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雲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雲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規定在1988.11.01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雲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01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註:本篇法規已被《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發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 實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廢止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雲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本補充規定適用於我市農村村鎮的規劃建設;縣城關鎮、縣級鎮、工礦區城鎮及官渡區、西山區與盤龍區、五華區結合部未設鄉、鎮人民政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管轄的村鎮,不適用本補充規定。
第三條 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嚴格執行村鎮建設規劃管理審批程式。
村鎮居民和建設單位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先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經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後,再由鄉(鎮)以上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核發《準建證》,方可進行現場測量、定位和施工。
第四條 加強村鎮房屋管理。
(一)凡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房屋交易,必須持房屋產權證件和本村鎮常住戶口居住證明,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辦理房屋交易、產權轉讓、宅基地附屬物歸屬等手續,不得私自倒賣房屋,不得私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已經申請劃撥過宅基地的村鎮居民,原則上不得再購買他人房屋。確需購買的,應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並繳納規劃建設管理費。凡屬出租、出賣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再批給。
(二)城鎮居民、職工、離退休人員(有本村鎮居民常住戶口的除外)、外地到村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等的人員,不得在村鎮規劃區建房、買房。
第五條 村鎮居民和建設單位在村鎮規劃區內建築房屋,必須在領取《準建證》時,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一次性交納“規劃建設管理費”和“村鎮設施配套費”。
“規劃建設管理費”按不同的建設項目,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收。主要用於村鎮規劃建設的管理以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補貼、培訓等。
“村鎮設施配套費”按新建、擴建房屋的建築面積收取,主要用於村鎮公共設施等的建設、維護和維修。
“規劃建設管理費”和“村鎮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在市政府規定的幅度內自定。
第六條 凡處理違反《雲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所得的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專項用於村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加強村鎮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各村鎮在建設中形成的規劃、設計、圖紙、圖表及其它有關材料,都應按《檔案法》及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規定,進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管理本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和建設,並應設立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接受縣(區)城鄉建設局在業務上的領導。
第九條 本補充規定由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補充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九八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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