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教育體制改革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教育體制改革實施辦法
  • 發文單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  號: 余府發[2000]38號
  • 發布日期: 2000-7-21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執行日期:2000-7-21
分宜縣渝水區人民政府,仙女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駐市中央、省屬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新余市教育體制改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落實“科教興市”戰略,加快我市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共新余市委關於加快十項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體制改革應通過最佳化資源配置,調整教育結構,擴大辦學規模,發展教育產業,推進素質教育,提高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使“一基一高三中心”(即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社會力量辦學管理中心)教育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快速發展,構建符合教育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教育新體制,為我市建設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提供知識和人才支持。
第三條 完善基礎教育分級辦學、分級管理體制。各級政府依法保障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依法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義務教育的普及要列入各級政府工作目標和領導幹部任期目標的考核內容。縣(區)政府加大對教育經費的統籌,確保教師工資按時足額兌現,學校危房得到及時修繕。從嚴把握新進教師關,堅持少進多出,逐步地把教師總數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要求內。
第四條 對我市長林、長紅、新紡、電工廠企業中國小剝離,並與城區學校網點調整結合進行,由政府接管。市教育、財政、經貿部門按市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協商制訂具體剝離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按照“相對集中、擴大規模、合理布局、改善條件”的原則,根據人口出生率、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教育發展規劃以及我市企業中國小剝離的情況,合理調整我市城區基礎教育學校網點布局。
第六條 農村網點調整。按照有關規定,對農村國小適齡兒童減少地區的學校和教學點進行撤併,具體工作由縣(區)政府組織實施。
第七條 積極發展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在內的高中階段教育,擴大辦學規模和招生人數。城區率先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逐步實現全市普及。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高中階段教育,鼓勵各普通高中、職業高中跨區域招生。
第八條 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質教育的決定》,加強學校德育工作,減輕學生過重負擔,注重培育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高學生素質,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
第九條 新余高專要以創建本科院校為目標,深化內部改革,實行學校後勤社會化,發展教育產業。大力拓寬辦學渠道,面向市場和社會開辦專業。實行普通教育與成人教育並舉,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並舉。加強與名牌高校合作,搞好“北大”遠程教育基地。
第十條 堅持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方針,採取公辦、民辦、民辦公助、公辦民助、聯合等多種形式辦學。
第十一條 凡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均允許社會力量參與辦學,包括職業教育、普通教育、非義務教育和義務教育。鼓勵民辦學校跨地區招生,教育部門按規定為其辦理學籍。對辦學困難、效益低的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前教育,進行“國有民辦”改制試驗。
第十二條 加強對民辦教育管理和監督。按規定標準審批民辦學校,加強民辦學校招生廣告管理。定期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條件、辦學質量及社會信譽進行量化評估,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支持民辦學校提高教育質量,擴大辦學規模。
第十三條 按照“教育規模、結構、專業、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積極爭取省有關部門支持,做到市屬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再管理學校。打破條塊分割,最佳化教育資源,挖掘教育潛力,加快合併辦學步伐,千方百計擴大辦學規模。具體合併辦學方案由市有關部門聯合提出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縣(區)政府要重點建設好一所能夠成為示範性職業高中的學校。推行“國中後分流”,對農村國中部分學生進行初三分流,一方面進行文化知識教育,一方面進行現代農業技術和其他職業技術教育,為農村經濟發展培養實用人才。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按照教育法律、法規要求,確保用於教育的財政撥款增長幅度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在校學生人均教育經費逐步增長,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地方機動財力優先用於教育事業,鄉財政收入主要部分用於教育。教師工資納入財政全額預算。
第十六條 加強對城鄉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和管理。農村教育費附加實行“鄉(鎮)征、縣(區)管、鄉(鎮)用”(國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則按新政策執行)。加大對基建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力度。教育費附加只能用於中國小義務教育,任何部門不得挪用或變相挪用。
第十七條 在政策範圍內,允許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根據自身償還能力,通過向銀行貸款,解決學校基本建設資金。鼓勵企業、個人贊助辦學。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和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來我市投資辦學,包括獨資或聯合辦學。凡來我市投資辦學的組織或個人,學校教學用地可由各級政府無償提供,學校基礎建設各種配套費在政府職權範圍內可給予減免,並享受我市招商引資的各種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 加大對教育經費的使用監督。各級政府的教育、財政、審計部門每年聯合對下一級政府的教育投入及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禁止任何單位到學校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對違反規定的,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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