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資產配置的科學性,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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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門: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資產配置的科學性,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省財政廳制定了《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3年5月11日

檔案全文

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資產配置的科學性,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有關群團機關和各類省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配置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情況,通過調劑、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資產配置: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資產處置後需要更新;
(三)其他適用於資產配置的情形。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資產功能、數量與履行職能相匹配,資產存量與增量相結合,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和其他各類收入。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配置資產,應當按規定編制年度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按程式報省財政廳審核。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範圍的資產類別,由省財政廳在布置年度部門預算時明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置資產;沒有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避免浪費。
第二章資產配置標準
第九條資產配置標準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價格、使用年限等指標的限額規定,是編報和審核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實施資產採購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資產配置標準包括數量標準、價格標準、使用年限標準、技術標準及其他標準,可採用上限標準、區間標準、下限標準或其他適宜的形式。
第十一條資產配置標準應當遵循保障履職需要、厲行節約和相對穩定的原則制定,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和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家具等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省財政廳制定。省直部門可根據本行業特點,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
第三章資產配置方式
第十三條資產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等。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著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
第十四條調劑是指以無償調入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配置能夠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的,原則上應當申請調劑。
第十五條購置是指以購買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對於資產處置後的更新申請,符合資產配置標準的,省財政廳優先予以安排;對於新增的資產購置申請,應當結合單位資產存量、業務需要和財力可能從嚴審核。
第十六條建設是指以自建、自行研製等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七條租用是指以一定費用取得資產使用權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租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化原則,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無法調劑的,原則上應當通過租用方式解決。
第四章資產配置程式
第十八條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範圍的資產配置,應當按照年初部門預算規定的程式申請:
(一)單位申報。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業務需要、資產存量等情況以及資產配置標準,按要求編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報主管部門審核。對缺乏配置標準或與標準不一致的項目,要對資產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詳細說明資產配置的依據和理由。
(二)主管部門初審。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存量資產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資產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將審核後的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申請納入部門預算報送省財政廳。
(三)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履職需要、資產存量與使用情況、財力狀況等,審核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審核結果是單位年度資產配置的上限指標。
(四)批覆。省財政廳將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隨部門預算一併批覆給各部門,各部門批覆給所屬各單位。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基本建設項目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範圍的資產,應當申報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按照《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和《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五章資產配置相關預算調整與執行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經批覆的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由預算單位提出調整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申請,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的,應當在追加申請中詳細說明追加理由,追加資產的品目、數量、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經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後納入部門調整預算。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新增資產配置按規定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後應當及時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並將資產的相關信息錄入預算管理一體化信息系統。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管責任,加強對資產配置的管理和監督,建立並完善監督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資產配置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條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按一定比例核減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並採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一)報送虛假材料的;
(二)未經批准超標準配置資產的;
(三)超出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配置資產的;
(四)單位存在大量同類閒置資產而仍申請新購的。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省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配置的,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職工住房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住房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涉及國家安全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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