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

《雲南省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是根據黨的十四大精神,為了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鄉集體企業改革,多方探索集體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形式,通過理順企業產權關係,實現政企分開,落實企業自主權,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結合雲南省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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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
(1993年2月8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黨的十四大精神,為了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鄉集體企業改革,多方探索集體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形式,通過理順企業產權關係,實現政企分開,落實企業自主權,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結合我省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合作制是一種在集體(合作)經濟組織中引入股份形式,形成兼有股份制資金聯合和合作制勞動聯合的新型企業制度,是在財產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的基礎上,集體占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入股分紅相結合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的一種實現形式。
第三條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目的:
完善城鄉集體企業經營機制,增強活力,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
恢復集體所有制企業原有的性質和本色,建立健全責任制;
拓寬集資渠道,採取多種方式籌集企業發展資金,造就一種損益與共、休戚相關的企業共同體。
第四條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原則:
入股自願,股權平等,同股同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以企業所有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切實維護集體財產,嚴格按有關規定明確產權歸屬;
遵守國家法令,根據市場要求,自主安排企業生產和經營;
原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其所有制性質不變。
第五條實行股份合作制的方法與步驟
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按以下方法步驟進行:
(一)首先要對原企業資產進行認真清理;
(二)依據資產清理後的資產帳面值和市值對企業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委託註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評估,資產評估的結果報審批部門確認;
(三)對評估後的企業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劃分歸屬,明確產權主體;
(四)按照股份合作制的經營管理體制運行。
第二章 股份的構成
第六條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其股份的構成必須在對原企業現有資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產權的歸屬後來確定。
第七條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得侵犯各經濟成份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財產所有權的界定,應當根據各種經濟成份“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確定其歸屬。改制企業的全部存量資產,採取追溯原始投資來源的辦法,按照各方比例劃分歸屬。
第八條股份設定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份設定為:
(一)集體股。由企業歷年積累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專項基金以及企業無形資產中的商譽、土地使用權、專利技術構成。企業依照國家政策規定,經批准減免的各種稅金和無償資助,作為企業生產發展基金,歸屬受惠企業,作為集體股。
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無主資產”,歸屬現有企業,作為集體股。
集體股可依據在職職工的工齡、貢獻、責任大小等因素部份量化分解到每個職工,量化到人的部份,只作為分紅依據,不得將其抽出分到個人。量化到職工的資本量,不得超過集體股資本總額的40%,在此前提下,各企業量化比例大小均在審批實施方案時確定。也可不量化到人,集體共有,按原財務處理辦法轉入。
(二)法人股。由本企業以外的法人投資組成。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政府主管部門,其依法可支配的固定資產、自有資金及新技術、發明專利、先進工藝投資或轉讓股形成的股份。
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簡稱聯社)歷年來投入企業的資產構成聯社股。其股權為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民眾集體所有。
鄉、村鄉鎮企業經濟組織辦的集體企業按照聯社股辦法處理。
企業也可不設法人股(聯社股),法人(聯社)資產可作為企業的借入資本處理,繳納資產占用費。
(三)個人股。由本企業職工以其合法財產折價和投資入股的股金組成。個人股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個人所有。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應規定職工認繳個人現金入股的上限和下限。
第九條股份合作制企業不印製股票,只發給股權證,股權證記名,不能上市交易。
第十條企業規定內部職工出資認購的個人股,允許在本企業內部轉讓,也可由其親屬繼承,但不得退股。
企業職工入股後,遇職工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等情況,其職工個人股股金,可以根據當年企業的經營結果部份退還給本人。遇職工退休、死亡,其職工個人股金,可根據其本人(親屬)自願繼續參股或根據當年企業的經營結果,一次退還給本人或合法繼承人。
法人(聯社)股可以轉讓給其他法人或聯社組織,也可轉讓給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但不得退股。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條股份合作制企業收益分配,應堅持按勞分配為主,按資分配為輔;留有公共積累;遵循股權平等、同股同利、按股分紅的原則進行。
第十二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稅金,彌補虧損和支付法人(聯社)資產占用費後的收益分配程式:
(一)提取公積金。主要用於企業發展生產,在企業發生虧損時,也可用於抵補。公積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企業當年實現淨利潤的20%,在此基礎上,根據各企業生產經營水平和發展情況,審批股份合作制企業實施方案時,確定具體比例。
(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提取的比例,由企業職工(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企業職工積累基金,可作為職工勞動補償按份記入職工個人名下,轉換為個人股,但只作為分紅依據,任何人無權提取。
(三)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用於企業的公益性事業和改善職工生活的福利事業。提取比例,由企業職工(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確定。
(四)剩餘部份作分紅基金。紅利分配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分紅同企業盈虧相結合,企業盈利,按股分紅,企業虧損,在未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分紅。具體比例,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由企業自主決定。
第十三條分紅基金按企業股份構成比例進行分配,股權平等,同股同利。職工個人股分得紅利,按規定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並由企業代為扣繳。
第十四條股份合作制企業按規定參加退休費及其他規定費用的社會統籌或保險事業。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可實行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制度,具體實行哪種領導體制,則根據股份合作形式和程度由企業自主決定。也可實行兩會合一的領導體制。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
(二)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決定企業收益分配的重大事項;
(四)決定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實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制度。
第十七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的董事會選舉、招聘產生。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於中心地位。實行董事會的董事長也可以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企業自管,盈虧自負,工人自招,幹部自選,分配自定。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十九條股份合作制企業終止時,由各股產權代表組成清算小組,依法清理債權債務。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自清算之日起,所欠職工工資、獎金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銀行貸款;
(四)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清償後,清算組應將剩餘財產按股份比例分配給各股東。
第二十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提出清算報告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企業不能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企業破產,比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企業終止、兼併、破產後,為安置職工興辦或重組第三產業的,經銀行批准,自開業之日起,實行二年停息,三年減半收息,同時享受國家和省對發展第三產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
第六章 相關政策
第二十三條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及股份制的各項政策,自主決定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執行相關的各項法規,享受國家和省、地、縣政府制定的發展城鄉集體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依法納稅,嚴格執行國家對城鄉集體企業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對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由省稅務局制定,一併納入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實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按33%徵收。固定資產折舊率,在執行雲發(90)22號檔案規定的基礎上,提高1~2%;新產品開發基金按銷售收入1.5~2.5%提取,稅前列支;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貸款,在“八五”期間實行用企業實現利潤稅前還貸;股份合作制企業免徵能交基金和預算外調節基金,按省財政廳(92)雲財綜字第76號檔案精神執行。
第七章 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七條我省城鄉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應大膽試驗,採取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可多種多樣。各地各部門應儘快開展此項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加快改革的步伐。
第二十八條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申報。由企業向主管部門提出改制申請。提出申請時,須提交股份合作制企業申請書;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驗證資產核定書或資產評估報告,有占用國有資產的,還包括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國有資產確認文本;實施方案;職工(代表)大會關於實行股份合作制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審批。股份合作制企業由同級經委(計經委)根據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意見及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審核批准。
第三十條經批准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鄉集體企業,持批准證件向當地工商、銀行、稅務等部門辦理集資入股和有關改制登記手續。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符合本辦法的,發給企業改制後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中企業性質欄內註明“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名稱不得冠以“股份有限”字樣。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省稅務局、省人民銀行、省勞動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並通知各所屬部門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試行辦法適用於我省新老各類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
第三十三條本試行辦法由省經委、省體改委負責解釋,省經委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試行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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