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是依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3月27日,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聯合印發通知,公布《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 發文字號:粵財農〔2023〕1號
《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是依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3月27日,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聯合印發通知,公布《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是依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制定的實施細則。2023年3月27日,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聯合印發通知,公布《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
廣東省實施《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是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提高水利工程設施的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適應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印發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水利改革發展,依據《預算法》和《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水利發展資金)...
廣東省水利廳 2023年7月20日 檔案全文 廣東省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水利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1] (二)省財政廳依據經省水庫移民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年度後期扶持計畫,在收到中央後期扶持基金1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基金撥付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後期扶持基金15個工作日內,將後期扶持基金及時撥付各縣(市、區)財政...
按照財政部、水利部有關工作部署,結合我省水利基礎設施管理情況,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共同制定了《廣東省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詳見附屬檔案),並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一併遵照執行。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水利基礎設施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力...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專項用於農田水利建設與管護。...
《水利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共八章九十四條,於2002年12月16日起施行。這是為加強水利財政性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提高水利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02〕28號),結合水利部門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五)對單位(部門)的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六)收集、匯總、報送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七)督促竣工項目做好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第九條 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的...
申請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追回專項資金,並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將失信信息納入申請單位社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部門聯合省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制定或修訂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業務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細化制定實施細則,...
水利改革發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財政支農投入的重點領域。確保水利資金安全有效使用,不僅關係到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而且關係到水利改革發展的成敗。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是堅持關口前移、防範在先、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重要舉措,既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又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精神,為進一步健全農田水利建設政策支持體系,財政部、水利部決定對《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335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條文作如下修改: ...
第九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務管理、建設、科研等活動,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均可作為項目申報單位申請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第十條 項目申報範圍包括:(一)防洪防旱:水庫、堤防等水務工程的水毀修復、除險加固和安全達標建設;水閘、泵站等水利設施的大型維修和更新改造;...
聯合基金可根據發展需求,調整、增設基金類型,最佳化資助體系。第十七條 聯合基金統一命名為“廣東省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基金”。聯合資助方為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機構,聯合資助方協定總投入不低於1000萬元(含)且年均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含)的,可設定獨立聯合基金並予以冠名;年均出資規模...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補助資金,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償還債務。對補助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解釋。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第...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是對全總《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一些具體項目、標準作出規範。是對涉及服務基層職工有關的經費規定的重申和明確。本實施細則項目標準為上限標準,基層工會在執行過程中...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156號)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特點,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央財政專項補助的全國重點地區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設...
廣東省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規範、公正透明的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機制,規範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行為,依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納入財政審批、備案管理範圍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
中央、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對下級政府的返還性支出和一般性轉移支付,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其中,涉農資金按照《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規定管理。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制,目錄清單內的專項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專項資金目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前提出,報市財政...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全省水利改革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6〕181號)等法律法規和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發展資金,是...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
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項目前期論證審查,仍按現行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由項目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式申報。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報省政府批准。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中...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政府採購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採購資金及時足額支付,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省級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省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深化市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惠市委辦發電〔2018〕76號)的要求,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結合我市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