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是根據黨的十四大精神,為了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鄉集體企業改革,多方探索集體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形式,通過理順企業產權關係,實現政企分開,落實企業自主權,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結合雲南省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3-02-08
- 生效日期:1993-03-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來源】
主要內容
完善城鄉集體企業經營機制,增強活力,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
恢復集體所有制企業原有的性質和本色,建立健全責任制;
拓寬集資渠道,採取多種方式籌集企業發展資金,造就一種損益與共、休戚相關的企業共同體。
入股自願,股權平等,同股同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以企業所有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切實維護集體財產,嚴格按有關規定明確產權歸屬;
遵守國家法令,根據市場要求,自主安排企業生產和經營;
原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其所有制性質不變。
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按以下方法步驟進行:
(一)首先要對原企業資產進行認真清理;
(二)依據資產清理後的資產帳面值和市值對企業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委託註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評估,資產評估的結果報審批部門確認;
(三)對評估後的企業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劃分歸屬,明確產權主體;
(四)按照股份合作制的經營管理體制運行。
(一)集體股。由企業歷年積累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專項基金以及企業無形資產中的商譽、土地使用權、專利技術構成。企業依照國家政策規定,經批准減免的各種稅金和無償資助,作為企業生產發展基金,歸屬受惠企業,作為集體股。
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無主資產”,歸屬現有企業,作為集體股。
集體股可依據在職職工的工齡、貢獻、責任大小等因素部份量化分解到每個職工,量化到人的部份,只作為分紅依據,不得將其抽出分到個人。量化到職工的資本量,不得超過集體股資本總額的40%,在此前提下,各企業量化比例大小均在審批實施方案時確定。也可不量化到人,集體共有,按原財務處理辦法轉入。
(二)法人股。由本企業以外的法人投資組成。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政府主管部門,其依法可支配的固定資產、自有資金及新技術、發明專利、先進工藝投資或轉讓股形成的股份。
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簡稱聯社)歷年來投入企業的資產構成聯社股。其股權為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民眾集體所有。
鄉、村鄉鎮企業經濟組織辦的集體企業按照聯社股辦法處理。
企業也可不設法人股(聯社股),法人(聯社)資產可作為企業的借入資本處理,繳納資產占用費。
(三)個人股。由本企業職工以其合法財產折價和投資入股的股金組成。個人股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個人所有。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應規定職工認繳個人現金入股的上限和下限。
企業職工入股後,遇職工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等情況,其職工個人股股金,可以根據當年企業的經營結果部份退還給本人。遇職工退休、死亡,其職工個人股金,可根據其本人(親屬)自願繼續參股或根據當年企業的經營結果,一次退還給本人或合法繼承人。
法人(聯社)股可以轉讓給其他法人或聯社組織,也可轉讓給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但不得退股。
(一)提取公積金。主要用於企業發展生產,在企業發生虧損時,也可用於抵補。公積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企業當年實現淨利潤的20%,在此基礎上,根據各企業生產經營水平和發展情況,審批股份合作制企業實施方案時,確定具體比例。
(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提取的比例,由企業職工(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企業職工積累基金,可作為職工勞動補償按份記入職工個人名下,轉換為個人股,但只作為分紅依據,任何人無權提取。
(三)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用於企業的公益性事業和改善職工生活的福利事業。提取比例,由企業職工(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確定。
(四)剩餘部份作分紅基金。紅利分配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分紅同企業盈虧相結合,企業盈利,按股分紅,企業虧損,在未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分紅。具體比例,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由企業自主決定。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
(二)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決定企業收益分配的重大事項;
(四)決定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實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制度。
(一)自清算之日起,所欠職工工資、獎金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銀行貸款;
(四)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清償後,清算組應將剩餘財產按股份比例分配給各股東。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符合本辦法的,發給企業改制後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中企業性質欄內註明“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名稱不得冠以“股份有限”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