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廣水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廣水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水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水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安全高效運行,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管理機制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11號)和《市人民政府關於創新管理機制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實施意見》(廣政發〔2014〕14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統籌安排、各司其職、整體打造、集中連片、整體推進”的原則,將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統籌使用,互相匹配,形成合力,最大限度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統籌範圍
第三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範圍包括中央、省、市(州)、縣(市)級除保基本運轉、民生保障、應急救災、惠農補貼等(以下簡稱“四保”)資金以外的財政專項資金。基本運轉主要是指保障市、鄉正常運轉的本級預算支出和上級經費補助;民生保障主要是指有明確政策規定、使用方向或具體補助對象的民生資金;應急救災主要是指用於應急救援和生產救災、生活救濟的資金;惠農補貼主要是指直接補貼到農戶的資金。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四條 納入統籌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由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五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批覆的項目計畫,下達項目建設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檔案,進行項目資金管理,實行項目主管、項目實施、資金結算三分離制度。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實施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按照項目建設規劃、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認真建設項目,市財政部門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和質量,適時撥付資金。
第六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項目實施單位填寫《廣水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支付申請單》,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明確意見,報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領導一支筆審批後,方可辦理撥款。
第七條 工程類項目按照工程進度撥款,項目開工完成工程量的50%,撥付項目工程資金的3O%;項目竣工驗收後累計撥付項目資金的90%;待項目完工1年後,經項目主管部門及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回頭看復驗,未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撥付剩餘項目資金。
第八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政府採購制。大宗商品實行政府採購。
第九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市級財政報賬制。按照資金來源渠道、資金性質、資金用途、職能和責任分類、分口到市財政局報賬。
第十條 統籌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嚴禁用於樓堂館所建設,嚴禁用於發放津補貼,嚴禁用於補充公用經費不足。
第四章 資金監督
第十一條 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統籌資金全程監督;市審計局負責對統籌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監督工作,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各相關職能部門加強配合、互通情況,避免重複檢查。
第十二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有權停止撥付資金,同時追究項目單位及負責人的責任,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已撥的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須加強對項目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定期向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全程監督管理。對不能如期組織項目施工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中止計畫執行,並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項目主管部門認真做好項目資金的投資評審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審查,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竣工決算工作。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年度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工作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基本原則是:客觀公正、突出績效、獎懲分明、定性考評與定量考評相結合。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對象主要是承擔有資金統籌使用任務的相關片區鄉鎮和部門。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內容是: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資金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效果,檔案資料收集和規範整理等。
第十九條 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由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組成人員從審計、財政和相關部門抽調。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納入市政府對片區鄉鎮、業務主管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與年度評先表模掛鈎,對完成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任務的部門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