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皖體改字[1992]第21號1992年11月2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203
- 發布文號:皖體改字[1992]第21號
- 發布日期:1992-11-20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皖體改字[1992]第21號
【發布日期】1992-11-20
【生效日期】1992-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集體股:由集體企業職工歷年勞動積累所形成的自有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專項基金構成,股權屬本企業勞動民眾集體所有。集體股扣除國家減免的稅金後,可劃出一部分,按職工工齡、貢獻等因素量化到每個職工名下,量化部分僅作為職工分紅依據,不得提取、轉讓和繼承,最終所有權屬集體。職工去職或亡故,即予終止。
企業也可將當年資產增量的一部分量化到職工個人名下,存量資產和增量資產量化到職工個人名下的部分不得超過企業資產總量的20%。
2、聯社股:由各級聯社歷年對企業的投資及其增值、企業歷年應交未交的管理費和歷年所借聯社資金構成,其產權屬於各級聯社所有。
3、個人股: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股金。其股權歸職工個人所有。企業應規定職工認繳個人股的上限和下限。
凡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均應按企業章程規定出資認購一定數額的股份,由企業核發股權證明,作為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職工入股後不得退股。職工去職或亡故,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可將其個人股股金的全額或部分,一次性或分期退還本人或其合法繼承人。允許個人股在本企業內部轉讓、繼承或饋贈,但須向本企業申報,並辦理過戶手續。
企業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可入限期股(與聘用期一致)辭聘時辦理退股。
4、企業若有國家直接投資形成的資產,則設國家股,股份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所有;企業也可不設國家股,屬國家資產可作為企業的借入資金處理,繳納資產占用費。對其中流動資金部分,如通過銀行委託貸款的,對不超過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部分的委貸利息,可列入成本。若有本企業以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扶持資金和投資,則設法人股,其股權歸法人投資者所有。
1、國家股所得紅利,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所有,留在企業,用於國家股的股金增值或擴股。
2、集體股所得紅利,屬於本企業職工集體所有,用於集體股的股金增值或擴股。集體股量化到職工名下的部分,其紅利可分給職工個人,不計入工資、獎金總額。
3、個人股原則上不實行計息又分紅,但個人新投資入股的收益可在一定期限內實行計息又分紅,股息部分按相當於銀行同檔次儲蓄利率計付。對職工個人紅利以增股方式發放的部分,視作再投資。
股東大會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聽取並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企業增加新股和內部集資;對企業的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等作出決議;任免董事會成員;修訂企業章程;對企業其它重要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均由董事會議定召集。大會表決時實行一股一票制。
企業也可以實行股東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領導體制。
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審定企業發展規劃;應廠長(經理)要求審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稅後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重要方案;根據廠長(經理)的提名任免副廠長(副經理);並享有企業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董事會設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報主管部門備案。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股東大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對企業的重要業務活動進行指導。
董事長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為法定代表人的,應在章程中載明。
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或罷免。
廠長(經理)全面負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提請董事會任免或聘任、解聘企業副廠級領導人員;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定;任免或聘任、解聘企業中層領導人員,行使企業章程規定的和董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力。
廠長(經理)要定期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並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1、各種行業要求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城鎮者集體所有制企業。
2、本省城鎮居民、自願以資金、實物和技術等聯合,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的新辦企業。
農村鄉鎮股份合作制企業仍按農業部的規定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