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財政項目支出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業部財政項目支出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2]356號),對2000年印發的《農業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農財發[2002]19號)進行了修改,制定出來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財政項目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農業部
- 發布文號:農財發[2002]36號
- 發布日期:2002-12-10
- 生效日期:2002-12-10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農業部
- 法規類型:財政法規
詳細介紹財政支出管理暫行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部財政項目支出(以下簡稱“財政項目支出”)管理,規範管理行為,提高管理水平,根據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和《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項目支出是指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農業部行政司局和部屬單位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實現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的農業項目支出。項目按照其性質分為基本建設類項目、行政事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財政項目按項目性質分,包括行政事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不包括基本建設類項目。按預算方式分,行政事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既包括列入農業部部門預算建議,又編入農業部部門預算草案的財政項目,還包括列入農業部部門預算建議,但未編入農業部部門預算草案的財政項目。
(一)行政事業類項目,主要包括:
1、專項計畫項目,是指國家批准設立的有關事業發展專項計畫、工程、基金等項目。
2、專項業務項目,是指農業部和部屬單位為履行其職能,在開展專業業務活動中持續發生的特定支出項目。
3、大型修繕項目,是指農業部和部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鑑定需要對其危險性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修繕和大型專業設備修理等項目。
4、大型購置項目,是指農業部和部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設備購置項目。
5、大型會議項目,是指農業部和部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召開的“一類會議”和經國務院批准召開的國際性會議等項目。
6、其他項目,是指農業部和部屬單位在上述項目之外發生的支出項目。
(二)其他類項目,主要包括:用於科技三項費用、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性補貼、對外援助、支援不發達地區等資金安排的項目。
第四條財政項目支出管理內容包括項目庫管理、預算管理、項目管理、支付管理和監督管理五個方面。
第五條財政項目支出管理堅持科學規範、公正透明;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專款專用,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六條農業部部屬單位、中央部(委、辦)有關直屬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一級預算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作為項目申報單位向農業部申報項目。
第七條農業部財務司(以下簡稱財務司)負責財政項目支出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一級預算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務部門負責當地中央農業財政項目支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項目庫管理
第八條根據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庫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農業部財政項目支出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
第九條項目庫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的原則。財務司統籌提出項目庫建設的原則和要求,統一組織項目庫建設。
(二)分級管理的原則。財務司負責管理項目庫,綜合業務司局和專業司局(以下簡稱有關業務司局)經財務司同意後可建立和管理行業財政項目支出項目庫。
(三)合理排序的原則。項目庫中的項目應當按照輕重緩急進行合理排序。
(四)滾動開放的原則。項目庫實行開放管理,每年都可以增加新的項目。上年延續項目和當年預算未安排項目滾動進入下一年度項目庫。
第十條財務司根據農業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提出編制農業財政項目的原則和要求,有關業務司局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有關單位)按要求分別組織農業財政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財務司組織有關專家對提請納入項目庫的項目進行評審,提出項目入庫和排序建議報主管財務的部長審定。
第十二條編入年度項目支出預算的項目原則上須從項目庫中提取,非項目庫中項目需經主管財務的部長同意後方可編入年度項目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項目一旦確立,不得隨意調整,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財務司依據預算編制原則,綜合平衡後提出財政項目支出預算建議並編入農業部部門預算,經部常務會審定後報送財政部。
第十六條財務司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數,提出財政項目支出分配建議,報部領導審批同意後分別向有關單位下達控制數。
第十七條有關業務司局商財務司編制行政事業類和其他類項目支出預算草案,按歸口管理職責和程式報主管部長審查後報送財務司。部有關直屬單位編制其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預算草案,報送財務司。
第十八條財務司審核、匯總財政項目支出預算草案,編入農業部部門預算草案,經部常務會審定後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財政部預算批覆後,財務司批覆項目支出預算。檔案抄送財政部、審計署農林水審計局、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第二十條未編入農業部部門預算草案的財政項目,由農業部提出預算建議報財政部。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根據部常務會通過的預算建議,有關業務司局負責細化歸口管理的行政事業類和其他類項目,提出項目年度立項指南,報財務司匯總後,以部辦公廳檔案下發。部有關直屬單位細化其行政事業類項目實施方案報送財務司。
第二十三條項目申報單位根據行政事業類和其他類項目立項指南的要求,提交立項報告和可行性報告,以財(計財)字號檔案分別報送財務司和有關業務司局。
第二十四條在編制預算草案前,有關業務司局完成歸口管理的行政事業類和其他類項目資格審查、評審,並提出財政項目支出的安排建議報送財務司審查。部有關直屬單位提出其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安排建議報送財務司。
第二十五條財務司預算批覆的項目由有關業務司局和財務司根據項目支出預算與項目申報單位簽訂項目契約。可以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和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設備、儀器等,要按照項目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等公開、公平、透明的方式實施。
第二十六條未編入農業部部門預算草案的財政項目,按農業部、財政部的規定管理。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條納入農業部部門預算的財政項目支出,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要求辦理項目經費支付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項目申報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據財務司批覆的項目支出預算和項目契約向財務司報送季度或年度用款計畫。
第二十九條財務司審核、匯總項目申報單位的用款計畫後,報送財政部。列入授權支付的財政項目支出由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的授權簽發支付令。列入直接支付的財政項目支出由財政部根據農業部報送的支付申請簽發支付指令。
第三十條有關業務司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項目管理費使用計畫,報財務司審批後使用。項目管理費只在部本級報賬,不辦理轉撥。
第三十一條未編入農業部部門預算草案的財政項目支出,由財政部辦理支付手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項目申報單位負責向有關業務司局和財務司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並按要求編報項目年度決算。
第三十四條有關業務司局和財務司不定期組織有關單位、專家按照項目契約書進行抽查。項目結束後,項目申報單位要及時總結,並根據項目管理要求,向有關業務司局和財務司提出驗收申請。
第三十五條有關業務司局會同財務司組織驗收,也可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或中介機構組織驗收。對項目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兩年內項目申報資格,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項目申報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經費管理檔案。主要包括對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契約、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結果及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等實行專門登記、保存和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要注意充分發揮財政支出項目的長期效益,促進項目滾動發展。
第三十七條未編入農業部部門預算草案的財政項目支出,由財政部、農業部會同地方財政和農業部門共同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農業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農業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農財發(2000)19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