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發[2006]6號
2006-2-7
政策通知內容
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全社會研究開發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使科技投入水平同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要求相適應。
(二)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的穩定增長。各級政府把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2006年中央財政科技投入實現大幅度增長,在此基礎上,“十一五”期間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
(三)切實保障重大專項的順利實施。《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專項的實施,要遵循“成熟一個、啟動一個”的原則,組織專家進一步進行全面深入的技術、經濟等可行性論證,並根據國家發展需要和實施條件的成熟度,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統籌落實專項經費,以專項計畫的形式逐項啟動實施。
(四)最佳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持基礎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合理安排科研機構正常運轉、政府科技計畫(基金)和科研條件建設等資金。重視公益性行業科研能力建設,建立對公益性行業科研的穩定支持機制。最佳化政府科技計畫體系,明確支持方向,重點解決國家、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
(五)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創新投入機制,整合政府資金,加大支持力度,激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對引進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要引導和支持大型骨幹企業開展競爭前的戰略性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的研究開發,建立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技術創新平台;加強面向企業技術創新的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
(六)創新財政科技投入管理機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隊伍建設、政府科技計畫設立、科研條件建設等方面,建立協調高效的管理平台,最佳化資源配置,使財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改革和強化科研經費管理,對科研課題及經費的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結果的全過程,建立嚴格規範的監管制度。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的績效評價體系,明確設立政府科技計畫和套用型科技項目的績效目標,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稅收激勵
(七)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研究制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稅收政策。
(八)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採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九)完善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
企業所得稅。繼續完善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稅收政策。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計稅工資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十)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範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畫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一)完善促進轉制科研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徵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政策到期後,根據實際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
(十二)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對主要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三)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必要的稅收扶持政策。
(十四)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其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基金的捐贈,屬於公益性捐贈,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金融支持
(十五)加強政策性金融對自主創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
國家開發銀行在國務院批准的軟貸款規模內,向高新技術企業發放軟貸款,用於項目的參股投資。中國進出口銀行設立特別融資賬戶,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實施傾斜支持政策。
(十六)引導商業金融支持自主創新。政府利用基金、貼息、擔保等方式,引導各類商業金融機構支持自主創新與產業化。商業銀行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對資信好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企業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根據信貸、結算管理要求,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
(十七)改善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與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穩定的銀企關係,對創新活力強的予以重點扶持。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促進各類徵信機構發展,為商業銀行改善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支持。
政府引導和激勵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探索創立多種擔保方式,彌補中小企業擔保抵押物不足的問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
(十八)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事業。制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配套規章,完善創業風險投資法律保障體系。依法對創業風險投資企業進行備案管理,促進創業風險投資企業規範健康發展。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許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允許證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前提下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完善創業風險投資外匯管理制度,規範法人制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明確對非法人制外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有關外匯管理問題。
(十九)建立支持自主創新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主機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大力推進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縮短公開上市輔導期,簡化核准程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進程。適時推出創業板。
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股份轉讓工作。啟動中關村科技園區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證券公司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允許具備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在有條件的地區,地方政府應通過財政支持等方式,扶持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拓寬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二十)支持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保險服務。支持保險公司發展企業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中斷保險等險種,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保險服務。
(二十一)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匯管理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際需要,充分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用匯需求。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支持國內企業設立海外研究開發設計機構、收併購國外研究開發機構或高新技術企業。
政府採購
(二十二)建立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建立自主創新產品認證制度,建立認定標準和評價體系。由科技部門會同綜合經濟部門按照公開、公正的程式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並向全社會公告。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範圍內,確定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加強預算控制,優先安排自主創新項目。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必須優先購買列入目錄的產品。採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標明自主創新產品。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批過程中,在採購支出項目已確定的情況下,優先安排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預算。發揮財政、審計與監察部門的監督作用,督促採購人自覺採購自主創新產品。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有關部門應將承諾採購自主創新產品作為申報立項的條件,並明確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要求。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採購比例一般不得低於總價值的60%.不按要求採購自主創新產品,財政部門不予支付資金。
(二十三)改進政府採購評審方法,給予自主創新產品優先待遇。在政府採購評審方法中,須考慮自主創新因素。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在滿足採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其中,自主創新產品價格高於一般產品的,要根據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扣除。自主創新產品企業報價不高於排序第一的一般產品企業報價一定比例的,將優先獲得採購契約。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併合理設定分值比重。
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服務項目採購,可以在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將契約授予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
完善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契約管理,拒絕接受或提供契約約定自主創新產品的,財政部門應責令其糾正,否則不予支付採購資金。
(二十四)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且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採購人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
政府對於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應當通過政府採購招標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究開發機構,簽訂政府訂購契約,並建立相應的考核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
(二十五)建立本國貨物認定製度和購買外國產品審核制度。採購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購買本國產品。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國貨物認定標準。採購人需要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在中國境外使用除外),在採購活動開始前,需由國家權威認證機構予以確認並出具證明。採購外國產品時,堅持有利於企業自主創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購買向我轉讓技術的產品。
(二十六)發揮國防採購扶持自主創新的作用。國防採購應立足於國內自主創新產品和技術。自主創新產品和技術滿足國防或國家安全需求的,應優先採購。政府部門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項目,應首先採購國內自主創新產品,採購契約應優先授予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或科研機構。
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二十七)加強對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管理。凡由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確需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由項目業主聯合製造企業制定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工程項目審批和核准的重要內容,報請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後實施。
加強對引進技術工作的諮詢和評估。重大技術和重大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須經有關部門聯合組織的專家委員會進行諮詢論證,明確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計畫、目標和進度。將通過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創新能力,作為對引進項目驗收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二十八)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定期調整鼓勵引進技術目錄。
對國內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業需要引進的重大裝備,國家鼓勵統一招標,引導外商聯合國內企業投標;在進口裝備的同時,應當引進先進設計製造技術,並支持國內企業儘可能多地參與分包和實現本地製造。
(二十九)限制盲目、重複引進。定期調整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限制進口國內已具備研究開發能力的關鍵技術;禁止或限制進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後裝備和技術。
(三十)對企業消化吸收再創新給予政策支持。對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先進裝備和產品,納入政府優先採購的範圍。對訂購和使用國產首台(套)重大裝備的國家重點工程,國家優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項目業主、裝備製造企業和保險公司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重大裝備保險機制,引導項目業主和裝備製造企業對國產首台(套)重大裝備投保。
(三十一)支持產學研聯合開展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重大裝備的引進,用戶單位應吸收製造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參與,共同跟蹤國際先進技術的發展,並在消化吸收的基礎上,共同開展自主創新活動。在國家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優先支持在重點產業中由產學研合作組建的技術平台,承擔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任務。
(三十二)實施促進自主製造的裝備技術政策。針對國民經濟、社會重點發展領域和重點工程,由綜合經濟部門牽頭,並由使用部門和製造部門共同參與制定國家裝備技術政策,積極推進重大裝備的自主製造。國家和地方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採用重大裝備和技術,應符合裝備技術政策。
創造和保護智慧財產權
(三十三)掌握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國家科技部門、綜合經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行業和領域特點共同編制並定期發布應掌握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目錄,國家科技計畫和建設投資應當對列入目錄的技術和產品的研製予以重點支持。對開發目錄中技術和產品的企業在專利申請、標準制定、國際貿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知名品牌和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
國家科技部門會同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平台,支持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加工和戰略分析,為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市場開拓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
(三十四)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推動以我為主形成技術標準。國家科技計畫支持重要技術標準的研究,引導產學研聯合研製技術標準,促使標準與科研、開發、設計、製造相結合。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業協會等制定重要技術標準的指導協調,支持企業、社團自主制定和參與制定國際技術標準,鼓勵和推動我國技術標準成為國際標準。國家建立標準服務平台,支持加快國外先進標準向國內標準的轉化,重點支持企業通過再創新推動以我為主形成技術標準。
(三十五)切實保護智慧財產權。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執法力度,營造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治環境。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從事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國家科技計畫和各類創新基金對所支持項目在國外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費用,按規定經批准後給予適當補助。切實保障科技人員的智慧財產權權益,職務技術成果完成單位應對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突出貢獻人員依法給予報酬。依法保護非職務發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機制。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專門委員會,對涉及國家利益並具有重要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併購、技術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或調查,避免自主智慧財產權流失和危害國家安全。同時,也要注意防止濫用智慧財產權制約創新。
(三十六)縮短發明專利審查周期。改革發明專利審查方式,提高專利實質審查工作效率,縮短審查周期。對國家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或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自主創新成果,發揮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依法維護國家利益。
(三十七)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加快建立我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通報協調機制、快速反應機制和研究評議體系。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地方和企業聯合建立包括技術預警在內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預警機制,密切跟蹤我國產品目標出口國的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式和檢驗檢疫要求的變化,對出口可能遭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實時監測和發布預警。
人才隊伍
(三十八)加快培養一批高層次創新人才。實施國家高層次創新人才培養工程,在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社會公益研究等若干關係國家競爭力和安全的戰略科技領域,著力培養造就一批創新能力強的高水平學科帶頭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優秀創新人才群體和創新團隊。打破論資排輩的現象,改進和完善學術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認可機制,使中青年優秀科技人才脫穎而出。
(三十九)結合重大項目的實施加強對創新人才的培養。制定人才培養規劃,實施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計畫項目,要重視和做好相關的創新人才培養工作。在國家科技計畫項目評審、驗收、國家重點實驗室評審、科研基地建設綜合績效評估中,把創新人才培養作為重要的考評指標。
(四十)支持企業培養和吸引創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業分配和激勵機制,支持企業吸引科技人才,允許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對技術骨幹和管理骨幹實施期權等激勵政策。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設立面向企業創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員崗位,選聘企業高級專家擔任兼職教授或研究員。制定和規範科技人才兼職辦法,引導和規範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科技人才到企業兼職。支持企業為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基地。推進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吸引優秀博士到企業從事科技創新。企業招聘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吸引優秀人才不受戶籍限制。制定相應的政策支持軍工等特殊崗位的創新人才培養和使用。
明確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自主創新的領導職責。將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和創新能力建設作為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四十一)支持培養農村實用科技人才。對科技人員面向農村和貧困地區開展技術創新服務予以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遠程教育資源,提高廣大農民採用實用、先進農業技術的水平和職業技能。
(四十二)積極引進海外優秀人才。制定和實施吸引優秀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回國(來華)工作和為國服務計畫,結合國家自主創新戰略、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創新項目,採取團隊引進、核心人才帶動引進等多種方式引進海外優秀人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制、增人指標、工資總額和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外籍傑出科技人才申請來華工作許可、在華永久居留的條件可適當放寬,在其居留證件有效期內可辦理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制定保障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在華外籍高層次人才合法權益的辦法。妥善解決好海外優秀人才回國(來華)工作的醫療保險、配偶就業、子女上學等問題。
(四十三)改革和完善科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專業技術人才管理體制,分類推進專業技術職務制度改革。深化科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業單位可以自主設立各級創新崗位,自主聘用。實行固定崗位與流動崗位相結合,人員使用與項目、課題相結合的制度。除涉密崗位外,推行關鍵崗位和科研項目負責人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制度。對科研機構的新進人員可實行人事代理制度。鼓勵科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積極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員向企業流動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辦法。按照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要求,改革和規範科研單位工資分配製度,建立以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為主要內容的收入分配製度,禁止違反規定將國家科研項目經費用於分配。
(四十四)建立有利於激勵自主創新的人才評價和獎勵制度。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規律的多元化考核評價體系,對科學研究、科研管理、技術支持、行政管理等各類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建立不同領域、不同類型人才的評價體系,明確評價的指標和要素。改革和完善國家科技獎勵制度,建立政府獎勵為導向、社會力量獎勵和用人單位獎勵為主體的激勵自主創新的科技獎勵制度,把發現、培養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別是尖子人才作為國家科技獎勵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對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和從事相關管理的人員、機構進行信用監督,增強道德規範,促進學風建設。
教育與科普
(四十五)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在自主創新中的重要作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調整高等教育結構,加強重點學科建設。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專門人才的需求,最佳化學科專業布局,促進學科交叉融合,抓緊培養緊缺人才。紮實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提高高等學校創新能力和社會服務能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創新研究生培養機制,著力培養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堅持產學研結合,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同企業、科研機構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緊密型合作關係,共同培養創新人才,聯合開展創新活動。擴大研究生派出規模,完善選派辦法,在更高層次上開展國際科技和高層次人才培養合作。
(四十六)大力發展與改革職業教育。加快技能型緊缺人才的培養和農村轉移勞動力的培訓。切實加強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擴大中等職業教育的辦學規模,提高高等職業院校的辦學質量,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
(四十七)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大力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和教學改革,加強和改進德育、智育、體育和美育,使青少年主動地生動活潑地得到發展。大力倡導啟發式教學,注重培養學生動手能力,從小養成獨立思考、追求新知、敢於創新、敢於實踐的習慣。切實加強科技教育。廣泛運用現代遠程教育手段,倡導新的學習方式和教學方式。積極開發併合理利用校內外各種課程資源,發揮圖書館、實驗室、專用教室及各類教學設施和實踐基地的作用,廣泛利用校外的展覽館、科技館等豐富的資源,加強中小學生科技活動場所建設,拓寬中小學生知識面和鍛鍊實踐能力。
(四十八)大力發展科普事業。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形成尊重科學、崇尚創新的濃厚社會氛圍。加強國家科普能力建設。建立科普事業的良性運行機制。建立科研機構、大學定期向社會公眾開放制度。鼓勵著名科學家和其他專家學者參與科普創作。切實加強科普場館建設。
科技創新基地與平台
(四十九)加強實驗基地、基礎設施和條件平台建設。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大戰略需求,在新興交叉前沿領域的戰略空白領域建設若干學科交叉、綜合集成、機制創新的國家實驗室。以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究開發中心等為依託,組織實施重大自主創新項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動項目、基地、人才的有機結合。
重點建設一批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資源共享平台,科學數據共享平台,科技文獻共享平台,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台,網路科技環境平台等,全面加強對自主創新的支撐。
(五十)加大對公益類科研機構的穩定支持力度。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公益類科研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對已實行分類改革的國務院部門屬公益類科研機構,經驗收合格後,按照重新核定的非營利科研編制,從2006年起大幅度提高投入力度,達到與其承擔國家科研和公益服務相適應的水平。
(五十一)加強企業和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自主創新基地建設。國家支持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依託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技術輻射能力的轉制科研機構或大企業,集成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相關力量,在重點領域建設一批國家工程實驗室,開展面向行業的競爭前技術、前沿技術和軍工配套、軍民兩用技術研究。
完善轉制科研機構業績考核辦法,建立起促進其技術創新的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在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中,合理剔除非經營性資產的影響因素。
(五十二)加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要推進“二次創業”,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軟環境建設,努力成為促進技術進步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載體,成為帶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的強大引擎,成為高新技術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的服務平台,成為搶占世界高技術產業制高點的前沿陣地。
(五十三)推進科技創新基地與條件平台的開放共享。擴大科技創新基地與條件平台向全社會的開放,建立和完善國家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向企業和社會開放共享的機制和制度。把面向企業和社會提供服務,作為考核其運行績效的重要指標。
加強統籌協調
(五十四)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資源的統籌機制。完善財政部門與科技等部門科技資源配置的協調機制。完善統計方法,提高研究與開發統計數據質量。強化科技預算的執行監督,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目標的實現。建立創新資源配置的信息交流制度,防止重複立項和資源分散、浪費。
(五十五)建立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協調機制。由財政部門牽頭,科技、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參加組成協調機構,制定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辦法,審查實施情況,協調和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五十六)建立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協調機制。由國家綜合經濟部門牽頭,科技、教育、財政、商務、稅務、海關、質檢、智慧財產權等相關部門參加組成協調機構,制定重大產業技術和裝備引進政策,組織協調並監督重大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
(五十七)促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建立促進軍民科技資源協調配置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軍民科技計畫的銜接與協調。建立軍用、民用自主創新信息共享平台,促進軍用、民用技術研究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創新成果的雙向轉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起草、制定促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國防科研生產和武器裝備採購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配套制度。制定軍品承研、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認證辦法,引入基於資格審查的軍品市場準入制度,擴大軍品市場的準入範圍,將符合條件的民口科研機構和企業納入裝備承研承制單位名錄。
在滿足軍用要求的前提下,積極採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用於武器裝備研製,建立國家標準、軍用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互補的標準體系。對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民口企事業單位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五十八)要認真做好實施《規劃綱要》、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宣傳工作。
(五十九)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檔案要求制定必要的實施細則。
(六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依照法定許可權制定相應的具體政策措施。 國務院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