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是依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3月27日,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聯合印發通知,公布《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 發文字號:粵財農〔2023〕1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財農〔2023〕1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水利(水務)局: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2〕8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制定了《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2023年3月27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2〕8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以下簡稱中央水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水利建設和改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中央水利發展資金分配方案審核、資金下達、資金審核撥付和使用監督、牽頭組織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中央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廣東省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省級項目審查篩選、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分解安排建議方案,負責資金績效管理具體工作,指導市縣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中央水利發展資金分配方案審核、資金撥付、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及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等。
市縣水利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項目申報,項目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做好實施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中央水利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一)水旱災害防禦支出。用於流域面積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庫除險加固以及雨水情測報、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山洪災害防治,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等提升水旱災害防禦能力的相關支出。
(二)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支出。用於中型灌區建設及節水改造,小型水庫及小型引調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設,水資源剛性約束與調度,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促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的相關支出。
(三)水資源保護與修復治理支出。用於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淤地壩治理,河湖水系連通整治復甦,水庫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長制強化河湖管護等加強水資源保護與修復治理的相關支出。
(四)其他財政部、水利部明確的水利發展重點工作。
中央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等經常性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
每年度中央水利發展資金根據財政部下達的資金安排檔案和任務清單管理使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清單範圍安排資金。
縣級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中央水利發展資金中列支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工程驗收等費用,上述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本地區中央水利發展資金年度總金額的5%。省、市兩級不得在中央水利發展資金中列支上述費用。
第六條 中央水利發展資金鼓勵有序推進智慧水利建設,提高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中央水利發展資金鼓勵發揮中央資金補助、貼息等引導撬動作用,創新項目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中央水利發展資金鼓勵採取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
第七條 省水利廳在組織編制涉及中央水利發展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時,應充分徵求省財政廳意見。市縣水利部門在編制本地區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時,應充分徵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
第三章 資金分解下達
第八條 省級採取項目制和因素法等方式分配中央水利發展資金,並與上年度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掛鈎。
採取項目制方式分配的資金,綜合我省納入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項目成熟度、財政部下達的任務清單、中央補助政策以及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統籌安排。
採取因素法方式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一)目標任務因素(權重90%),根據各縣(市、區)任務量(投資額)、基礎資源數量以及項目實施進度等,並可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我省水利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
(二)政策績效因素(權重10%),結合市縣財力情況,以縣(市、區)財力分檔分級係數和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組織開展的上年度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政策績效因素結合目標任務因素加權測算。
某項工作任務支持X縣(市、區)的補助金額=該項工作任務對應的中央水利發展資金預算*X縣(市、區)該項工作任務全省占比*X縣(市、區)政策調節係數。
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政策調節係數
地區差異:根據廣東省區域發展情況和地區財政差異情況。劃分為四檔。其中,第一檔為原中央蘇區、重點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第二檔為粵東西北欠發達地區;第三檔為珠三角財力相對薄弱縣(市、區);第四檔為珠三角核心區其餘市縣,四檔分別賦予係數1.2、1.0、0.8、0.6。
第九條 省水利廳在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支持範圍內,主動研究謀劃中央水利發展資金補助政策與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銜接,制定中央水利發展資金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及各地級以上市績效目標,優先突出保障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政策任務;省財政廳加強資金統籌分配和審核。
省水利廳應在收到財政部下達(含提前下達)的中央水利發展資金預算檔案的20日內,根據本細則規定,制定中央水利發展資金分解安排建議方案以及各地級以上市績效目標報送至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文後的10日內,審核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將資金和績效目標下達至有關市縣。市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在收到省級下達的中央水利發展資金檔案後,應嚴格按照省財政廳資金下達檔案明確的具體項目和資金額度,在30日內下達到相關縣(市、區),並同步分解下達績效目標,資金分解下達檔案報省財政廳、水利廳備案。省水利廳、省財政廳應在每批中央水利發展資金下達後3個月內將項目台賬報水利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各級水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加強項目儲備和項目庫建設管理,加強對下級項目儲備和項目庫建設的指導,及時將中央水利發展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同時督促項目單位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一條 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屬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中央水利發展資金應按照要求編制績效目標。省水利廳審核匯總區域績效目標後報省財政廳覆核,省財政廳覆核後聯合省水利廳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部、水利部,並抄送財政部廣東監管局,作為績效評價的基本依據。同時,省財政廳批覆下達地市區域績效目標表。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按照上級財政部門批覆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需調整和完善年度績效目標的,市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應在當年8月31日前聯合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審核同意後,於當年9月30日前聯合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採取分級實施的原則開展。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以年度為周期,根據工作需要,可選擇部分支出方向開展一定實施期的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實施。
第十五條 省水利廳組織有關市、縣水利部門對照省級下達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經同級財政部門覆核後,形成市、縣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和績效自評表。省水利廳在此基礎上審核匯總形成全省績效自評材料,經省財政廳覆核後,在規定時間內聯合報送財政部、水利部,抄送財政部廣東監管局。
各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對本級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縣的自評材料留存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備查。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加強中央水利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適當形式予以通報,並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資金監督
第十八條 中央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在資金下達後20日內將資金分配結果在本單位入口網站進行公開,涉及國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加強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的監督檢查。分配、管理、使用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當按照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一條 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等省級預算單位組織實施本辦法支出範圍內的項目相關支出,通過中央水利發展資金安排的,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同時執行省級部門預算管理有關制度。
第二十三條 市縣財政、水利部門可結合本實施細則和本地區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規定或舉措,進一步加強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管理,並抄送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粵財農〔2022〕61號)同時廢止。《廣東省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粵財農〔2018〕312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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