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昆明市村鎮規劃建設服務費收取和使用的辦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昆明市村鎮規劃建設服務費收取和使用的辦法》在1989.01.21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昆明市村鎮規劃建設服務費收取和使用的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2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根據《昆明市貫徹執行的補充規定》,結合我市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我市村鎮規劃建設服務的收費和使用辦法。
一、村鎮規劃建設服務費,指在全市的村莊、集鎮(含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村鎮規劃建設服務管理的收費,沒有管理業務或服務性質的,不得收取。
二、凡經批准在我市各縣、區、村莊、集鎮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建設的一切單位或個人,按建設項目的不同性質,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一次性繳納規劃建設服務費。
三、收費標準:
1、住宅及公共建築,建平房的,每平方米收0.30元至1.50元;建二層以上樓房的,每平方米收0.20元至1.00元。
2、生產性建築,建平房的,每平方米收0.50元至2.00元;建二層以上樓房的,每平方米收0.50元至1.50元。
3.貧困村莊、貧困農戶、民族鄉、村或修建社會福利性質的公共設施,可視情況酌情減收或免收。
四、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市定收費幅度標準以內,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本辦法未公布前各縣、區自定的收費標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五、村鎮規劃建設服務費的使用範圍:
1、各縣、區的鄉、鎮人民政府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的管理經費、人員經費和進行技術培訓的經費補助。
2、村鎮規劃、設計、收集資料、經驗交流等費用的補助。
3、村鎮規劃、測量、設計等小型專用儀器設備的購置經費的補助。
4、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專業會議經費補助。
六、村鎮規劃建設服務費,由各縣、區的鄉、鎮人民政府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收支,按規定留用和上繳。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用。同級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七、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取的村鎮規劃建設服務費中,自留百分之八十五;上繳縣、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百分之十五,不再上交市。實行以鄉、鎮為主,縣、區領導,市給予指導的分級管理原則,共同搞好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八、本辦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執行。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發〔1983〕41號檔案和昆政復〔1986〕47號檔案,同時停止執行。
九、本辦法由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昆明市財政局
昆明市物價局
一九八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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