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

《安徽省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皖體改字[1992]第21號1992年11月2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203
  • 發布文號:皖體改字[1992]第21號
  • 發布日期:1992-11-20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3
【發布文號】皖體改字[1992]第21號
【發布日期】1992-11-20
【生效日期】1992-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
(1992年11月20日皖體改字〔1992〕第21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鼓勵和引導城鎮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經營,鞏固和發展我省城鎮集體經濟,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法規、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總則
第一條股份合作制是一種在集體(合作)經濟組織中,引入股份形式,形成股份資金聯合和勞動聯合為一體的企業制度,其性質仍為集體所有制。
第二條實行股份合作制是為了深化集體企業改革,恢復和保持集體經濟的性質和特點,增強企業活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三條股份合作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行入股自願、股權平等、同股同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股份合作制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五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在國家法律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城鎮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應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提出改組申請,經當地主管部門同意並牽頭召集原資金投入各方及有關單位組成工作小組,對存量資產進行清查核實,由有資格的驗資評估機構進行資金驗證;現有帳面資產總額與實際價值差距較大的,應重新進行資產評估。
第七條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須提交股份合作企業章程、驗證資金核定書(或資產評估報告)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等檔案,如有占用國有資產的,還包括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局)出具的驗資評估確認文本,報當地體改部門審批。
第八條企業持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檔案,向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九條股份合作制企業享受國家和省制定的城鎮集體企業同等待遇和優惠政策。
股份設定
第十條實行股份合作制的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有關劃分財產所有權歸屬的規定,實事求是地對本企業現有資產進行認真的清理、評估,界定產權的歸屬。
第十一條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按產權歸屬設定股份:
1、集體股:由集體企業職工歷年勞動積累所形成的自有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專項基金構成,股權屬本企業勞動民眾集體所有。集體股扣除國家減免的稅金後,可劃出一部分,按職工工齡、貢獻等因素量化到每個職工名下,量化部分僅作為職工分紅依據,不得提取、轉讓和繼承,最終所有權屬集體。職工去職或亡故,即予終止。
企業也可將當年資產增量的一部分量化到職工個人名下,存量資產和增量資產量化到職工個人名下的部分不得超過企業資產總量的20%。
2、聯社股:由各級聯社歷年對企業的投資及其增值、企業歷年應交未交的管理費和歷年所借聯社資金構成,其產權屬於各級聯社所有。
3、個人股: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股金。其股權歸職工個人所有。企業應規定職工認繳個人股的上限和下限。
凡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均應按企業章程規定出資認購一定數額的股份,由企業核發股權證明,作為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職工入股後不得退股。職工去職或亡故,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可將其個人股股金的全額或部分,一次性或分期退還本人或其合法繼承人。允許個人股在本企業內部轉讓、繼承或饋贈,但須向本企業申報,並辦理過戶手續。
企業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可入限期股(與聘用期一致)辭聘時辦理退股。
4、企業若有國家直接投資形成的資產,則設國家股,股份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所有;企業也可不設國家股,屬國家資產可作為企業的借入資金處理,繳納資產占用費。對其中流動資金部分,如通過銀行委託貸款的,對不超過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部分的委貸利息,可列入成本。若有本企業以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扶持資金和投資,則設法人股,其股權歸法人投資者所有。
第十二條合股者投入的資金、實物、技術等折股按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擔風險。企業資產(包括合作期間新增資產)屬合股者按股共有,歸企業自主經營、統籌使用和管理。
企業分配
第十三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在保證職工工資總額增長低於實現稅利增長,職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的前提下,職工工資、獎金的分配由董事會自主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實行職工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稅後不再提取獎勵基金。
第十四條股份合作制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相結合的分配方式。企業繳納所得稅及有關基金後的利潤可採取以下兩種分配方式:(1)企業增量資產部分不實行量化到人的,稅後利潤一般可按4:2:4的比例依次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分紅基金。(2)實行增量資產量化到人的企業,稅後利潤按2:2:2:4的比例依次提取公積金、職工積累基金、公益金、分紅基金。職工積累基金不得超過稅後利潤的20%,且不得參與當年紅利的分配;職工積累基金可以按份記入職工名下,轉為個人股,用於擴大再生產,不得發放,具體處理辦法參照第十一條第3款。
第十五條企業提取的分紅基金,按全部股份分配,股權收益率最高不應超過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股本金利潤率。
1、國家股所得紅利,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所有,留在企業,用於國家股的股金增值或擴股。
2、集體股所得紅利,屬於本企業職工集體所有,用於集體股的股金增值或擴股。集體股量化到職工名下的部分,其紅利可分給職工個人,不計入工資、獎金總額。
3、個人股原則上不實行計息又分紅,但個人新投資入股的收益可在一定期限內實行計息又分紅,股息部分按相當於銀行同檔次儲蓄利率計付。對職工個人紅利以增股方式發放的部分,視作再投資。
第十六條企業發生年度虧損時,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利潤稅前彌補;但彌補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年,連續抵補三年後未補足的虧損,以企業的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再以各種股金按比例分攤抵補。企業在虧損當年及抵補虧損期內不得分紅。
第十七條企業為補充流動資金或技術改造,可實行職工內部集資,保本付息不分紅。其利息相當於銀行同期限流動資金貸款利息部分,可列入企業成本。
第十八條企業必須依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逐步擴大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企業管理
第十九條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出資證明書的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股東大會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聽取並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企業增加新股和內部集資;對企業的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等作出決議;任免董事會成員;修訂企業章程;對企業其它重要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均由董事會議定召集。大會表決時實行一股一票制。
企業也可以實行股東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領導體制。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為股份合作制的企業的決策機構。董事會代表全體股東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審定企業發展規劃;應廠長(經理)要求審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稅後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重要方案;根據廠長(經理)的提名任免副廠長(副經理);並享有企業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董事會設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報主管部門備案。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股東大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對企業的重要業務活動進行指導。
董事長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為法定代表人的,應在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一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可設監事會對董事會和廠長(經理)等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由企業的股份持有人擔任,但不得兼任董事、廠長(經理)及財會人員。
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或罷免。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廠長(經理)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也可以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聘任。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可以兼任廠長(經理)。
廠長(經理)全面負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提請董事會任免或聘任、解聘企業副廠級領導人員;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定;任免或聘任、解聘企業中層領導人員,行使企業章程規定的和董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力。
廠長(經理)要定期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並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股份合作制企業應按照國家財政、稅務、審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健全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並定期向本企業股東報告財務收支狀況,自覺接受股東監督。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範圍:
1、各種行業要求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城鎮者集體所有制企業。
2、本省城鎮居民、自願以資金、實物和技術等聯合,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的新辦企業。
農村鄉鎮股份合作制企業仍按農業部的規定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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