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管理辦法

《撫州市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管理辦法》已經撫州市政府研究同意,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19日印發.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規範限額以下工程發包行為,健全權力運行制約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和市屬國有企業資金的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選定承包人行為。
第三條 限額以下工程發包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高效、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限額以下工程發包實行發包人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發包人)可以自行決定開始發包活動,並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發包失敗的風險及責任。
第二章 發包方式
第五條 工程發包方式分為:競爭性發包、直接發包。
第六條 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20萬元以上(含本數)、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工程項目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400萬以下且執行《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撫府發〔2019〕13號)相關規定的建築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採取競爭性發包的方式。
發包人採用競爭性發包方式發包的,原則上應當邀請不少於3家企業進行競爭性報價,由發包人按照信用優良,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且有利於節約成本的原則選擇承包人。
第七條 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20萬元以下(不含本位數)的項目可以直接發包,通過一對一協商談判確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
第三章 發包流程
第八條 編制工程預算。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相關業務部門或造價諮詢服務機構編制項目工程量清單、預算,確定項目契約價。項目契約價可為預算價,也可根據同期同類型項目市場行情在預算基礎上作適當降幅後確定為契約價。原則上實行定價發包,且不予變更價款,不設預留金。
建設單位因項目立項、施工圖設計、工程量清單編制、審圖、專家評審以及造價諮詢等發生的費用,可以列入項目總投資,由發包人支付並在契約中約定。
第九條 根據項目本身的要求,發包人依法依規確定符合項目需求的承包人資質條件。發包人對承包意向人提供的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進行審查備案。發包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承包人,不得對潛在承包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與承包意向人親屬情況備案。參與確定承包人集體決策的領導幹部、項目主管及經辦人員與承包意向人有親屬關係的,應當主動填報《項目承包人親屬關係備案表》。
第十一條 承包人確定。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本著公平公正、保證質量、節約費用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作為承包意向人,並經“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式,研究確認承包人。
第十二條 發包情況信息公開。發包人選擇確定承包人後,應當在項目建設單位入口網站和辦公場所政務信息公開欄分別以電子版和紙質形式同步公告發包情況。公告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基本概況、工程造價預算書(工程量清單)、工程發包價、會議紀要(記錄)以及承包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投訴舉報渠道等。公告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發包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書面答覆前,應當暫停該工程項目的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 《項目承包人親屬關係備案表》、“三重一大”集體決策記錄、公告異議處理情況、擬簽訂的承包契約等相關資料,應當報送市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備案。
需立即組織實施的搶險救災工程及辦公場所應急維修工程,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向市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報備,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前補辦項目承包人親屬關係備案等手續。
第十五條 承包契約簽訂。公告期滿,無實質性異議的,公告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契約。
第十六條 標後管理。發包人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嚴格對契約完成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查驗, 加大對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力度。
第四章 變更
第十七條 發包人應當嚴格履行承包(委託)契約,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十八條 工程發包後不得隨意增減工程量。確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工程量增加,且增加金額超過契約價10%的,應當重新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及信息公告等程式。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發包人應當建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對發包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一項一檔”管理。發包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應歸入項目管理檔案中。檔案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三重一大”集體決策記錄;
(二)發包方式確定的決議;
(三)項目承包人親屬關係備案表;
(四)選擇承包意向人的方式;
(五)承包意向人資格審查結果;
(六)競爭性發包過程記錄或直接發包過程記錄;
(七)承包契約。
第二十條 發包人不得將限額標準以上工程項目肢解規避招標或政府採購,也不得將限額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肢解為2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規避競爭性發包。
工程結算價超過契約價10%且高於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視為規避政府採購;同一單位同一個工程建設項目一個月之內進行兩次直接發包的,視作規避競爭性發包。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領域工程項目發包情況、契約履行情況等監督檢查、投訴受理與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政務信息公開考核部門應當將項目承發包信息公開情況納入考核指標。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發現違紀違法線索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有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或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發包人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為提高小微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10萬元(不含本位數)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也可按單位內控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執行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最新確定並公布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國務院、省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政府和撫州高新區管委會、東臨新區管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21年4月,我市對2020年市直各單位政府採購標準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和統計分析,統計結果顯示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普遍採用了直接發包的交易方式,發包的工作流程較為隨意。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市場可能存在肢解項目、監管缺失、地方保護等潛在風險,不利於工程建設市場公平競爭,不利於節約國有資金,同時也容易出現“一把手”違規干預項目發包的問題,存在較大的廉政風險。
二、制定意義
有利於進一步健全權力運行制約機制,推動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行為規範管理,預防工程承發包過程中的腐敗問題,填補監管空白,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場氛圍。
三、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四、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分為六章二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 主要包括《辦法》的制定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 明確了工程發包實行發包人負責制,發包人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
第二章發包方式 規定了發包的方式及發包方式的適用條件。
第三章發包流程
第八條 明確了工程預算的確定方式。
第九條 要求項目單位要明確項目承包人資質條件,並對承包意向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條 規定了參與確定承包人集體決策的領導幹部與承包意向人有親屬關係的,需填寫《項目承包人親屬關係備案表》。
第十一條 規定了發包單位在確定了承包人時須經“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式。
第十二條 規定了確定承包人後,發包人須對發包情況進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三條 規定了發包人對公告異議的處理的要求。
第十四條 規定了對發包活動前期工作的備案要求,由各派駐紀檢組對發包工作進行備案和監督。
第十五條 規定了承包契約簽訂的期限。公告期結束後,無實質性異議的,公告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契約。
第十六條 規定了發包人對發包工程要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章 變更
規定了發包人應當嚴格履行承包(委託)契約,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以及變更工程量的相關程式要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明確了發包工程檔案管理要求;明確了發包人違規發包的行為類型及責任追究辦法; 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對發包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及對承包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
第六章附則
明確了1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管理模式、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依據;明確了需立即組織實施的搶險救災工程及辦公場所應急維修工程發包工作的要求等。
五、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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