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1991年5月6日昆政發〔1991〕64號)。
基本介紹
- 發布時間:2001年7月14日
- 實施時間:2001年7月14日
- 頒布地點:昆明
內容
第二條凡經批准徵用我市現有菜地的單位必須繳納新菜地建設費。
第三條凡需徵用官渡區、西山區、安寧縣和呈貢縣境內菜地的,按每畝30000元的標準,向市蔬菜辦公室繳納新菜地建設費。市蔬菜辦公室收取的新菜地建設費,按每畝5000元的比例返還被征地的縣區財政,其餘部分上繳市財政。
徵用其它郊縣境內菜地的,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由各郊縣參照本辦法制定,但收費標準每畝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並應報市農委備案。
第四條新菜地建設費用於下列範圍:
1、新改菜地的生產補助;
2、新菜地開發的道路、水利等設施的建設;
3、蔬菜技術設施、設備及試驗的推廣經費;
4、新技術推廣的農資配套補貼;
5、引進蔬菜專用農藥和種子的周轉金;
6、科技培訓費;
7、蔬菜的加工、保鮮等技術開發經費;
8、蔬菜生產風險基金;
9、蔬菜生產獎勵基金;
10、新增商品菜地“三減一供”的糧食價差補貼和菜農口糧新增價差部份補貼。
第五條新菜地建設費
統一由市、縣區財政局列為預算外代管資金,單獨建帳,專項管理,並定期反映費用的收、支和結存情況。
第六條全市新菜地建設費,由市農委根據全市菜地開發、建設和蔬菜生產的需要,制定年度使用計畫,報經市政府審批後實施,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使用。
縣區新菜地建設費,由縣區蔬菜生產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制定年度使用計畫,報經縣區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使用,並報市農委備案。
第七條經市或縣區政府批准實施的新菜地建設費使用項目,由市或縣區蔬菜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與建設單位簽訂契約,組織建設,市或縣區財政局負責根據契約予以撥款。建設項目竣工後,市或縣區蔬菜辦應組織檢查驗收。
第八條新菜地建設費實行專款專用,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支範圍的項目,一律不得在新菜地建設費中開支。凡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
第九條每年新菜地建設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由市蔬菜辦負責匯總,並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由官渡區、西山區、安寧縣、呈貢縣徵收的新菜地建設費,應按本辦法規定留用和上繳。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農委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政發〔1985〕157號檔案《關於重新規定徵用商品菜地繳納新菜地建設費的通知》和昆政發〔1989〕105號檔案《關於提高徵用商品菜地建設費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