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規範和加強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是中央財政根據當年農作物病蟲害發生程度安排用於病蟲害防治的專項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06-12-18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農作物病蟲害是指農區和牧區發生的蝗蟲、小麥條鏽病、水稻病蟲害等傳染性強、對農牧業生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病蟲害。
第四條 財政部、農業部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財政部根據當年災害發生趨勢和實際發生情況,落實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預算,審核並及時撥付資金,監督檢查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農業部負責組織預測當年災害發生趨勢,核實匯總各地災害發生情況,編報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各項防治措施,並對防治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各地要積極探索社會化防治的有效形式,扶持和促進各種類型專業防治組織發展壯大,開展統防統治。
第六條 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用於防治所需農藥、機動噴霧(煙)機、燃油、僱工和勞動保護用品支出的補助。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農業(畜牧)部門根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報)結果、防治任務和受災程度,聯合向財政部、農業部申請當年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上年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情況以及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當年農作物病蟲害發生及危害趨勢、計畫防治措施,地方防治資金籌措情況、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數額及用途等。
第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農作物病蟲害監測情況、防治任務和受災程度,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病蟲害監測和防治工作。
第九條 農業部根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報結果和各地病蟲害實際發生情況,審核各省(區、市)申請報告,提出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將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省級農業(畜牧)部門、財政部門按照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模,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農作物病蟲害發生及危害情況,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地方資金落實情況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方案等。
第十一條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所需農藥、設備,除用於緊急救災外,應由省級農業(畜牧)部門、財政部門統一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 管理和使用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設立中央財政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明細賬,切實加強病蟲害防治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積極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檢查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對騙取、截留、擠占、滯留、挪用補助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農業(畜牧)部門向財政部、農業部申請病蟲害防治補助經費,資金由財政部直接下撥。中央直屬墾區向農業部申請,資金由財政部撥付農業部後,再由農業部下撥到墾區。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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