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規範監管企業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國有資產權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資企業是指市政府代表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四條 市屬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原則,實行直接監管和委託監管相結合,依據相關規定落實出資人監管責任和企業經營責任。
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五條 根據市政府授權,齊齊哈爾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對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機構按照市政府的授權也可以代表市政府對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市國資委以及被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六條 市國資委作為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指導部門,與被授權的其它部門、機構按照權責清單履行職責。
第七條 市國資委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監管、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國資委承擔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市政府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按季向市國資委報送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運行情況,以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最佳化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指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組,調整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第十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支持企業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指導出資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向所出資企業委派董事、監事。委派的董事、監事履職時,向出資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提出的提案、發表的意見,要事前請示,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匯報,重大事項上報市政府。
第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出資企業負責人選擇、聘用、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0號)和《黑龍江省國資委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黑國資考分〔2019〕351號)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對其任命的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經營業績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獎懲。對日常運營年度考核或者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企業負責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管理許可權和法定程式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法》有關規定對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出資企業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建立薪酬與目標考核結果掛鈎機制,由市政府制定企業負責人考核與薪酬分配辦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其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出資企業負責人薪酬標準。其中,市屬國有企業集團負責人薪酬,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協管部門與企業共同協商後報主管副市長審核確定。
第十九條 市審計局依照有關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逐步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管理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工作,並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市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有關規定》(齊辦發〔2016〕1號)有關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相關規定,不得搞職務高消費。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企業負責人不得私自出國。
第二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出資企業的監督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對企業出資額為限,實施不同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管理:
(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重組方案、股份制改造方案、公司發展規劃、重大投資項目、利潤分配方案等,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定程式審核批准,重大事項報市政府批准;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國有獨資集團公司進行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集團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有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三)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四)國有獨資公司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董事會,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五)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總會計師等任免,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程式;
(六)國有獨資公司依照《公司法》和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監事會,委派監事;
(七)國有獨資公司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
(一)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建立以公司章程為基礎的公司法人治理機制,明確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的職責和議事規則;
(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職權;
(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有股權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市政府批准;
(四)依照公司章程,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任免程式,由市委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提出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人選,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
(一)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公司是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單一國有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定、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定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公司章程規則時,要確保國有股權的控制力,掌握財務監控權,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準確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建立有效的控制規則和制度;
(三)國有股作為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應當享有重大生產經營和財務決策權,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目標、市場決策等方面施加重大影響。財務決策在相關制度允許的範圍內嚴格控制公司的往來結算、投融資決策、對外擔保決策等事項,按比例享有收益分配權,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
(四)對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公司中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上報市政府批准;
(五)依照公司章程,市委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提出向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董事長、副董事長人選,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六)向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公司委派董事、監事等決策機構成員,國有股東代表按照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授權,在股東會、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保證國有股權享有的權利不受損失。充分發揮國有產權代表的作用,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最大程度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監督管理:
(一)對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監管主要是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參與有關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股東權利,保證國有股權益不受損害;
(二)對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
(三)依法監督管理參股企業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建立健全對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國有資產管控和風險防範機制;
(四)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提出向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五)加強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合理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對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上報市政府批准;
(七)針對公司章程中一些與法規政策不相適應的條款,要及時向企業提出修改章程議案,推動企業利用年度股東會或召開臨時股東會及時修改完善章程,規範企業運營管理,保護國有產權權益。
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十七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及《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黑政發〔2011〕84號)規定,市政府決定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預算收入根據當年取得的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年結轉收入編制;預算支出根據預算規模編制,不列赤字。
第二十九條 出資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分配利潤,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監督出資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入。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國有經營預算草案;市國資委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三)違反法定的許可權、程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二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原則,將企業資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齊齊哈爾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齊政辦規〔2020〕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齊齊哈爾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單位,請遵照執行。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3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
  齊齊哈爾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自2004年國資委成立以來,對全市國有企業進行了深化改革,全力推進所有制結構調整,以產權制度改革為主,在戰略性重組、政策性破產、減負卸債、分離企業辦社會、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隨著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深入發展,我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指導意見》提出的“以管資本為主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 要求,還存在著國有企業監管範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定位、企業負責人管理職責邊界,企業國有資產日常管理相關工作要求和程式,企業處理資產監管等規範管理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合理界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範圍,落實監管責任,不斷最佳化我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增強國有企業的活力和效率,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充分發揮國有經濟在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中的主導作用,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企業國有資產法》 《公司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齊齊哈爾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總體目標
  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 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以提升監管能力為,加強體制機制轉變為保障,重新調整我市國有企業結構、布局,盤活存量資產,發揮國有資本的引導作用。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完善制度、加強監督,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使我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三、主要內容
  《辦法》明確規定誰出資,誰履行出資人職責。明確經市政府授權國資委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明確規定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監督管理的許可權,明確規定出資企業應有的權力和義務。規定了出資企業應負有的法律責任。《辦法》共分為6章36條。
  第1章 總則。明確了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企業的含義、適用範圍、明確了對出資企業管理的原則。
  第2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明確了經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規定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事項。
  第3章 出資企業監督管理。明確對出資企業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和事項 。
  第4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規定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5章 法律責任。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出資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依法給予處分。
  第6章 附則。《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規定了實行日期。
  四、適用範圍
  市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執行。
齊齊哈爾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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