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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參股企業,是指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企業集團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或央地合作等戰略重組後,不再具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參股股東,是指直接持有參股企業股權的省國有股權管理公司等有關省屬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代表,是指按照股權合作協定、公司章程等約定,依法向參股企業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以及
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省國資委職責
第五條 省國資委指導、督促參股股東加強與參股企業其他股東的溝通協調,確保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有效落實。對參股企業探索實施更加靈活高效的監管制度,實現優勢互補、互利共贏。
第六條 省國資委將參股股權管理水平和參股股權分紅列入參股股東經營業績考核範圍,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確定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酬標準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省國資委指導、督促參股股東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參股公司章程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第三章 參股股東職責
第八條 參股股東是參股股權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與控股股東、參股企業溝通協商機制;
(二)督促參股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同股同權,依法保護各類股東權益;
(三)健全信息共享機制,落實參股股東對參股企業改革發展、重大投融資、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等知情權;
(四)督促落實股權合理分紅機制,按照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五)做好股權代表的選派、履職考核及薪酬分配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制定股權代表的履職清單,報省國資委備案;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國資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參股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權合作協定、公司章程或雙方協商研究的席位職數和崗位,提名產生擬推薦到參股企業的股權代表人選,報省國資委同意後,委派到參股企業任職。涉及提名省管幹部(按省管企業正、副職領導管理)擔任股權代表的,經履行省管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式後,再按照程式推薦到參股企業任職。
股權代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
第十條 參股股東應定期了解參股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風險防範、內部控制等情況,建立股權管理事務報告制度,於每年5月15日前向省國資委報告上一年度情況。涉及參股企業股權變動和影響股東權益的重大事項,由參股股東研究提出意見報省國資委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參股股東具體負責股權代表履職考核、薪酬管理等工作,並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報省國資委備案。履職考核分為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由參股股東評價和個人自我評價相結合,綜合參股企業意見後確定考核結果。股權代表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標準按照任職參股企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參股股東將股權代表履職能力、參股股權分紅等作為股權代表績效薪酬考核重要內容。股權代表績效薪酬由參股企業按崗位核定後全額轉入參股股東,最終績效薪酬依據綜合考核結果由參股股東發放。股權代表因經營業績虛假等情形導致多領取薪酬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追繳。
第四章 股權代表職責
第十三條 股權代表依法履行崗位職責,維護股東權益,促進任職企業發展。
(一)督促參股企業履行與省委、省政府簽訂的戰略合作協定及承諾,落實在滇項目投資和產業布局;
(二)向參股股東報告參股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資產處置和對外投資等情況,配合參股股東依法履行股東日常管理職責;
(三)完成省國資委和參股股東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實行股權代表向參股股東年度定期述職和重大事項事前請示制度。重大事項包括:
(一)參股企業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二)參股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三)可能導致各股東權責或議事規則發生變化的公司章程變更;
(四)參股企業本層級涉及的產權轉讓、增資擴股、股權置換等直接或間接改變股東持股比例的產權流轉事項;
(五)參股企業發展戰略、投資規劃、年度經營計畫、重大融資及對外借款計畫、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或彌補虧損方案的審議批准;
(六)參股企業因違法違規或經營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危及股東利益的情況;
(七)涉及社會公共資源轉讓的行為;
(八)其他需要請示的事項。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參股股東應加強對參股股權的管理,對參股股權管理不力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參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參股企業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股權代表未有效維護股東權益、履職不力、失職瀆職、違規違紀等造成參股股東利益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股權代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省國資委引進戰略投資者合資成立的其他參股企業股權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省直有關部門,省屬有關企業:
《雲南省省屬參股企業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31日
解讀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雲南省省屬參股企業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雲政辦規〔2020〕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著力規範省國資委、參股股東和股權代表三個主體職責,通過理順股權關係和管理關係,突出管理重點,實現對參股股權“三位一體”有效監管,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管理辦法》作為我省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配套檔案,是體現我省國企改革創新發展的一個重要亮點。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戰略部署,我省通過推進省屬企業集團層面的戰略重組,形成一批省屬國有資本股權多元化參股企業,對提高國有資本運行和配置效率起到重要促進作用,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新的活力和動能,其中雲南白藥“國民共進”、與中鋁、華僑城等央企實現集團層面央地合作被譽為“雲南模式”。
同時,參股企業股權管理中也存在問題和不足,一是管理關係與股權關係界定不清晰,二是股東權益保障機制不健全,三是公司治理的制衡作用發揮不明顯,四是股權代表選派管理不到位等。針對上述問題,亟需制定參股企業股權管理的制度辦法,推動相關工作系統化、程式化和制度化。
二、起草原則
《管理辦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以理順管理關係和股權關係為切入點,突出解決重點問題、難點問題。一是釐清職責許可權,規範參股股權管理,解決省國資委、參股股東和股權代表職責不清、參股股東權益得不到維護、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在參股企業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二是堅持市場化原則,確保參股股東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依法依規行使股東權利,堅決防止管得過多過細、越位錯位、增加企業負擔等問題,充分發揮混合所有制優勢,把參股企業手腳放得更開,使其運轉更加主動、靈活、高效。三是把參股股權管理、參股企業利潤、參股企業股權分紅等,與參股股東企業領導人和股權代表績效薪酬掛鈎,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參股股權管理水平。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堅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
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重點圍繞明確和規範省國資委、參股股東和股權代表的職責,提高國有資本監管效率,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省國資委負責指導、督促參股股東加強與參股企業其他股東的溝通協調,嚴格依法依規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參股股東履行參股股權日常管理主體責任,負責做好股權代表的選派、履職考核及薪酬分配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中,股權代表績效薪酬由參股企業按崗位核定後全額轉入參股股東,最終績效薪酬依據綜合考核結果由參股股東發放。股權代表履行年度定期述職和重大事項事前請示制度,確保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合作協定得到有效落實,其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按照任職參股企業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參股股東和股權代表對參股股權管理不力,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