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評估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評估暫行辦法》是1990年5月1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號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評估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日期:1990-05-17
  •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1990-05-1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評估暫行辦法
(1990年5月1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資產)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正確反映國有資產的價值量,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保障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占用國有資產單位(以下簡稱占用單位)。占用單位凡發生下列經濟行為的,應按照本辦法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兼併、拍賣、租賃、聯營、股份經營、出售國有企業(包括資產折股出售)、抵押、經濟擔保,或結業、破產清理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
(二)非經營性單位帳外資產入帳、資產處置(包括調撥、變賣、轉讓等)及撤併清理;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
(四)占用單位要求申請資產評估的。企業實行承包經營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資產評估工作,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公平性、可行性的原則,做到公正、合理。
第四條資產評估的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專項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五條資產評估的方式分為單項資產評估和綜合資產評估。
單項資產評估是指對某一占用單位中以單項資產作為評估對象的評估。
綜合資產評估是指對某一占用單位中的全部資產,根據其整體獲利能力、使用效果和投資環境等因素進行的綜合性價值評估。
第六條對全省範圍及其特定產業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由國家統一批准或決定。
第七條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省直接管轄單位的資產評估工作,並對全省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地、市、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本級管轄單位的資產評估工作。
企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做好資產評估工作。
第八條資產評估工作,由持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評估許可證的評估機構具體承擔,實行有償服務。凡是符合《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所規定的必備條件,持有地市(不含縣級市)級以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國有資產評估許可證書的中介機構,均具有承擔資產評估的資格。
沒有上述評估機構的地方,根據需要,亦可由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稅務、審計、銀行、企業主管部門組成臨時評估小組,從事資產評估工作。固定資產帳面原值五千萬元以上的企業的資產評估,應由省或地市一級的評估機構承擔。
第九條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按管轄範圍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確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章 程式
第十條資產評估按申報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驗證確認的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單位,應全面進行資產、債權、債務清查,經主管部門核准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報書,並報送評估前資產清冊、資產原值、淨值和單位會計報表等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在占用單位未提出資產評估申報的情況下,有權立項評估。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資產評估申報書後,應認真審核,確定其是否立項,並在十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報單位。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準予資產評估立項後,應與涉及評估的有關單位協商,可共同委託或單獨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後,應對被評估單位的資產帳實、經營成果進行檢查,並作出鑑定。評估時,應根據特定的評估目的和委託要求進行。評估工作結束後,資產評估機構要向委託評估的有關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及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委託評估的有關單位取得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後,應報請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評估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應審核、驗證、確認資產評估結果,並向評估機構及有關單位下達確認通知書。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涉及評估的有關單位如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應在指定時間內(省級企業單位二十日,地市級十五日,縣級十日),提請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複議,或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裁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在二十日內予以答覆,或向當事各方下達裁定通知書。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複議決定的裁定,有關單位應認真執行。
第十九條被評估單位接到確認通知書或裁定通知書後,應根據資產評估目的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凡屬於以兼併、拍賣、聯營、租賃、股份經營、出售國有企業(包括折股出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破產清理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應按確認的評估價值調整帳面價值。凡屬於以企業承包、經濟擔保、抵押等為目的的資產評估,其評估結果的財務處理,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財政部門審定。對其不能按確認結果調整帳面價值的應在經濟契約和單位會計報表的附註中表達資產重估價值。同時,被評估單位應設定輔助帳目,詳細登記評價的時間和結果。
第二十條兼併、出售國有企業(或出售變賣國有資產)的低價,應以評估價值為依據,按管轄範圍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定。
第三章 方法
第二十一條資產重估價值,應依據資產原值、淨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按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清算價格法等辦法分別確定。
第二十二條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按被評估資產預期獲利能力和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確定重估價值。其計算公式為:
企業預期實現的年利潤額
資產重估價值=-----------
同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
(註:平均資金利潤中的固定資產應按淨值計算)
第二十三條用重置成本法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時,應根據估價時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市場價格或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並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其計算公式為:
資產重置成本完全價值=現行同類功能資產購建成本×功能係數
被評估資產的功能(或生產能力)
〔註:功能係數=---------------〕
現行同類資產功能(或生產能力)
資產重置成 資產重置成 累計原帳面折舊額
本折余價值=本完全價值×〔1- ---------〕
帳面原值
或:資產重置成本折余價值=資產重置成本完全價值×成新率
用重置成本法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資產評估時,應根據該項資產現行市場價格、購置費用、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四條單項資產變賣時的評估,適用現行市價法,即參照市場上同一的或類似的資產交易價格,確定重估價值。其計算公式為:
全新資產的 全新資產的市場價格-預計殘值
資產重估價值=--------------×已使用年限
市場價格 注意使用年限
或:資產重估完全價值=資產帳面原值×(1+價格指數)
累計帳面折舊
資產重估折余價值=重估完全價值×(1- ------)
帳面原值
第二十五條企業破產清理中的資產評估,適用清算價格法,即按企業破產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對流動資產中的現金、銀行存款,直接以帳面價值確定重估價值。其中,外匯存款、庫存外匯以評估時當地外匯市場調劑價確定重估價值。
對流動資產中的應收款,應根據帳面價值,考慮呆帳損失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對有價證券的評估,按市場價格確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應依據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使用權、著作權、許可證、工藝、專有技術、商譽、各類圖紙、地理位置等),屬占用單位外購的,按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得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占用單位自創或自身擁用的,按自創時所耗費的實際成本或帳面價值及具有的獲得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占用單位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按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得能力,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九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山等資源開發權進行有償轉讓的評估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對我省設在國外和港澳地區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按所在地法律、慣例進行評估。
第四章 處罰
第三十一條被評估單位違反本辦法,故意隱瞞實情,提供虛假資料,阻撓評估工作,或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玩忽職守,營私舞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重新評估,並承擔重新評估的全部費用;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給予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許可證”的處罰,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暫未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地方,由同級財政部門代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職責。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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