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廣陵區企業國有資產備案報批管理暫行辦法

揚州市廣陵區企業國有資產備案報批管理暫行辦法,管理條例,揚州市發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廣陵區企業國有資產備案報批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揚州市
  • 實施:發布之日
  • 屬性:管理條例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損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檔案內容

第二條 廣陵新城、廣陵產業園、食品工業園、商貿物流園和各區直主管部門等出資成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統稱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的國有資產的備案報批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政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國家對區屬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區政府授權區國資局代表區政府對區屬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區屬國家出資企業國有企業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區政府及區國資局依法對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一)設立、合併、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
(二)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三)發行債券;
(四)進行重大投資;
(五)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
(六)轉讓重大財產;
(七)進行大額捐贈;
(八)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九)分配利潤;
(十)涉及區屬國有資產權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區屬國有企業的設立、合併、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利潤分配等事項,應由區國資局報區政府批准。
第六條 區屬國有企業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企業董事會根據《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章程或提出章程修改意見,報送區國資局審核後蓋章確認。
第七條 區屬國有企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報區國資局審批,其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報經區國資局審核後,報請區政府批准。
第八條 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發行債券,應由區國資局審核後,報區政府批准。
第九條 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資產轉讓,應報區國資局批准,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報經區國資局審核後,再報請區政府批准。
第十條 區屬國有企業進行境內投資,單項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報區國資局備案,其中,單項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應經區國資局審核後,報請區政府批准;區屬國有企業進行境內投資,單項投資金額雖不足500萬元,但企業投資總額超過淨資產80%或資產負債率超過70%繼續對外投資的,應經區國資局報區政府批准;區屬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應經區國資局審核後,報請區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區屬國有企業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特殊情況下,需要與關聯方進行交易的,須報區國資局批准。
第十二條 區屬國有企業向企業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提供擔保,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或累計金額雖不滿500萬元但占企業淨資產50%以上的,須報區國資局批准,其中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或累計金額雖不滿1000萬元但占企業淨資產70%以上的,須經區國資局審核後,再報請區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區屬國有企業進行捐贈,非公益性捐贈本年累計超過10萬元或公益性捐贈本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須報區國資局批准;其中,非公益性捐贈本年累計超過20萬元或公益性捐贈本年累計超過50萬元的,須經區國資局審核後,報請區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區屬國有企業合併、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區國資局備案或核准。
第十五條 區屬國有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調整方案和年度財務決算,應向區國資局進行備案。其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含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報表附註)需由區國資局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企業財務預算方案在執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變化需要調整的,應報區國資局備案。
第十六條 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按期向區國資局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第十七條 區屬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十款所列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並報區國資局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發生上述事項時,應向區國資局提交書面報告,並按區國資局要求提供相應資料;對需報區政府審批的事項,由區國資局審核後,轉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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