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為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激勵與約束機制,調動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負責人的積極性,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東營市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12日由東營市人民政府以東政字〔2011〕14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考核指標、考核程式、考核結果運用、法律責任、附則6章2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 地點:東營市
  • 文號:東政字〔2011〕146號
  • 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東營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核指標,第三章 考核程式,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東營市人民政府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營市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的通知
東政字〔2011〕14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東營市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東營市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激勵與約束機制,調動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負責人的積極性,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司負責人是指市屬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和不是董事的經理層成員。
第三條 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以下簡稱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制度,以公曆年為考核期。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經營業績考核工作。
第五條 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公司負責人工作評價、職務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考核指標

第六條 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主要由共性指標和專項指標構成。
(一)共性指標。
1.公司年度利潤總額。財政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後確認的公司年度利潤總額。
2.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公司扣除客觀因素後的年末國有資本及權益與年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
3.公司地方稅收貢獻增長率。公司當期地方稅收貢獻額(即實際上繳各項稅金總額中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地方稅收貢獻額增長的比率。
4.公司資產負債率。公司年末的負債總額同資產總額的比率。
5.公司管理和創新能力。
(二)專項指標。主要是指根據政府工作安排,需由公司完成的專項年度融資任務、政府性投資項目等指標。
第七條 經營業績考核指標權重,共性指標占60%,專項指標占40%。
具體考核指標及權重在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中確定。
第八條 公司於每年1月10日前,提出年度經營計畫和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建議值,並附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九條 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前三年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新成立的公司,依據公司所處行業發展水平和公司現狀,科學測算其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建議值。上一年度虧損的公司要分析原因,制定扭虧措施,提出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對公司提報的年度經營計畫和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公司於每年7月20日前,將上半年經營活動和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措施等向市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章 考核程式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代表市政府同公司簽訂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考核指標及權重;
(二)獎懲辦法;
(三)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四)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經營業績考核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每年1月20日前,公司將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書面報告市財政部門。
(二)市財政部門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公司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等有關情況進行審計。
(三)市財政部門依據審計報告和公司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審核確認公司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並報市政府。
第十四條 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差五個等級,分別用A、B、C、D、E表示。
第十五條 公司遇到直接影響考核結果的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程式對考核指標做出相應調整:(一)通過無償劃撥方式增加或減少公司資產(產權)的;(二)資產評估、清產核資或產權界定等引起所有者權益增加或減少的;
(三)政府投資或財政扶持獎勵增加所有者權益的;
(四)專項批准核銷或公司按規定上繳紅利引起所有者權益減少的;
(五)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髮生的;
(六)其他情況導致公司所有者權益發生較大變化的。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對納入考核範圍的公司,公司負責人實行年薪制度。
公司負責人年薪分為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兩部分。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的基本薪酬按照上一年度全省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總額以及根據公司規模和利潤額分類確定的倍數計算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的績效薪酬根據公司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的,績效薪酬為基本薪酬的2-3倍。具體按“基本薪酬×〔2+(公司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計算確定。
(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B級的,績效薪酬為基本薪酬的1.5-2倍。具體按“基本薪酬×〔1.5+0.5×(公司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B級封頂分數-B級起點分數)〕”計算確定。
(三)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C級的,績效薪酬為基本薪酬的1-1.5倍。具體按“基本薪酬×〔1+0.5×(公司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C級封頂分數-C級起點分數)〕”計算確定。
(四)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的,績效薪酬為基本薪酬的1倍之內。具體按“基本薪酬×(公司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D級封頂分數-D級起點分數)”計算確定。
(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E級的,績效薪酬為0。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長之外的公司負責人年薪確定辦法,由公司研究提出,報市財政部門審定。
公司總經理年薪最高不超過公司董事長年薪的90%,其他公司負責人年薪最高不超過公司董事長年薪的80%。
第二十條 公司負責人的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績效薪酬分期兌現。其中,績效薪酬的60%在公司經營業績考核結束、公司完成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任務後兌現,40%作為經營風險金在連任或離任的下一年兌現。
第二十一條 公司負責人年薪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不再享受本公司內部其他工資性收入。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司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等,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事件,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按所對應的國有資產損失額1%-3%扣減經營風險金,並追回已兌現的績效薪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弄虛作假,導致經營成果不實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並追回已兌現的績效薪酬。
第二十五條 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失真審計報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財政部門不再委託其為政府項目進行審計、評估。
第二十六條 考核人員在考核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其他市屬國有獨資或控股公司(包括事業單位出資成立的公司)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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