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加強項目資金的統籌使用
加快項目預算批覆和下達。本級財政支出原則上列入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在預算批准後60日內下達,一般性轉移支付在預算批准後30日內下達。屬於先預付後結算的項目,應在規定時限內預下達,預下達比例不低於預算的90%,其餘資金下達時間不遲於當年9月30日。需要實行年終清算的項目,待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後,在決算前辦理結算或納入下年度資金抵扣。跨年度實施項目需分年度編制預算,根據開工條件對確需安排項目制定分年度項目建設和資金安排計畫,按程式報批後列入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建立項目動態調整機制,已下達的部門預算除必須的運轉性項目支出外,1-10月執行進度低於80%的,可由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比例收回預算統籌,收回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
二、加強重點科目資金的統籌使用
重點推進科技、教育、農業、節能環保、醫療衛生等重點科目資金的統籌。屬於按標準補助的民生資金,按照規定列入一般性轉移支付或部門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專項資金數量,按照“一個部門一個專項,沒設專項的部門不新設專項”的原則,清理整合各類專項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需要,會商財政部門在規定的專項資金中細化安排具體支出,各具體支出不單獨作專項資金列科目。建立專項資金動態調整機制,結合部門事業發展實際需要,對專項資金預算實行“一年一定”,不再固化安排,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專項資金,按規定及時調整用於其他急需或有條件實施的項目。對於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以下簡稱PPP項目),在統籌安排財政資金時給予傾斜支持。
三、加強部門資金的統籌使用
推進部門經費統籌管理,結合零基預算要求,健全基本支出定員定額標準體系,除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外,逐步取消項目支出中用於本部門編制內人員經費的支出。規範專項資金設立,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項目一般不設立專項資金。加強對不同專項資金間安排項目的監控,建立專項資金查重機制,已有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其他財政資金原則上可不再安排或減少安排,一般不重複安排支出。對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競爭性領域專項資金,主要採取基金管理等市場化運作模式。對少數不適合實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專項資金,應在事前明確補助機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後採取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保險保費補貼、擔保補貼等補助方式,防止出現補助機制模糊、補助機制難以落實或套取補助資金等問題。
四、加強財政存量資金的統籌使用
從2016年起,對上年末財政存量資金規模較大的地區,適當壓縮對其下年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安排規模。對於年末存量資金占比率高於規定比例或每季度存量資金變動呈增加趨勢的地區,相應壓縮對其下年轉移支付資金安排。部門主管資金(包括主管專項經費、專項資金等)原則上在當年使用完畢,對年度終了仍留存在財政未下達的,原則上收回財政統籌使用,並可按照一定比例核減該部門的下年度預算。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的,結轉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已下達到部門的資金,結轉金額超過當年項目支出一定比例的,可由財政部門收回統籌。部門自有賬戶中預算結餘資金或預算結轉兩年以上資金,應在2015年底前清理完畢;確需使用的,原則上應在2015年底前用款,其餘資金統一收回統籌。
五、加強債務資金的統籌使用
優先支持融資平台公司存量項目轉型為PPP項目,並按規定方式將政府性債務轉換為非政府性債務,減輕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騰出資金統籌用於重點民生項目建設。對將存量債務轉化為PPP項目積極性較強的地區,在統籌安排債券資金時給予傾斜支持。
六、加強組織保障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作為,落實責任,主動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將推進財政資金統籌工作落到實處。加快建立信息定期統計制度,認真分析資金整合、預算執行、財政存量資金等相關情況,及時報送省財政廳等省有關部門。建立從項目申報到財政資金撥付全過程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切實明晰權責。建立健全考核指標體系,對未按規定達到考核指標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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