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不受侵害,防止機構改革中撤銷、合併、分立的行政事業單位、隸屬關係變更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整體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構變動單位)國有資產流失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01-18
  • 生效日期:2001-01-18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2001]2號
【發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2001-0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發[2001]2號)

具體內容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不受侵害,防止機構改革中撤銷、合併、分立的行政事業單位、隸屬關係變更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整體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構變動單位)國有資產流失,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機構變動單位,除必需的人員經費、辦公費用外,其它財物自宣布機構變動之日起,一律凍結。
同時必須成立由單位主要領導、財會人員、資產管理人員和接收單位代表組成的資產清理移交小組,並將名單報財務主管部門備案;沒有財務主管部門的,將名單報同級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二、機構變動單位的國有資產清查工作,在本單位的資產清理移交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資產清理移交小組全面負責正式辦理資產移交前的財產清產核對、登記造冊、監督封存、辦理移交等資產及財務管理的具體工作。
(一)逐筆清理、核實、結清往來款項。對因客觀原因暫不能結清的,債務方需出具欠款證明,手續必須齊全。撤銷單位要組織專人進行清理債權、債務;
合併單位要將債權、債務移交接收單位;分立及轉制單位債權、債務由原單位負責清理。
(二)對資金認真進行核對。銀行賬戶要與開戶行核對存款餘額,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要逐項清點核實;
要與財政及有關部門核對撥入經費及專項資金等預算指標及資金撥付情況並編制經費決算,全面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結餘、債權、債務等情況。
其結餘經費,由財政部門和其財務主管部門共同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在用和庫存的固定資產、備品材料要進行逐台(件)清理。借出的資產要全部收回,有損壞者要按價賠償。對房產、車輛等資產要明晰產權關係,確定歸屬。
(四)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行為的機構變動單位,要對其轉為經營使用的資產進行清理。
出租的資產暫不能收回的,應妥善保存租用契約並註明租金收訖時間和有關情況;
對外投資的要出具《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表》及相關協定(契約)等資料,並註明收益收訖情況。
以上檔案資料應在移交時統一移交給新的產權主體單位。
三、機構變動單位清理出的財產損失,包括盤虧損失、壞賬損失,均按《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黑國資文字〔1990〕第3號)的規定,報同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批後,憑《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覆書》進行賬務處理。
四、機構變動單位通過清理核對,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後,必須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賬冊相符、賬表相符,並編制《變動單位資產、資金移交表》。
五、機構變動單位清查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國資)部門批准,其資產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撤銷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部門核准處理。
(二)合併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部門核准處理。
(三)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其餘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四)分立單位的資產在合理劃分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定和調整。
(五)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其資產在進行評估後,由財政(國資)部門核定國家資本金。
各級財政(國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對撤交單位的資產進行統一調配。
六、合併單位的會計檔案,按規定已交本單位檔案室管理的,由檔案室隨同其它檔案一併移交。仍在財務部門暫時保管的檔案,要編制清冊,移交給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一併辦理移交手續。
凡是確定撤銷的單位,其會計檔案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七、機構變動單位的資產按規定經財政(國資)部門核准後,將《變動單位資產、資金移交表》抄送同級人事部門,人事部門憑此辦理撤、並單位人員調動手續。
對會計檔案不全、資產移交不清單位的領導及有關人員,人事部門不予辦理離任、調動手續。
八、機動變動單位的資產,未經同級財政(國資)部門批准,不得變賣、調撥。各單位領導、財會人員、資產管理人員要盡職盡責、堅實崗位,嚴禁藉機突擊花錢、變相發放錢物,嚴禁抽逃財產、資金、隱匿財產或捏造債權、債務,逃避債務,如有弄虛作假和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一經查出,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九、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機構變動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財政(國資)部門要指導和監督資產、財務、檔案的清理、移交工作,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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