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銀川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在1997.01.16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1.16
  • 實施時間:1997.01.01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金來源,第三章 財政專戶,第四章 資金使用,第五章 收支計畫,第六章 決 算,第七章 處罰與獎勵,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健全財政職能,堵塞財政資金管理漏洞,促使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財政部《關於印發〈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6】104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決定的通知》(寧政發【1996】121號)及其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屬所有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中央、自治區規定納入預算的行政性收費、政府基金等項收入堅決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具有行政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集團)和政府委託的其他機構,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繳財政專戶,但必須依法納稅,並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畫,收支實行統一核算。
第五條 部門和單位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含基金、附加、提成)時,應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監製的統一票據。
第六條 銀川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市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主管部門(集團)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並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進行審批。
第七條 為了及時掌握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及防止在銀行多頭開戶,決定對部門、單位實行預算外資金管理鑑定書制度和銀行開戶許可證制度。
第八條 社會保障基金在國家財政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收入全部繳入財政同級專戶,支出按計畫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收支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加強財政、審計監督。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九條 預算外資金包括以下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附加收入)和憑藉政府職權籌集、募集的資金等;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所屬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用於鄉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徵收而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城市設施配套費、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水增容建設費、液化氣開戶費、“以金代勞”綠化費、出租汽車有償使用費及經批准用於公用建設的專項集資款等暫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上繳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第十條 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和提取預算外資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隨意調整收費範圍和標準。

第三章 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財政專戶是財政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門帳戶,用於對預算外資金收支進行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二條 部門和單位經財政審核,可在銀行設立一個上繳財政收入的過渡帳戶,收入過渡帳戶只能發生上繳財政款項。
第十三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不是部門和單位的自有資金,銀川市財政局在銀行開設統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預算外資金收入需按月上繳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從財政專戶中撥付,並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管理監督。部門和單位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預算外資金。對於預算外資金不上繳財政專戶及逾期不繳的部門和單位,財政部門有權停止供給票據和收據,並由銀行從部門和單位的收入過渡帳戶中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財政對該部門和單位停止撥款。
第十四條 部門和單位只能在一家銀行設立一個支出帳戶。支出帳戶只能接納從財政局撥付的款項,由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五條 對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按照集中與分類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實行先收後支、量入為出、適度集中、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基金、收費,以及通過政府信譽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障基金等,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支出按計畫和規定用途提出申請,經財政局審核後,從財政專戶中分期撥付資金。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 部門和單位的其他預算外資金,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支出按財政部門核定的收支計畫列支,結餘部分,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比例結合預算內資金統籌安排,具體比例由財政部門根據單位不同情況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八條 預算外資金的支出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亂支挪用;不得超項目、範圍和標準發放各種獎金和補貼;不得違反規定購買控購商品;不得將預算外資金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設帳外帳和“小金庫”;嚴禁用預算外資金搞計畫外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投資入股及各種形式的高消費等違法亂紀活動。
第十九條 部門和單位用預算外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投資,應首先填寫《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來源申請審批表》,經財政局審查其資金來源,然後按國家規定程式報銀川市計委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按計委確定的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由財政局從財政專戶中分期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在保證單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利用財政專戶間隙資金髮放短期財政周轉金,要重點支持效益好,有償還能力的企事業單位。

第五章 收支計畫

第二十一條 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財政局的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中,具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要單獨編列,支出計畫應以收入為基礎,防止收支脫節、少收多支或套取資金等作法。
第二十二條 部門和單位要按銀川市財政局的規定和時間編報財務報表,下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分別報送銀川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審核匯總所屬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基礎上,編制本部門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並在規定時間內報銀川市財政局核批。

第六章 決 算

第二十四條 預算外資金會計決算由部門和單位在年度終了按照銀川市財政局的要求編制。會計決算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報送及時。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對所屬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會計報表審核匯總後,編制本部門會計決算,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銀川市財政局審批。

第七章 處罰與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市財政、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財政部《關於印發〈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決定的通知》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貫徹執行本辦法以及有關的法規、規章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財政部門給予一定的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市轄各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所發檔案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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