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5日日,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以財資〔2016〕38號印發《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補助範圍和比例,補助資金申請、預撥和清算,監督檢查,附則5章22條,由財政部和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
- 文號:財資〔2016〕38號
- 印發時間:2016年8月25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2016〕38號
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推動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規範和加強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6號)等有關檔案,我們制定了《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
2016年8月25 日
管理辦法
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補助資金,用於支持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對 “三供一業”相關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基本實現分戶設表、按戶收費,交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中央企業不再承擔相關費用的目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原政策性破產企業),包括中央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
本辦法所稱“三供一業”是指分離移交前中央企業實際承擔的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物業管理項目。
第四條 補助資金分配遵循“分項核定、比例補助、年度預撥、據實清算”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編制,資金分配、撥付和清算,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資委負責組織指導集團公司按要求做好“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並按時完成工作目標,審核集團公司匯總上報的補助資金申請,編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預算,督促集團公司合理使用補助資金,並對“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完成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集團公司負責制定本集團“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總體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協調所屬企業開展“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審核匯總上報本集團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加強補助資金內部控制管理,接受財政部、國資委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比例
第六條 補助範圍是中央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實施分離移交的“三供一業”。中央企業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實施分離移交的“三供一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對“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費用予以補助,分離移交費用包括相關設施維修維護費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可研費用、設計費用、舊設備設施拆除費用、施工費用、監理費等。“三供一業”維修改造標準和改造費用標準不得高於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規定。
第八條 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費用補助50%,對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費用補助100%。
第三章 補助資金申請、預撥和清算
第九條 中央企業已簽署“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維修改造)協定或者框架協定的,可以申請預撥補助資金。維修改造和分離移交完成後,中央企業應當及時申請清算補助資金。
簽署框架協定的中央企業,應加快工作進度,儘快簽署分離移交(維修改造)協定。
第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應當向集團公司報送補助資金預撥申請檔案。集團公司審核匯總形成本集團補助資金預撥申請檔案,2016年8月底前報送至國資委、財政部,以後年度每年於2月底前報送至國資委、財政部。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預撥申請檔案主要包括“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總體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計畫,擬(已)分離移交項目基本情況、分離移交費用預算金額、申請補助金額,以前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工作進展情況等內容,同時包括以下材料:
(一)相關協定、分離移交費用預算金額說明及相關依據檔案等材料。
(二)相關企業屬於原政策性破產企業範圍的證明材料。
(三)補助資金預撥申請表(見附表1)。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完成後,集團公司隨同補助資金預撥申請檔案一併報送補助資金清算申請檔案。補助資金清算申請檔案主要包括“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年度工作計畫完成情況、分離移交費用支出情況、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等內容,同時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協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分離移交費用清單、資金支付憑證等材料。
(二)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表(見附表2)。
第十三條 國資委對集團公司報送的補助資金預撥和清算申請檔案進行審核,2016年9月15日前將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以後年度每年於3月20日前將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並同時報送預撥資金審核匯總表(見附表3)、清算資金審核匯總表(見附表4)、資金撥付審核意見表(見附表5)。
第十四條 財政部對國資委的審核意見覆核後,核定中央財政應補助金額,並按照以下標準預撥和清算:
(一)對簽署分離移交(維修改造)協定的,按應補助金額的全額預撥。
(二)對簽署分離移交(維修改造)框架協定的,按不超過應補助金額的90%預撥。
(三)對完成分離移交的“三供一業”項目據實清算。
第十五條 財政部按照年度預算安排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撥付至集團公司。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提交補助資金清算申請檔案的最後截止時間為2020年2月底前,逾期未提交的,財政部將會同國資委進行清算審核。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規範使用和管理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財政部、國資委適時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違規使用補助資金等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中央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作為費用性支出。
“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涉及資產無償劃轉和移交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62號)的規定,做好審核批准、報備、資產清查、財務清理、審計評估、產權變更及登記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表:1. 年補助資金預撥申請表(略)
2. 年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表(略)
3. 年預撥資金審核匯總表(略)
4. 年清算資金審核匯總表(略)
5. 年資金撥付審核意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