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9.15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9.15
  • 實施時間:1998.09.1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立登記條件,第三章 登記事項,第四章 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認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人資格,規範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行為,促進股份合作制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由職工共同出資入股,或者以職工出資入股為主,合作勞動,民主管理,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資分紅相結合,自負盈虧、風險共擔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登記條件

第五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分為新設立和改制設立兩種方式。
第六條 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除應當具備企業法人登記的有關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職工股東人數不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二,其出資額不少於企業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一;
(二)企業內部實行職工股東大會制度。職工股東大會由全體職工股東組成,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三)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資分紅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法律、法規對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設立登記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原有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經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依法進行清產核資,界定企業產權,明確債權債務關係。
第八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第九條 職工股東大會會議對一般性問題作出決議,應經二分之一以上職工股東通過;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為他人提供擔保,制定、修改企業章程,企業分立、合併、解散等重大事宜作出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股東通過。
職工股東大會議定事項應當製作書面決議或決定。
第十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應制定章程。企業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四)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註冊資本;
(五)股權設定及管理辦法;
(六)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七)職工股東大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八)企業組織機構;
(九)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式及其職權;
(十)企業終止事由及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
(十一)章程修訂程式;
(十二)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內容,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章 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包括:企業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企業類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營業期限、股東名稱或姓名。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其名稱中可使用“股份合作”字樣;改制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可保留原企業的名稱。
第十三條 企業只能登記註冊一個住所,住所是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第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職工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註冊資本是指企業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註冊資本經登記機關註冊後不得抽回。
第十六條 企業的經營範圍由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凡依本辦法登記註冊的企業,企業類型均為“股份合作制”。
第十八條 企業章程中載明股東投資期限、營業期限以及登記機關認為應當限定期限的,應核定企業的營業期限,並在營業執照上標明。

第四章 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屬地登記管理;改制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由企業原登記機關登記管理。
第二十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登記,應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由全體投資人共同委託代理人,持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和投資協定書到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登記。
投資協定書內容包括:
(一)投資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投資數額、投資期限、出資方式、繳納期限;
(三)設立企業擬用名稱、經營範圍和組織形式;
(四)委託辦理註冊登記人的姓名及身份;
(五)投資人簽章、日期。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名稱預先核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登記機關決定核准的,發給《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投資人按照核准的企業名稱制定章程,確定組織機構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註冊,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董事長(執行董事或廠長或經理)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職工股東大會決議;
(四)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及身份證複印件;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股東資格證件;
(七)住所(或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八)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九)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註冊後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即告成立。憑營業執照刻制公章、開設銀行帳戶、辦理納稅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自決定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供下列檔案、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職工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
(三)涉及章程內容的,應提交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終止應當辦理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職工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證明檔案。
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時,應一併辦理分支機構的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企業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全部登記檔案後,應在30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經核准登記的,應發給、換髮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後,法律、法規規定應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二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年度檢驗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企業年檢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尚未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式辦理登記,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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