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第16號
《長春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1998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李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長春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管垣
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範圍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准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費收入;
(三)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建立的各項基金、專項資金及附加收入等;
(四)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從其所屬單位集中上繳的資金;
(五)用於鄉鎮人民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主要包括鄉鎮企業上繳的利潤、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向個人籌集的鄉統籌費等;
(六)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由財政部門設立專戶,與預算內資金統籌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從財政專戶中撥付。
第五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審計、物價、監察、金融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財政部門進行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二章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和提取預算外資金,任何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隨意調整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積極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不得擅自緩收、減收、免收預算外資金。
第九條 各單位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持有物價部門核發《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票據。對沒有物價部門《收費許可證》和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票據的,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十條 預算外資金必須由各單位的財務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坐收坐支、設帳外帳或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 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可持人民銀行建戶卡在指定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帳戶。
未經財政部門批准,銀行不得為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
第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帳戶是核算各單位收取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專用帳戶,所收資金必須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轉到其他帳戶。
第十三條 實行票款分離管理辦法的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應在取得收入的當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零星現金收入不足1000元的,可在累計收入達到1000元後繳入財政專戶,15日內達不到1000元的,每15日上繳一次。
第三章預算外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的基金、收費以及以政府信譽建立的社會保障基金等.支出按計畫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專款使用。
其他的預算外資金支出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財政財務制度執行,其結餘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財政部門統籌調劑使用或根據有關規定對預算外資金收入按照一定比例集中使用。
第十五條 各單位用預算外資金髮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用於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應當按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標準和範圍執行。財務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的,按財政部門批准的執行。
第十六條 各單位將預算外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國家規定立項,.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計畫部門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分期撥付資金。
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預算外資金基本建設項目,計畫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第十七條 單位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項控制商品,須經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國家有關控購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對用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公共事業的專項支出,單位應當按計畫和規定用途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從財政專戶中分期撥付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任意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 鄉鎮自籌和鄉鎮統籌資金的管理,按財政部關於加強鄉鎮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禁止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交易活動和未經批准的計畫外固定資產投資。
第四章預決算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原則、內容、時間等要求編制本單位的年度預算外資金財務收支計畫,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按照有關定額和標準,結合單位事業發展需要和經費使用情況核定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的財務收支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一經財政部門批准必須按照執行,積極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按計畫安排支出。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計畫的,也必須報財政部門批准方可執行。財政部門將依此做為預算外資金管理、撥付經費支出的依據和參考。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預算,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的有關規定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編制單位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必須真實地反映各項收支活動及其結果,不得編制虛假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報本級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 預算外資金預、決算收支科目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確定專職人員負責預算外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設立預算外資金總會計,保證預算外資金核算及時、準確、完整。
第五章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各單位收取和使用預算外資金情況的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人民銀行應加強預算外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監督各單位和有關開戶銀行按照規定開設帳戶和劃撥資金。
第三十三條 審計部門應當嚴格審查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對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財政、物價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收費項目、範圍、標準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不得拒絕監督檢查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給予下列處罰:
(一)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取項目、擴大收取範圍或者提高收取標準的,由財政、物價或者審計部門責令其退還或者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視其情節,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二)不使用財政部門印製或者監製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收繳違法票據,並視其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或者審計部門收繳違法資金,並依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一)預算外資金末全部繳入財政專戶、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預算外資金收入的;
(二)擅自擴大預算外資金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
(三)用預算外資金濫發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或者審計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預算外資金用於計畫外房地產投資和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的,收繳全部違法資金,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預算外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或者購買專控商品,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預算外資金收入未納入財務機構管理,帳外設帳公款私存的,收繳全部違法資金,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的,責令其撤銷帳戶,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監督檢查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視其情節,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篇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