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房改監察處罰暫行規定》意在為保證《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房改監察處罰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9-21
- 生效日期:1993-09-2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3]63號
【發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房改監察處罰暫行規定
(1993年9月21日昆政發(1993)63號)
為保證《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以下簡稱《房改方案》)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具體內容
第一條屬於昆明市《房改方案》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執行《房改方案》的各項規定,如有違反,按本暫行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條《房改方案》實施的監督管理及民眾來信、來訪、投訴和舉報,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察處負責受理,各級紀委、監察部門按規定監督、查處,各級審計、財政等部門配合執行。
第三條對《房改方案》實行之日起半年後仍不執行《房改方案》的單位(經市房辦批准暫緩執行的單位除外),由市房改辦責令其限期執行,並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全市通報批評,對單位罰款1000-10000元,通知計畫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停止審批該單位建房計畫等處分,同時,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該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四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房改辦責成其主管部門如數追回不應發放、減免的補貼和少交的房租,並按不應發放的金額或少交房租的金額,處以五至十倍罰款:
1、擅自擴大住房補貼發放範圍,提高住房補貼工資基數和補貼比例者;
2、擅自擴大減免補貼範圍,提高減免補貼比例者;
3、擅自降低住房等級、租金標準,減少計租項目和計租面積者;
4、住房超標不加收租金者。
第五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市房改辦責成其主管部門追究單位領導責任,限期改正。
情節惡劣的,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對擅自發給職工購房補貼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按其所金額的10%-50%處以罰款:
1、未經市房改辦批准和昆明房地產評估事務所評估,擅自出售公有住房者;
2、擅自發給職工購房補貼,不購買住房債券分配住房者;
3、不按照《昆明市實行新房新制度暫行辦法》規定,自行劃定新舊住房者。
第六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市房改辦責成其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存儲,並由其主管部門按其應儲資金的10%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停止建房貸款資格和取消其優惠貸款:
1、不在市政府委託的專業銀行建立住房基金帳戶的;
2、不將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和公積金專戶存儲在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的;
3、未按住戶資金管理規定,使用住房基金的。
第七條對在實施《房改方案》中違反房改政策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市房改辦監察處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對違反黨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並處以相當於本人一至二個月基本工資額的罰款。
第八條對在實施《房改方案》中違反財經紀律的人員,由市房改辦監察處會同有關部門按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九條對於違反《房改方案》規定的單位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予以處理。
第十條對於在實施《房改方案》中觸犯刑律的人員,提出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企業單位的罰款,從盈餘公積或自有資金中支付;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從預算外資金或包乾結餘經費中支付;
個人的罰款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扣繳。
所有罰款均上繳財政,納入城市住房基金。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昆明市房改方案出台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