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1995-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吉林省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
設立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的試行辦法》的通知
(吉改聯發〔1995〕9號)
各市(州)縣(市、區)體改委、城區集體經濟辦公室(計經委):
為了加強對股份合作制企業集體資產的管理,維護職工集體股的權益,激勵職工積極參與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使職工同集體資產結成利益共同體,增強對集體股的關切度,我們依據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省股份合作企業的現狀,制定了《吉林省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的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吉林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城區集體經濟辦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吉林省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的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股份合作制企業集體資產的管理,維護職工集體股的權益,增強職工對集體股的關切度,依據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關政策法則,結合我省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現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照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業政策法規,在吉林省城鎮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依照本辦法設立的職工集體股持股會是隸屬於股東(職工)大會,專門從事職工集體股管理和分配,行使職工集體股權力,承擔應盡責任和義務的企業內部自治性股權管理組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職工集體股是指原有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時,劃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折股形成的股份。
第五條職工集體股持股會代表全體持股會成員行使集體股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的設立
第六條集體股占股本總額30%以上、職工人數達到30人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設立職工集體股持股會;不設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的,集體股由董事會代管,企業法人負責。
第七條設立職工集體股持股會,須向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檔案:
(一)股東(職工)大會關於設立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的決議;
(二)股東(職工)大會制定的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章程;
(三)按照本辦法設立的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組織機構的檔案;
(四)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職工集體股持有的股份數額、來源、比例、價格、分配方式等;
(二)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的職責、權力、義務以及管理方式;
(三)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理事會產生辦法、職責和
議事規則;
(四)職工集體股持股會負責人產生辦法及其職責;
(五)職工集體股持股會代表全體持股會成員行使股東權力和參與收益分配的辦法;
(六)職工參加持股會的資料;
(七)股東(職工)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增資擴股時,應對職工集體股的增資擴股作出說明,到管理機關辦理資產變動手續。
第十條申請改制企業在確定法人代表的同時,須明確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籌備組負責人,在開業的同時建立職工集體股持股會,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已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業,設有職工集體股的,須按本辦法設立集體股持股會。
第三章 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的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職工集體股持股理事會由持股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實行職工集體股持股會領導下的持股理事會負責制。
第十三條企業改制時或企業改制後,凡在冊職工在本企業工作滿3年的,自然享有職工集體股持股會會員資格。與企業脫離勞動關係時,自然終止持股會會員的身份。
第十四條職工集體股持股理事會是常設管理機構,由職工集體股持股會選舉產生。凡入廠滿五年持有本企業股份的,能夠維護職工集體股權益;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股東(職工)擁護,辦事公道;熟悉本企業業務,具有一定管理經驗的職工都有被選舉的權力。
第十五條職工集體股持股理事會由不少於3人,不超過5人的奇數構成。設理事長1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可由專職人員組成,也可由工會、董事會成員相互兼職。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每屆任期3年。理事出現空額時,需經召開持股會會員大會補選。
第十七條職工集體股持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通報職工集體股運行情況,就持股會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集體股的管理以及會員權力的行使、吸收新會員等事宜做出決議。修改章程必須經持股會全體成員通過。
第四章 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的權力、義務和職責
第十八條職工集體股持股會行使以下權力並承擔相應義務:
(一)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者;
(二)參加股東(職工)大會,對需要表決的事宜,應事先召開持股會會員大會,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則徵求會員意見。如果會員分歧意見較大時,可根據不同意見多少,在表決時分別投票。
(三)職工集體股持股會可派出代表依法進入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
(四)職工集體股持股會按投入企業的股份享有收益、分配和承擔風險的義務。
第十九條職工集體股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職工集體股股份憑證,維護職工集體股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職工集體股持股會會員名冊,頒發由理事長簽署的會員證作為管理的依據;
(三)根據職工集體股分得的紅利,擬定各項分配比例,提請股東(職工)大會的同意。
第五章 職工集體股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的資產和所持有的股金只能投入本企業,不準向外投資。
第二十一條職工集體股持股理事會理事長每年在企業利潤分配時代表職工集體股領取紅利。
第二十二條職工集體股分得的紅利按以下順序使用,使用比例由企業股東(職工)大會決定。
(一)用於職工集體股的增資擴股。
(二)用於企業職工的勞動分紅,勞動分紅以在職員工的工齡長短、崗位責任及貢獻大小為依據,勞動分紅當年直接分配到人。
已實行集體股紅利量化的企業轉歸勞動分紅。
(三)留作暫不分配的紅利,用於對企業有特殊貢獻員工的獎勵資金、離退休職工有關費用的支付和其他風險支出。
第二十三條暫不分配的紅利,由企業財會單獨列帳管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破產或終止清算後剩餘的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財產,先用於原企業職工的救濟及重新就業安置事項,其餘再分配給職工。
第二十五條職工集體股持股會所需的管理費用,可依法定程式從職工集體股分得的紅利中提取,提取比例由持股會自定。
第六章 監督與制裁
第二十六條職工集體股持股會接受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有權檢查職工集體股的管理情況;對擅自轉讓股權的,或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職工集體股並造成職工集體股流失的,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持股會理事長和直接責任者,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不按本辦法組建職工集體股持股會的,造成集體股份損失的,追究企業法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持股理事會每年應在企業財務結算30天后,將職工集體股收益、分配、管理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持股會會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持股理事會成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有十分之一持股會會員聯名提出罷免的,應召開持股會會員大會表決,做出是否罷免的決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體改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頒布後,與本辦法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