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政策操作指引(試行)

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政策操作指引(試行)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政策操作指引
  • 實施地區:廣東省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引導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有計畫、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按照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印發的《激勵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試行方案》和《廣東省省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推進全省企業研究開發的後補助資金。補助資金採取事後獎補、分檔補助、一次性撥付方式,對經核實的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助支持,按照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有關程式撥付。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研發準備金是指企業為保證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資金需求,根據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的決議,提前安排專門用於研究開發項目支出的資金;研發準備金制度是指企業規範研發準備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項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 補助資金安排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具體按照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補助對象。
(一) 在廣東省內(不含深圳)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企業。
(二) 企業已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根據研發計畫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發資金,並已先行投入自籌資金開展研究開發活動。
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及年度研發工作需在廣東省政府網上辦事大廳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台(以下簡稱“陽光政務平台”)進行備案。
(三) 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應以《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和各級科技行政部門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指引,實施地在廣東省內。
第六條 補助標準。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根據全省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實際情況、省級財力情況和企業規模等情況,測算年度補助資金安排額度,落實預算金額,確定年度補助標準並報聯席會議審定。
第七條 申報通知的發布。補助資金年度工作方案經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審定後,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發布當年度《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通知》(以下簡稱“《申報通知》”)。
第八條 企業申報流程及要求。企業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在“陽光政務平台”進行網上申報:填寫《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表》,提交相關附屬檔案材料;企業在網上提交後、受理截止前,報送相應書面材料到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門。
附屬檔案包括以下材料:
(一) 經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批准的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檔案,加蓋單位公章。
(二) 經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批准的企業研發準備金預算、決算情況說明,加蓋單位公章。
(三) 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研發準備金及研發項目備案登記表》(研發活動發生在2016年以前的,企業須在《申報通知》受理截止前在陽光政務平台進行補充備案登記;研發活動發生在2016年及以後的,企業原則上須在研發當年度2月底前在陽光政務平台進行備案登記)。
(四)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加蓋單位公章。
第九條 審核。申報受理截止後,各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稅務主管部門、經信部門、統計部門對當地企業申報補助資金情況進行審核。
各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參考稅務部門審核的可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進行匯總,對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進行審核,形成企業申報情況匯總表並反饋給當地稅務部門、經信部門、統計部門;各地稅務部門將企業填報的可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與稅務系統的申報記錄進行比對並將結果反饋科技部門;各地市經信部門對申報企業是否重複享受技術改造經費補助進行審核並將結果反饋科技部門;各地市統計部門根據上年度企業研發統計對企業申報情況匯總表進行審核並反饋科技部門。
各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各部門審核情況,提出企業研究開發投入擬補助計畫,形成當地《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及擬補助匯總表》(以下簡稱《補助匯總表》),將書面《補助匯總表》上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審核未通過的企業,由各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在網上退回並說明原因。
中央駐粵企業及省屬企業直接通過主管部門向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申報的,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將申報材料轉至其所屬地區稅務機關進行比對(包括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資料進行審核並提出擬補助額度,工作程式參照上述地市級各部門職責分工和程式,審核後形成中央駐粵企業及省屬企業《補助匯總表》。
第十條 補助資金分配計畫覆核。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對《補助匯總表》中的擬補助企業名單及補助額度進行覆核。對覆核未通過的企業,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退回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門並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審定。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將年度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報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 公示。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對聯席會議審定的分配方案按程式向全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將公示無異議的分配方案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的下達及撥付。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下達補助計畫,由各級財政主管部門按照確定後的補助計畫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省屬企業補助資金的撥付直接由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在專項資金管理平台和部門入口網站對補助資金有關信息進行公開。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託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或評審機構)檢查等方式,對補助資金的申報、使用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或績效評價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本指引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如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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