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監事會暫行辦法的通知
黑政辦發〔2011〕72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監事會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監事會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出資人監督職責,健全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監督機制,加強對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監督,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8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是指全部由省政府出資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政策性投資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投資類企業。
第三條 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為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對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對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其中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部分監事由省財政廳選派的公務員擔任並統一管理,每屆任期3年。
派出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的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名單由省財政廳提出,報省政府決定。
第四條 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財務活動、資產質量、國有資本保值狀況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由省財政廳派出的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不參與、不干預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正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五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經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運營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別向省政府或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主管部門提出罷免建議。
(五)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六條 監事會一般每年對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定期檢查2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專項檢查。
第七條 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召開有關監督檢查事項的會議。
(二)查閱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說明。
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可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董(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第八條 監事會每次對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進行檢查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財務以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
(二)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以及獎懲、罷免建議。
(三)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存在的問題以及處理建議。
(四)省政府及省財政廳要求報告的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檢查報告應當於監督檢查結束之日起30日內作出。監事會不得向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透露前款所列檢查報告內容。
第九條 檢查報告經監事會成員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由監事長(監事會主席)簽署,經省財政廳報省政府。監事會成員對檢查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
第十條 派出的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金融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
第十一條 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應當定期、如實向監事會報送財務報告、資金運營報告,並及時報告重大業務經營活動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二條 派出的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由省財政廳撥付。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所需費用,由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監事會由監事長(監事會主席)1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監事的比例不得低於1/3,職工監事由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按規定選舉產生。監事長(監事會主席)級別應當與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規格相同。
監事會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監事長(監事會主席)應當具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
第十五條 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檔案。
(四)應當由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派出的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熟悉並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經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具有財務、金融、審計或者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比較熟悉金融投資類機構經營管理工作。
(三)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於職守。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並具備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七條 派出的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實行迴避原則,不得在其曾經工作過或者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監事會中任職。
第十八條 派出的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不得接受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不得在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任何報酬或者福利待遇,不得在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必須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並不得泄露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派出的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由省財政廳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派出的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串通編造虛假報告或者惡意偽報,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三)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派出的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的監事。
第二十三條 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四)有阻礙監事會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省屬國有金融投資類機構發現派出的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有權向省財政廳報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