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正確引導預算外資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特制定《昆明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1992年6月3日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2]106號
  • 生效日期:1992-06-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昆明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正確引導預算外資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市級各部門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都必須依照本辦法,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各縣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市財政局是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能部門。計畫、審計、銀行、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市財政局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由各地區、各部門、各部位根據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自行收取、自行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資金,包括:
(一)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
(二)事業、行政單位自收自支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
(三)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和各種專項資金;
(四)預算外企業的收入;
(五)其他按國家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的各種收入。
第五條預算外資金具體項目,按財政部現行規定設定。增設預算資金項目,應由主管部門報經市財政局審核,按管理許可權上報審批。
第六條預算外資金的收費標準、提留比例、開支範圍和標準按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和財政部授權省、市的、按省、市人民政府和財政廳、局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提留比例或擴大開支範圍。國家規定用途的專項標準,應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另有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平調。
第七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並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監督的專用收據。
第八條國家規定上繳的預算外資金,應按時足額上繳。用預算外資金抵充撥款,應由同級部門核定數額和比例。
第九條對於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採取計畫管理,政策引導的方式。
第十條對事業、行政單位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採取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方式。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形式分為全額專儲和餘額專儲兩種。
(一)實行全額專儲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有:
1、財政部門直接管理和全額預算單位的預算外資金;
2、市級各部門代市政府收取的各項專項資金;
3、經物價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4、各主管部門集中下屬企事業單位的預算處資金和收取的管理費等項收入;
5、各部門無償籌集的集資收入。
(二)實行餘額專儲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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