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最佳化政務環境辦法

《新余市最佳化政務環境辦法》是為了打造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務環境,建設服務、責任、法治、廉潔政府,根據法規以及本市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八十條,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最佳化政務環境辦法
  • 外文名:Ways to optimize administrative environment in Xinyu
  • 類型:環境辦法
  • 地點:新余市
  • 內容:最佳化政務環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打造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務環境,建設服務、責任、法治、廉潔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包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所屬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本市實施垂直管理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
第三條 最佳化政務環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四條 市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依照本部門(單位)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誠信建設
第五條 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推行信用評級制度,根據其信用狀況,對信用等級低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教育、警示和處罰,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建立行政機關信用公示制度,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用信息通過一定形式予以公布,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建立信用檔案,作為對幹部選拔任用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 行政機關的工作目標、辦事流程、辦結期限、富民惠民政策和服務承諾等事項必須按件、按時兌現。公開承諾的事項應有連續性,不因領導人變動而變動;新任領導具有繼續履行承諾的義務,承擔未履行承諾的責任。上級機關作出的承諾,下級機關應無條件執行。承諾兌現事項納入政府目標考核。
第八條 建立相對完善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公共信息資料庫和信用登記、查詢、監管系統,建設“信用新余”網站,將部門掌握的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共享,方便企業和市民查詢。
第九條 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如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銷、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補償。如因行政機關違法行政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賠償。
第十條 行政機關在履行監管和服務職能時應通過人民銀行企業、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及其他系統查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套用信用信息評價結果,並對信用情況作出積極反饋。對於由具備評級資質的中介機構評出的A級以上信用企業(由人民銀行公布),在有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大宗物品採購或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予以加分。
第十一條 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等單位應按照企業信用指標,建立檔案,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並設立企業信用指標網頁,定期披露企業信用狀況信息,對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二條 完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製度,除上級機關交辦、舉報等專門案件外,對被評為A級納稅信譽等級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在2年內免予實地檢查。
第三章 政務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應當依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要求,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七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八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審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準、依據;
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二)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採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十三)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及審計情況;
(十四)社會救助、救災救濟、優撫、扶貧移民、社會援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十五)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調整、變動情況;
(十六)公務員、事業單位的招考(聘)、錄用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前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級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編制、公布《政務信息公開指南》、《政務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市政府編印《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報》,並實行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規範新聞發布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採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布:
一網際網路上的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入口網站和各行政機關網站;
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
四固定的政務信息公開廳、電子閱覽室、公開欄、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
五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務信息,由製作該政務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務信息,由保存該政務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務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務信息,應當自該政務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務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對全市各類便民服務、消費維權、應急救助等服務系統進行整合,建立公共服務平台,一個號碼對外,一個渠道為民解憂。辦好“市長熱線”、“市長信箱”、“人民民眾意見徵集”,定期在市政府網站上公布辦理情況並向新聞媒體通報。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反響評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估、總結。
第四章 行政執法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失職追究制、同崗(AB崗)替代制、否定備查制、執法責任制、效能考評制,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行政執法的工作標準、規範、程式和要求,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行政管理活動中,不得擅自設定行政限制和行政處罰。企業或者個人的行為,凡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機關追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二人以上,並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應當著裝整齊。
行政執法人員不遵守前款規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拒絕其執法。
第二十六條 對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彙編成冊,明確標準、條件、時限和相應的責任。今後,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擅自設立新的審批事項或改變審批方式的,一律無效,並追究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集中辦證場所免費提供《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批項目和依據;
二申請條件;
三申辦程式;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份數;
五辦結時限;
六收費標準及依據;
七申請書示範文本;
八投訴、監督方式;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按照市政府印發的《新余市行政服務中心行政服務事項目錄》,將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進入行政服務中心或專業辦事大廳全部落實到位,統一受理、限時辦結,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送達。
第二十九條 對同一單位的一項行政審批事項涉及多個科室的或前置條件需本單位相關科室審查的,應實行一次性告知、一個視窗對外受理和送達、內部流轉辦理。
第三十條 對法律、法規規定審批事項需要多個部門提出審理意見的,由審批主辦單位負責統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設審批前置條件。
第三十一條 推進行政審批權“兩集中、兩到位”改革,逐步將部門的行政審批職能(包括由市直部門初審、省以上部門終審和省以上部門委託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向一個內設機構相對集中,該內設機構向行政服務中心或專業辦事大廳集中,在視窗實施行政審批。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進入行政服務中心或專業大事大廳真正到位;部門對視窗首席代表授權到位。
第三十二條 實行一次告知、兩次辦結制度,第一次應詳盡告知所需材料和相關要求,第二次在提交材料齊備的情況下,按規定時限辦理完畢。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以函、電方式預約在節假日辦理審批事宜,工作人員應認真做好記錄和登記,承諾在約定的時限內辦理;當事人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辦理的,工作人員應積極想辦法幫助解決。
第三十四條 實行多元化申請服務,除依法需要申請人到場申請外,可以讓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申請事項除依法應噹噹面提交書面申請外,還可選擇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
第三十五條 行政服務中心應指定一至二名業務熟練的工作人員作為綠色通道專門人員,負責為本地落戶企業和招商引資企業諮詢、代辦有關辦證、辦照手續。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投資綠色通道的行政服務事項,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
第三十六條 對已受理的業務臨近下班或到了下班時間,沒有辦理完結的,必須延時辦理完畢。
第三十七條 對列入市政府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的項目,須明確責任單位,指定專人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及時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協調幫助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及生產經營中的困難,並將項目推進情況和需要解決的問題按月報告市政府。
第三十八條 建立網上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施“網上受理、網上審批、網上辦結”,實行行政審批行為全過程監控。
第三十九條 在本市範圍內行政審批事項的收費,一律以《新余市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收費項目及標準》(附後)為準。凡收費標準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市政府另有減免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收費人員必須依法亮證收費,並使用規範票據,否則繳費人有權拒絕繳費。凡降低、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按規定的幅度、範圍和執行時間,全部予以降低和減免。
第四十一條 在集中辦證場所申請行政審批所涉及的收費,由收費部門在集中辦證場所開具繳費通知書,申請人憑繳費通知書向銀行繳納,實行“一個視窗收費”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企業的收費不得採取強制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審批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分解給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進行收費服務;
二代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收取各種費用;
三將中介服務和中介收費作為實施審批的前置條件;
四將由行政管理相對人自願決定是否交費的項目變相強制收費;
五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六強行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推銷書報雜誌或產品,強行要求其加入協會或有關組織、提供贊助或捐款;
七擅自委託收費和代理收費;
八利用行政職能收取學會和協會會費、檔案建立和保管費、各類論證費。
第四十四條 在執法檢查中,發現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存在輕微違法的一般違法行為,執法部門應先向企業指出存在的問題,由企業自行整改,或由執法部門指導幫助整改;逾期不整改需予以處罰的,必須按法定程式和法定標準執行。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兩級具有執法職能的同一職能部門對同一企業、同一問題或同一項目的執法檢查,依照首查為主、協調統一的原則,只能由一級(個)部門進行檢查,並把檢查情況及處理決定抄告其他行政執法單位。
第四十六條 同一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企業的年度行政檢查除直接關係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外,不得超過一次。
第四十七條 對企業實地檢查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案件查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必須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批准。
第四十八條 因舉報而對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本部門負責人簽發的檢查批准文書。不出具執法檢查通知書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第四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檢查時,需要抽取樣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以檢查為名,違規抽樣。
受委託的檢測、檢驗、檢疫中介機構適用前款規定,所需費用由委託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 行政執法檢查一律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政處罰項目的裁量權應進行細化、量化並公示。
第五十二條 在本市區域內,除公安幹警執行特殊任務和經省政府準設的收費站可攔車檢查和依法收費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個人一律不得擅自上路攔車檢查和收費。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不依照法定程式和法定標準執行的,處罰無效。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不得下達罰款指標。
第五十五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確有違法行為需給予罰款的,應當由受罰者到指定的銀行繳納。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交至本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六條 禁止藉口從嚴執法而規避法定程式隨意沒收、銷毀有關涉案工具、物品。依法對企業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以及沒收、封存、銷毀、處置有關違法工具、物品,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嚴格控制範圍和時限。
第五十七條 外商企業的工作和生活用車,凡手續齊備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核發證照。持有國外、境外駕駛證的投資者,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證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
第五十八條 外地車輛在本市第一次違章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書面糾正,不予處罰。
由市招商局、市外經貿局每半年核實一批外商報市政府批准後頒發“綠卡”。對持有“綠卡”的外商生活用車在本市出現違章行為的處理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由市招商局、市外經貿局共同制定。
第五十九條 堅決打擊哄搶企業財物,滋擾、衝擊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強攬工程、強行裝卸和收取保護費的行為,發生這類行為的,公安部門和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主要領導必須在1小時內趕赴現場進行妥善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因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追究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六十條 外商企業在市區內向本市有關行政機關求助的,該行政機關應派工作人員及時(緊急情況在20分鐘內)趕赴現場並視情處理;如在外地遇緊急情況向本市有關行政機關求助的,該行政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與當地相關部門聯繫,幫助其解決困難。
第六十一條 確因正常檢修需停水、停電的,應提前7天告知相關企業。對無故停水、停電或採取其他不正當行為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或監察機關追究當事人及其單位領導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五章 監督
第六十二條 加強行政投訴網路建設,市、縣(區)政府和市直各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投訴範圍和投訴方式。
第六十三條 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投訴事項,受理後應立即進行協調、處理。需轉有關單位辦理的,辦理單位在接到交辦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重大、複雜投訴件,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辦結。
第六十四條 開展全市最佳化政務環境、提高行政效能監測工作。通過監測點和監督員直接收集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本市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行政、服務態度、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問題、意見,有關部門應及時做出調查和處理。
第六十五條 對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單位落實政務工作目標情況、履行職責情況以及機關效能情況,每年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行政管理相對人代表進行評議評價,測評結果在全市通報,並實行幹部年度考核同評議評價掛鈎。
第六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對各地、各部門最佳化政務環境的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明查暗訪。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予以責任追究,追究方式包括: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告誡;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發當年年終獎金;
五通報批評;
六暫停執法活動;
七調離執法崗位;
八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
第六十八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將應當被追究的行為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一情節輕微,給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損害,後果不大、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二情節嚴重,給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損害,後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屬嚴重過錯;
三情節特別嚴重,給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損害,後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屬特別嚴重過錯。
第六十九條 對於一般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直接領導責任者和間接領導責任者,可以單獨給予或者合併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告誡、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當年年終獎金的處理。
第七十條 對於嚴重過錯,應按下列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以下處分,合併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執法活動、調離執法崗位的處理;
二對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下處分,合併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執法活動的處理;
三對間接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記過處分,合併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理。
第七十一條 對於特別嚴重過錯,應按下列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撤職或者行政開除處分;
二對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
三對間接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方式予以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其他義務的;
二依法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法定職責而拒絕履行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四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的;
六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其他行政管理職責而拒絕履行、無故拖延履行的;
七不受理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對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不進行處理的;
八工作態度蠻橫,故意推諉、刁難管理相對人,損害行政機關形象的;
九指使、縱容、暗示受委託執法組織濫施職權,或者違法與受委託執法組織訂立利益分配協定的;
十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有違法情形被上級主管機關依法撤銷後仍在繼續執行的。
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信息公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方式予以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務信息的。
第七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批辦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方式予以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不依法公示應當公示的資料的;
四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時,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六依法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疑問作出解釋、說明,而未作出解釋、說明的;
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行政審批的理由的;
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九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十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十二)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或者考試、考核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考核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或者考試、考核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十三)不按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十四)違法委託中介機構、下屬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行政審批管理權的;
(十五)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審批,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在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十六)實施行政審批後,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沒有法定依據擅自實施年審、年檢的。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收費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方式予以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批准,擅自實施收費的;
三收費依據及範圍、對象、項目、標準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
四未按法定範圍、時限實施收費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六實施收費不開具合法票據的;
七不出示有效證件實施收費的;
八利用行政職能為中介組織收費或以中介組織、學會的名義收取會費、檔案建立和保管費、各類論證費的;
九將行政職能轉化為有償行政服務進行收費的;
十擅自委託收費和代理收費的。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方式予以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二無正當理由、事項、內容實施檢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文書、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查的;
四不按法定職責、許可權、程式、時限實施檢查的;
五損害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方式予以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沒有法律、法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四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
五違反法定程式進行處罰的;
六非法使用罰沒財物,以及不使用法定票據的;
七收繳的罰款不按時繳付指定的銀行的;
八違反有關規定,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九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處罰人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十一)無法定依據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二)違反法定程式或者超過法定時限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三)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第七十八條 市行政服務管理機構應對各單位的視窗服務工作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對外公布,市政府對視窗服務工作優異的單位進行表彰。對表現不好,考評結果在末位的視窗工作人員,退回原單位,待崗半年,並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九條 凡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含兩起)性質惡劣的損害政務環境案件的部門和單位,對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予以免職、責令辭職的處分;屬省以上垂直管理的單位,對該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其相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於2004年12月6日印發的《新余市最佳化投資環境規定》(余府發[2004]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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