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新余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新余市九屆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0月23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和組織實施程式,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強化管理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投資與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嚴格遵循科學民主、注重績效、公開透明、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二)嚴格執行項目建設標準、節約投資;
(三)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四)注重規範操作,突出監督管理,嚴把事前評估、事中監督、事後驗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五)嚴格落實項目法人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確保工程質量;
(六)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
第四條符合《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採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依法核准的招標事項辦理。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規定的程式進行,並接受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編制、審批(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核)、招標投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以及審計監督等方面實施全過程管理。
本辦法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是指項目所屬行業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項目建設涉及的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組織實施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法人單位。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為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的計畫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的審批,以及對政府投資活動進行管理等綜合管理職責。
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路)、水利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監督職責。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工程預算、工程結算的評審監督,並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和資金撥付進行監管。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為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交易場所、技術監控、維護交易現場秩序。
市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市監察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行政監察和廉政建設監督。
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城管、人防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資計畫編制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委應會同市直有關部門,依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政策取向、工作重點,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各專項規劃,在落實資金的前提下編制本行業或本單位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畫,並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市發展改革委應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建設的輕重緩急和資金落實情況,對各部門申報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畫進行篩選,編制完成下一年度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並徵求自然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意見後,於下一年度2月底前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實施。
第九條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項目,需明確以下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投資估算、起始年份、建設周期(進度安排)、資金來源等。
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其前期工作深度原則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
第十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確定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批准程式進行調整。
第三章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採用審批制,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建設規模,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績效目標、初步設計審批,以及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核。項目單位對提供的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一、二、四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簡化程式的內容,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細化。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項目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建議書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項目建議書的申請檔案;
(二)項目建議書文本;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
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項目單位可委託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自行編制。
第十四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估算投資以及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招標實施方案,對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予以明確,並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項目單位應當落實資金來源,並能夠提供落實資金來源的有效檔案。
項目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招投標事項核准的申請檔案;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
(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已經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所有權,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規劃用地性質不調整的改建、擴建項目除外);
(四)節能審查意見(國家規定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除外);
(五)項目經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市政府專題會議等研究確定實施的證明檔案,包括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紀要,或項目列入年度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以及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實施的民生實事等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招投標事項核准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一併下達。
第十五條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
項目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初步設計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初步設計的申請檔案;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
(三)經項目單位自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本和概算文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中註明批覆檔案的有效期。項目建議書批覆有效期為一年,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覆有效期為二年。
項目批覆檔案需要延期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的三十個工作日前,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延期。一件批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初步設計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以經批覆的初步設計為依據,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按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項目施工圖設計經審查通過後,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工程預算,編制時必須對未列入信息發布價的主要材料價格進行市場詢價並留存原始資料,預算編制要做到全面、完整、準確。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向相關部門報送工程預算評審時,應按相關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未經評審的工程預算不得作為招標控制價並進行招投標。報送的工程預算超過初步設計概算中工程建安費用百分之十的,項目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進行限額最佳化設計。工程預算經評審批覆後,項目單位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確定施工單位。
第二十條項目交工或竣工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工程結算評審,並按相關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報送的工程結算超過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百分之十或調整後概算中的工程建安費用及其預備費之和的,項目單位應當組織最佳化。
第四章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一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式,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一)擬變更建設地點的;
(二)擬對建設規模調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擬變更主要建設內容及技術標準的;
(四)擬對設計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類變更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項目審批部門調整審批。
單個項目審批變更不得超過一次。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重新審批或者調整審批:
(一)項目已基本建設完成的;
(二)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的;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按時支付。
項目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要求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六條嚴格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管理,項目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投資概算檔案,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後核定概算,項目審批部門履行投資概算核定和監督責任,項目單位對投資概算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落實資金來源後,提出投資概算調整方案,附與調整投資概算有關的材料,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非因前款規定的原因的投資概算調整,經原項目審批部門同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方可申請投資概算調整,有權部門應當對項目單位等相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投資概算調整按照前款規定要求辦理,其中,申請投資概算調整增加幅度超過原核定投資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還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概算調整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經原審批部門審核投資概算調整增加幅度確需超過原核定投資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當由原審批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聯合驗收的規定程式完成竣工驗收工作,聯合驗收自受理建設單位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建設單位補正和整改時間),其他領域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竣工財務決算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核批覆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按項目進度直接撥付資金制度。項目參建單位憑批准檔案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契約以及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款支付申請,向建設單位申請建設資金。建設單位經初審後根據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報相關部門或單位審核,經審核後按工程進度和基建程式向建設單位撥付資金,竣(交)工驗收之前總工程進度款不得超過項目契約(協定書)金額的70%,結算評審後應按契約(協定書)約定方式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建設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事中事後監管。
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單位是否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及時報送項目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批准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四)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項目單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登錄線上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二個月內,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除涉密項目外,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四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誠信管理制度,對參與建設的項目單位以及建設管理代理機構、諮詢、評估、設計、監理、建設、供貨等單位的履約或者執業情況,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辦理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對接。
項目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收集、報送項目實施參與單位的各類信用信息,並依法在“信用新余”網站公示。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在履行項目審批職責時,應當主動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詢、套用項目信用信息,並依法加強分級分類監管。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重大失誤情形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將相應信息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投資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未涉及而《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1號)等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政府投資管理其他事項,從其規定。
國家對政府投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EPC項目另行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市數字產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市露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市政府控股公司投(融)資建設項目按本辦法管理。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行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行業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新余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余府辦發〔2018〕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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