗收公示表並上傳驗收意見和驗收組成員名單掃描件。公示內容包括驗收項目的名稱、計畫編號、承擔單位、完成人員、驗收意見、驗收結論等,經驗收組織單位、市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後,在市科技管理部門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接受社會監督。
市科技管理部門收到異議書面資料,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驗收證書的辦理。經公示無異議,可登錄湖州市科技項目申報系統填寫驗收證書。驗收證書審核通過後,下載列印驗收證書。在市科技管理部門辦理驗收證書籤章、存檔手續時,需遞交驗收證書和驗收資料的紙質材料,一式兩份。
自然科學資金項目結題證書由項目承擔單位在市科技管理部門辦公室領取,需遞交驗收資料的紙質材料,一式兩份。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後2年內,項目負責人應當將與該項目相關的論文、專利、獲獎和套用情況等成果通過湖州市科技項目申報系統予以補充填報。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區縣科技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工作的指導,視情對委託驗收項目進行抽查,督促提高驗收質量,並與次年的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申報限額數掛鈎。驗收質量不符合要求的,下達整改意見書並暫停市級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工作。
區縣科技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應擔負屬地、歸口管理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的管理責任,做好項目驗收指導和服務工作。受委託開展驗收工作的,應當嚴格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做好項目驗收。
第二十四條 建立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科技項目管理系統適時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執行情況,作為再次申報項目時的參考。對未通過驗收,但不涉及抄襲、弄虛作假等科研不端行為的,從項目契約到期開始計算,2年內暫停項目負責人申報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及推薦其申報省級以上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涉嫌抄襲、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自該行為被記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科技計畫項目。
第二十五條 區縣科技管理部門立項獲得財政經費資助並簽訂契約書的科技計畫項目,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試行辦法》(湖市科計發〔2008〕4號)同時廢止。

解讀

1、《湖州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出驗收申請後6個月內由於項目承擔單位原因未完成驗收工作的,終止項目實施,按驗收不通過處理。”
解釋:項目管理部門審核驗收申請的時間不計入在6個月內,避免因審核時間較長延誤驗收。
2、《辦法》第七條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執行期內採用網上申請或與書面申請相結合的方式提出延期申請”。
解釋:原則上,申請延期應項目執行期內線上提出。確因系統維護等客觀原因未能及時提出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科技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科技管理部門相關業務處室備案,並線上補充提出申請。書面申請在項目申請驗收時作為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類資料提交。未經同意的執行期後線上提出延期申請一律駁回。
3、《辦法》第七條規定,“每個項目申請延期一般不超過1次,每次不超過12個月。”
解釋:實踐中存在項目負責人出國進修等客觀原因造成項目實施中斷、延期時間不足的情況。根據項目立項管理和申報通知的相關規定,項目執行期一般為1年以上3年以內,允許延期1年,執行期後還有半年的準備驗收時間,因此項目從開始實施到提交驗收申請,最長不得超過4.5年。項目負責人或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科技業務處室報備情況,相關業務處室應嚴肅把握破格延期申請的客觀性。
關於提前申請驗收:項目實施不滿一年不予受理;項目實施滿一年,但距離執行期滿還有6個月以上,申請提前驗收的,項目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必須全面完成,不得以論文錄用證明、新產品申報書等過程性材料作為績效證明。
4、《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交項目實施工作報告。
解釋:為深入推進“三服務”活動,精簡項目驗收材料,將原工作總結與技術總結二者合併為工作報告(編寫提綱附後)。項目申請驗收時,提供新版工作報告或舊版的工作總結、技術總結,均予以認可。
5、《辦法》第八條規定,“涉及技術指標的有關證明資料,包括具有法定資質單位出具的技術檢測報告……”。
解釋:具有法定資質單位主要包括獲得CNAS、CMA、CAL等資質的專業機構。
部分技術指標無法定資質單位檢測渠道的,可提請具有相當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檢測並提交相關說明,由驗收組技術專家判定。
6、《辦法》第八條規定,“論文應標註資助計畫名稱及編號”。
解釋:為防止擅自標註或多頭標註重複獲得科技項目資助,對標註為多個市級科技項目成果的論文,數量折算處理,影響項目驗收(如同時標註為2個市級科技項目成果的論文,計0.5篇,以此類推)。在審核論文數量的同時,綜合考慮論文質量。
項目承擔單位提交論文作為驗收資料時,應當提供論文發表期刊的封面、目錄、正文標題頁和資助計畫名稱標註頁的清晰照片或掃描件(線上發表的論文可提供相關截圖)。並在工作報告第四部分第3點詳細註明發表論文的作者、論文標題、期刊名稱及期號、期刊級別等,必要時提供欄目名稱(部分期刊級別因欄目而不同)。
7、《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自然科學資金項目可採取書面審核的方式驗收結題。”
解釋:自然科學資金項目線上提出驗收申請後,經市科技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報備紙質驗收資料後即可現場領取結題證書(可成果登記),不需要組織專家驗收、公示驗收意見、填寫驗收證書。自然科學資金項目要求出具專家驗收意見的,可採取通信評議的方式組織驗收。
8、《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無市財政經費補助的項目由縣科技管理部門、市級歸口管理部門自行組織驗收,市科技管理部門每年隨機抽查,並視抽查情況決定下一年度立項數量。”
解釋:公益性研究B類項目、縣項目的驗收申請由市衛健委、縣科技局根據《辦法》和任務書有關規定線上審核通過後,即可組織驗收。市科技局每年對此類項目驗收申請進行抽查監管。根據抽查不合格項目數量、比例,核減下一年度立項數量。
9、《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獲得財政科技經費的,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於3人。”
解釋:未獲得財政科技經費的,是指公益性研究B類項目和部分縣項目(未獲得縣財政科技經費的)。可不設財務專家。
10、《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項目經費到位率和執行率達到75%及以上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規的,認定為通過。”
解釋:項目驗收時,經費到位情況必須達到預算總經費的75%及以上;經費執行情況必須達到預算總經費的75%及以上,而不是75%乘以75%疊加計算。
11、《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項目驗收後2年內,項目負責人應當將與該項目相關的論文、專利、獲獎和套用情況等成果通過湖州市科技項目申報系統予以補充填報。”
解釋:為加強項目績效管理,項目驗收完成後,新增項目相關論文、專利、科技成果、獲獎和套用情況等,應通過項目申報系統-階段總結與績效-可年度實施總結項目進行補充填報。
12、其他事項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深入開展“三服務”活動,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人財物自主支配權,項目延期申請、人員(非核心成員)變更申請實行備案制,需在執行期內線上提出,市科技管理部門在項目驗收、結轉管理時予以確認。重要提示:項目負責人不得擅自變更,應立即聯繫市科技管理部門處理;除項目負責人以外的其他核心成員(成員1、成員2)變更,由區縣科技管理部門、市級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關於內容變更申請:①直接經費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驗收時在經費決算報告或審計報告中比對預決算差異,並予以合理說明。不必提出申請。②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設備費等項目內容的,應立即聯繫科技管理部門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