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哈密地區企業是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是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於二○○八年三月四日公布實施。

概要,內容,

概要

哈行辦發〔2008〕11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哈密地區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第1次行署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內容

哈密地區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國有資產評估質量,規範國有產權流轉行為,強化對地區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科學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號)及國家和自治區各有關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評審是指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區國資委)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進行評價和審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是指由地區國資委負責核准或備案的、具有較大規模或重要的資產評估項目。具體包括:
(一)地區行署批准的重大經濟事項所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包括企業對外投資、合併、分立、清算、整體或部分產權(股權)轉讓、資產拍賣等涉及出資人權益的經濟行為;
(二)經批准場外協定轉讓的國有產權及股權變動等重大評估項目;
(三)地區國有企業整體或部分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性質;
(四)確定涉及訴訟的資產價值;
(五)資產規模較小,但評估減值異常或資產結構特殊的資產評估項目;
(六)地區國資委認為有必要進行專家評審的評估項目。
上述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須經專家評審後,再由地區國資委核准或備案。
第四條 地區國資委負責組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政府有關部門、評估行業相關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人員根據地區實際情況,每兩年調整充實一次。專家庫人員受地區國資委委託,組成專家組對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進行評審。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由不少於5人的奇數成員組成。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相關專業或資產評估領域具有豐富經驗,有較高的業務能力和水準;
(二)應具有所從事專業的中、高級職稱或註冊執業資格;
(三)地區國資委認為需要的其它條件。
評審專家要維護資產評估工作的客觀公正性,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對企業和評估機構的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並簽訂保密協定。凡與評審項目有利害關係的專家應當迴避。
第六條 地區國資委負責將應審核的評估項目送交專家組,專家組接到完備材料10個工作日內向地區國資委提交審核意見。專家組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採取集中評審和分別獨立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
第七條 專家評審主要從資產評估行業操作規範和相關專業技術經濟角度出發,按有關要求對資產評估報告的質量做出審查和評價,為地區國資委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核准或備案提供決策參考意見。
(一)評估報告是否符合資產評估基本原理和評估操作規範;
(二)影響被評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全面、正確;
(三)評估依據是否充分;
(四)評估方法是否科學合理;
(五)評估計算是否準確;
(六)評估結果成立的前提條件是否明確;
(七)地區國資委要求的重點評審事項。
第八條 項目評審程式
(一)集中評審程式:
1.企業負責人介紹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被評估資產範圍及有關背景等情況;
2.評估機構負責人介紹評估主要思路和重要事項;
3.地區國資委介紹評估報告初審情況;
4.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評估機構有關人員進行答辯;
5.專家表決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6.地區國資委向有關部門(單位)反饋評審意見。
(二)獨立評審程式:由地區國資委從專家庫中抽取不少於5人的奇數專家,對評估項目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專家向地區國資委提交書面評審意見。在專家獨立評審過程中,企業與評估機構有義務配合評審專家做好質詢、答疑等工作。
第九條 專家評審實行有償服務,評審發生的有關費用(包括專家諮詢費、交通費)由地區國資委從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地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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