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加快經濟發展優惠辦法

《新余市加快經濟發展優惠辦法》是為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環境,加大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力度,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環境,加大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力度,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落實加快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分級財政獎勵制。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三條 凡公司制企業,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可以不受行業、區域、企業規模限制,均實行註冊資本分期到位制。只要公司發起人、股東按期交付出資的,允許其依法辦理設立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經營範圍、增設分支機構等手續。
第四條 允許股東自主約定出資比例,其中以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股權、債權、商標、商號等無形資產出資的,其出資比例最高可占註冊資本的70%。
第五條 凡內資企業註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均允許設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註冊資本在五年內分期到位,其對外投資比例不受淨資產限制。
第六條 公司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公司法人及非公司企業法人,其對外投資可以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
第三章 工業方面
第七條 凡新建生產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外幣按匯率折算,下同)以上的,從投產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實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實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對於龍頭企業、重大項目可適當延長獎勵年限。
第八條 實施企業技改貼息補助,對人民銀行公布的企業信用為A級以上的企業(當年上繳稅收地方所得50萬元以上)新增項目固定資產貸款,凡符合市政府確定的主導產業重點項目,可由企業提出申請並經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審查核定,由市財政貼息,在一個貸款期內,貼息的標準為:
一對A級信用企業貼息20%;
二對AA級信用企業貼息30%;
三對AAA級信用企業貼息50%。
前款規定的企業僅限於工業企業,單個項目貼息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對被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經費支持,其資金在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對被認定為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包括重點實驗室)、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包括重點實驗室)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的經費支持,其資金在市科技三項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 對榮獲國家、省、市級新產品稱號並有認定證書的新產品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2萬元、1萬元,該獎勵資金在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經國家、省確認的新產品,自確認之日起,國家級新產品3年內、省級新產品2年內,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受益財政按該產品每年新增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於技術創新。
第十三條 每年在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50萬元,用於獎勵當年獲得省名牌產品的企業。
第十四條 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由市財政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由市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由市財政繼續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 對構建電子商務平台、推動信息化發展成效明顯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該獎勵資金在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通過產學研合作,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產學研項目,經驗收確認,在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十七條 根據上年度能源消費量,按每噸標準煤不低於0.5元的標準,由市政府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節能技術與產品推廣、示範試點、節能監察、節能評估、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工作。
第十八條 對企業實施的節能,由市政府節能專項資金按節能量每噸標準煤補貼50元(已享受國家、省、市專項補貼的除外),但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九條 對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由市政府節能專項資金給予每戶企業一次性補貼2萬元。
第二十條 凡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新建工業項目,對涉及的市、縣(區)兩級行政性收費(不含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標準的50%收取,涉及的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70%收取;凡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新建工業項目,對涉及的市、縣(區)兩級行政性收費(不含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標準的20%收取,涉及的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50%收取。
第四章 農林業方面
第二十一條 對投資農業產業化的新建企業,從投產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四年至第六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對新辦農產品專業市場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實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獎勵,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別按企業當年實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在我市投資的下列農業產業化企業進行獎勵:
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帶動農戶500戶以上、被評為市級龍頭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
二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帶動農戶1000戶以上、被評為省級龍頭企業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年銷售收入在5億元以上、帶動農戶2000戶以上、被評為國家級龍頭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前款規定的獎金在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在經工商註冊登記並經市農業局備案的農村專業合作社中,選擇15家社員人數50人以上、管理機制健全、社員間利益聯繫緊密且有實質性運作的示範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按每年每家2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在確保耕地承包期30年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鼓勵耕地使用權合理流轉,對單戶或單個實體流轉耕地在100畝以上的,由所在地縣(區)財政按每年每畝20元的標準對承租方給予補助。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產品、項目進行獎勵:
一凡獲得國家無公害農產品、國家名牌農產品、國家農業標準化示範區項目或地理標準產品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凡獲得省名牌農產品或省級農業標準化示範區項目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三凡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獲得成功並受到國家級認定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受到省級認定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受到市級認定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前款規定的獎金在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從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中設立“一村一品”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3321”重點工程以及葡萄、麻綠筍、散養蛋雞、有機蔬菜等。凡新增面積(產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可以給予5至20萬元的獎勵或貼息扶持。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財政每年安排油茶發展專項資金,對當年新造高產油茶林面積50畝以上的,市財政每畝補助200元,縣(區)財政配套補助100元;市林業部門每年從森林植被恢復費中列支10%,作為高產油茶補助資金,對當年新造高產油茶林面積50畝以上的,每畝補助100元;對列入退耕還林荒山造林項目的,每畝再補50元。油茶補助資金採取先建後補的形式核發。
退耕還林、荒山造林、農業綜合開發、以工代賑等項目,優先向集中連片100畝以上規模的高產油茶林基地傾斜,並由市、縣(區)林業部門負責申請省級林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每年列支30萬元,市林業部門從工作經費中每年列支20萬元,專項用於以楊樹為主的平原造林苗木補助。經驗收合格,每株楊樹補助1元,列入百萬樹木進村入戶工程的不再重複補助。縣(區)也應建立專項資金,用於平原林業苗木補助。
第五章 第三產業
第一節 金融保險方面
第二十九條 支持金融部門在我市設立金融機構建設金融一條街:
一凡在我市新設立分支金融機構(含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保險、典當行、擔保公司等,下同)或新組建法人機構,其註冊資金或撥付營運資金實際到位2000萬元以上的,三年內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建築面積16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二新組建的金融機構購地新建辦公用房,對涉及的市、縣(區)兩級行政性收費(不含人防易地建設費)和事業性收費全免;
三對新組建的金融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由受益財政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助:
1、註冊資金和撥付營運資金在5億元以上的,給予相當於500萬元的一次性實物補助;
2、註冊資金和撥付營運資金在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相當於300萬元的一次性實物補助;
3、註冊資金和撥付營運資金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相當於100萬元的一次性實物補助;
4、註冊資金和撥付營運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相當於50萬元的一次性實物補助;
5、註冊資金和撥付營運資金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給予相當於30萬元的一次性實物補助。
前款規定的補助,在金融機構的註冊資金按規定全額到位後一次性支付,享受補助的金融機構應書面承諾自營運後五年之內不得撤出,如五年內撤出,已取得的補助應全額退回。
第三十條 對新組建且在地方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如下獎勵:
一全年信貸新增餘額(含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完成年度目標的,按貸款(不含房地產開發貸款)實際增加額的0.1‰進行獎勵;
二全年信貸增長率高於全省全年信貸增長平均水平的,每高出1個百分點,獎勵1萬元;
三全年存貸比達到75%,且高於全省存貸比平均水平的,每高出1個百分點,獎勵4萬元;
核銷呆賬貸款額(本金和利息,下同)的,按核銷呆賬貸款額的1‰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營業三年以上的證券機構和保險(含財產險、人壽險)機構,由受益財政按其當年繳納營業稅增量的1%進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新組建的擔保機構,在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市財政按該機構當年擔保額的0.1‰予以獎勵;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受益財政按該機構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四年、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該機構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二節 商貿流通方面
第三十四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物流企業,對涉及的市、縣(區)兩級行政性收費(不含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標準的20%收取,涉及的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50%收取;其貸款額在投資總額50%以內的,由養路規費專戶按貸款額的50%一次性給予一年貼息。
第三十五條 對新辦的現代物流企業年營業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自營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新引進的商貿企業營業額在1億元以上的,自營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新辦從事交通運輸和倉儲的物流企業,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對企業進行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於發展連鎖經營進行營業場所裝修,費用在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下、修理後資產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內未改變資產用途的,對涉及的市、縣(區)兩級建設規費(不含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標準的50%收取。
第三十九條 投資建設五星級賓館、大型娛(游)樂場所、購物中心,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其用地按照招拍掛出讓價格,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和八項資金(基金)後,餘額的30%撥付給投資者,用於開發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對涉及的市、縣(區)兩級行政性收費(不含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標準的50%收取,涉及的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70%收取。
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其用地按照招拍掛出讓價格,扣除出讓成本、費用和八項資金(基金)後,餘額的50%撥付給投資者,用於開發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對涉及的市、縣(區)兩級行政性收費(不含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標準的20%收取,涉及的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50%收取。
前兩款所指建設項目涉及到拆遷,由拆遷人組織拆遷的,按最低標準支付拆遷費用;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拆遷的代辦費和管理費按政府重點工程的標準予以優惠。
第四十條 對新辦的年經營收入超過500萬元的旅店業、餐飲業,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
對新辦的年經營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旅店業、餐飲業,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對新辦的年經營收入超過1500萬元的旅店業、餐飲業,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八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四十一條 凡在本市投資新辦的旅遊企業,對涉及的市、縣(區)兩級行政性收費按規定標準的最低限收取;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四十二條 對新引進的世界500強、國內200強、國內行業20強企業,跨省域地區總部設在新余,註冊資金在5000萬元以上的,予以一定的補貼;企業本部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予以一定的購房補貼,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五年內不得對外租售;企業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在開辦的第一年,給予一個月的房租補貼。
前款所涉補貼標準和辦法,由市現代服務業管理指導中心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確定。
第四十三條 對於在新余舉辦國際性的、國家級的會展活動,分別按每個國際標準展位300元、200元的標準,對承辦公司給予補助;對全市性的、展位超過500個以上有一定影響力的會展活動,按每個展位100元的標準,對承辦公司予以補助。補助經費在市服務業發展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條 對引進500個以上國際標準展位的國際性、國家級會展,分別按2萬元、1萬元的標準獎勵引進者。補助經費在市服務業發展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 對驗收合格的農村食品安全示範店和“萬村千鄉農家店”分別給予每個店一次性1000元和500元的培訓補助。培訓補助費由市、縣(區)財政各負擔50%。
第四十六條 服務業企業年繳稅收100萬元以上且年遞增達30%以上的,由受益財政按當年遞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予以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列入市以上新開辦的服務業重點項目按50%比例減免公共設施配套費。
第三節 城建方面
第四十八條 投資城市公用基礎設施等社會公益項目,對涉及的市、縣(區)兩級行政性收費(不含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標準的50%收取。
第四十九條 對新投資建設城市公用設施的工業企業的主營業務部分,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五十條 投資城市公用基礎設施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註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的,按國家鼓勵類項目享受其爭取到的中央、省財政補助資金。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外)需交納的道路開挖修復費、占道費、植物賠償費均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
第四節 科教文衛等方面
第五十二條 對獲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的項目,市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按國家給予資助經費的20%資金配套支持。
第五十三條 對列入國家級科技計畫的項目,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經費配套支持;對列入省級科技計畫的項目,一次性給予不低於2萬元的經費配套支持。
前款所規定的經費在市科技三項費中列支。
第五十四條 通過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省級民營科技型企業評審的企業,由市科技三項費分別給予5萬元和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五十五條 成立省級科技創新服務中心(包括民營科技園、孵化器、科技服務中介機構),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經費配套支持;成立公共科技平台,獲得省級認可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經費配套支持。
前款所規定的經費在市科技三項經費中列支。
第五十六條 企業內部成立研發機構並獲得市科技局認可的,由市科技三項費給予一定的啟動資金支持;對本市專利申請和實施科技項目,由專利專項經費給予支持。
第五十七條 對獲得國家級、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三項費按1:1比例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
第五十八條 凡外地企業和個人在本市興辦民辦學校,在建設用地、規費減免、學生資助等方面可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
民辦學校興辦義務教育的,由市或縣(區)財政參照公辦學校同等待遇,對每生每學期的教科書費和公用經費予以補貼。
第五十九條 對新開辦的文化產業企業年營業額在300萬元以上的、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
對新開辦的文化產業企業年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開設軟體專業,不斷擴大軟體專業招生規模。凡軟體專業招生規模每年擴大30%以上的,市政府優先為其協調解決學生教學實習、困難學生補助等方面的問題。
第六十一條 公辦職業學校按規定收取的學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應確保全額列支給職業學校,不得沖抵財政撥款,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縣(區)政府、管委會用於舉辦職業教育的財政性經費應逐年增長,城市教育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應不低於30%。
第六十二條 對留在本市創業的大中專、職業學校畢業生,優先給予小額創業貸款,並享受有關創業優惠政策;其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規定的,從市創新基金中給予貸款貼息。
第六十三條 對在本市投資動漫產業的企業或研發機構,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六十四條 鼓勵外商來本市興辦專科醫院,凡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新余市區域衛生規劃》,且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其用地可以享受本市公辦醫院同等待遇。醫院如屬營利性的,正式營業後,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獎勵;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第六章 光伏產業
第六十五條 從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從全市光伏企業產生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集中20%的資金,實行專項管理、滾動使用,作為支持光伏產業發展的專項基金,支持光伏企業下列項目:
一項目建設;
二關鍵技術攻關;
三人才引進和培訓;
四新產品開發。
第六十六條 創建光伏產業園,對經過省級以上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的項目來光伏產業園實施轉化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創業資助資金。
第六十七條 光伏企業投產後,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八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國外、境外客商投資的光伏企業在享受完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後,再由受益財政將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50%延長三年獎勵給企業);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財政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5%獎勵給企業。其獎金全部用於企業項目建設。
第六十八條 對光伏企業新建或擴建技術改造項目,優先安排爭取國債、技改財政貼息及其它專項資金支持。
第六十九條 對涉及光伏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不高於收費標準20%的比例收取。
第七十條 對矽料、矽片生產企業生產用電按0.48元/度(含各種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的價格結算。省政府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七章 企業用地
第七十一條 對引進國家鼓勵的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科技含量高的項目,優先安排用地計畫指標,積極向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爭取用地指標,爭取納入省重點產業項目用地計畫,確保項目用地。
第七十二條 對外商投資的土地整理項目,優先向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立項報批。
第七十三條 對落戶新余經濟開發區的工業企業,土地測量費、交易費減半收取。
對招商引資的工業項目,在辦理土地資產抵押貸款時,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項業務費用減半收取。
對重點工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的特事特辦,臨時用地使用費減半收取。
第七十四條 對本市支柱產業(鋼鐵、光伏、新材料、電力)及其產業鏈的產品企業用地,在辦理土地登記時,其登記費用每宗地最高不超過2萬元。
對前款規定企業的建設項目在占用耕地、實施占補平衡時,優先安排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指標。
第七十五條 擬上市企業在本市範圍內投資新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土地使用,優先辦理立項預審、轉報或核准手續。
第七十六條 傳統商業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利用自身現有已建成房地產,其劃撥土地在不改變土地使用者和用途的前提下,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可以採取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方式運作。
第七十七條 對新引進的世界500強、國內200強、國內行業20強,跨省域地區總部設在新余,註冊資金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本部因發展需要購地建設自用辦公樓的,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優先安排用地,對涉及的市、縣(區)兩級行政性收費(不含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標準的50%收取,涉及的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70%收取。
第八章 扶持高層次人才創業園
第七十八條 對入創業園高層次人才承擔的科技攻關項目,優先列入本市各類科技計畫,優先安排科技三項經費,優先向市有關部門申請科技項目轉化資金、中小企業風險擔保等。
第七十九條 高層次人才入園創業所需的人事代理服務,包括檔案代管、職稱申報等,所產生的費用在高層次人才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八十條 對高層次人才自帶資金和科研成果,在本市實行產業化的,經專家評審,領導小組認定,政府按其自籌資金到位額的一定比例提供資助。經申請被列入省以上部門項目的入園企業,可獲得相應的配套資金支持。對國外智力入園的,積極爭取國家專項資助經費,政府按一定比例給予配套。
第八十一條 對入創業園的企業給予下列優惠:
一企業獲得科技項目銀行貸款時,三年內可由政府按貸款契約利率的50%給予相應貼息支持,但每個企業最大貼息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二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在第一年至第五年按100%、第六年至第八年按50%的比例進行獎勵;
三企業繳納的各種地方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等,前三年內原則上由受益財政等額返還;
四企業租用生產用房的,第一年、第二年免收租金,第三年、第四年按市場價的70%收取租金。
第九章 扶持企業上市
第八十二條 擬上市企業從與合格的上市保薦機構簽署保薦協定之日起三年內(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需進行自建自用的生產性建設項目的,一律免繳城市建設規費。
第八十三條 企業上市後,該企業繳納地方稅收增幅超過同級地方財政可用收入增幅部分,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50%,由受益財政獎勵給企業。
第八十四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的技改或專項貼息資金和科技三項費,優先支持符合條件並已進入輔導期的擬上市企業,同時支持符合條件的擬上市公司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創新優勢企業,申請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科技三項經費、挖潛改造資金等各類政策性扶持資金。
第八十五條 對擬上市企業上市前期發生的補繳稅收,按稅收政策規定辦理,其地方財政可支配部分,由受益財政獎勵給企業。對擬上市企業上市前期費用不足的,政府給予積極支持,企業可根據上市工作實際情況和需要,向受益財政申請先行借墊,待企業上市成功後一次性歸還。
第八十六條 由受益財政對企業改制上市進行獎勵,在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並受理後,憑受理回執(或可作憑證的其他文本)獎給50萬元,掛牌上市後再獎勵50萬元,用於獎勵企業上市有功人員。
第十章 其他扶持
第八十七條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指工資薪金所得)超過原籍標準部分的,由受益財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獎勵。
第八十八條 對投資我市的國外、境外企業免費辦理批准證書。
第八十九條 賦予招商引資工業企業立項優先權,爭取資金扶持。在同等條件下,本市向上爭取的各類專項資金,優先用於扶持招商引資工業項目。
第九十條 外商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只要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已辦理完相應的財產評估、抵押、擔保、公證等手續,在金融機構頭寸資金允許條件下,3日內給予辦理;在金融機構頭寸資金不允許條件下,金融部門應設法籌措資金,30日內給予解決。
外商在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提取現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實進行報備,金融機構給予必要的方便。
第九十一條 協調提供一攬子融資服務,對其母公司實力較強、信譽好的招商引資企業,市人民銀行將協調金融機構對其給予融資、信用證、保函、貸款等一攬子融資服務。
第九十二條 投資者興辦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固定資產可加速折舊。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縣(區)及其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各類企業,其中,市本級優惠對象由市招商引資主管部門負責確認,各縣(區)優惠對象由各縣(區)招商引資主管部門負責確認。
依照前款規定確認的對象,在享受了法律法規和省以上政策有關稅、費優惠後,繼續享受本辦法的有關優惠。在享受本辦法的獎勵涉及到多個標準的,按最高標準執行。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還可享受《新余市進一步加強高層次人才工作的若干規定》(余發〔2008〕13號)的有關優惠。
第九十四條 對無特殊原因且經營期不滿十年提前關閉,抽逃資金,或投資額不能按期到位的企業,招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可取消其享受財政扶持的資格,並收回已扶持的各種優惠資金。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數字,“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基金、獎金、補貼資金等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商各相關部門制定。
第九十七條 資源開採和選礦類企業、墊資建設建築工程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享受本優惠辦法。
第九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監督執行,對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十九條 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百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現代服務業管理指導中心關於加快推進“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意見》(余府辦發〔2006〕32號)、《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光伏產業發展有關政策的補充規定》(余府發〔2007〕10號)、《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余府發〔2007〕26號)、《新余市扶持服務業發展辦法》(余府發〔2007〕27號)、《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高產油茶和平原林業的實施意見》(余府發〔2007〕35號)、《新余市高層次人才創業園管理辦法》(余府發〔2008〕7號)等檔案中的優惠政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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