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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南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發改評督規〔2024〕317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委內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為加強省內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規範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根據《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10號令)等有關規定,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一、切實提高認識。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是落實國家戰略部署的有力保障,是提高發展改革部門履職能力的基本要求,是守住政治紀律和廉政底線的重要體現。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提高加強監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貫徹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堅持爭資與監管並重,以高水平的監管促進高質量的投資。
二、嚴格落實責任。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本實施細則責任分工,組織各相關部門單位,嚴格落實責任,抓細日常管理,抓實監測調度,加強監督檢查,實施激勵獎懲,構建分工明確、各司其責、縱橫聯動、協同高效的監管工作體系。要堅持問題導向,發揚敢於較真碰硬的工作作風,確保項目資金使用規範,堅決防治違規行為。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本實施細則要求,建立完善本地區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確保本實施細則在各市州落地落實,促進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順利實施。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5月10日
內容全文
湖南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內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規範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根據《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10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全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實施統籌監督管理,市州、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各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承擔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投資項目監督管理主體責任,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承擔投資項目建設實施的日常監督管理直接責任,項目單位(法人)承擔投資項目日常管理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按國家統一要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以下簡稱“重大項目庫”)對投資項目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督管理。
本實施細則所稱監督管理,是指省內各有關主體對投資項目的建設實施、資金使用等開展的日常管理、監測調度、監督檢查和後評價等。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原則上為投資項目的直接管理單位,即對項目單位(法人)的財務或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沒有項目直接管理單位的,由項目單位(法人)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明確相關負責同志作為監管責任人。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轉發、分解下達投資計畫時,應同步明確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落實項目單位(法人)主體責任,壓實行業部門和市州、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其監管責任人的監督管理責任。轉發或分解下達的投資計畫檔案同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評估督導處(以下簡稱評督處)。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評督處、固定資產投資處(以下簡稱投資處)和負責轉發或分解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處室、單位(以下簡稱各相關處室、單位)共同履行投資項目的省級監督管理職責。
評督處負責投資項目省級監管的綜合調度,會同投資處等各相關處室、單位最佳化完善監管制度、開展投資計畫執行情況監測評價、重點監督檢查等,並根據委黨組部署要求和工作需要適時開展其他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各相關處室、單位按照“誰申報、誰負責、誰監管和督促整改”的原則,按職責分工具體履行省級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投資項目監督管理省級監管聯絡員制度,各相關處室、單位明確一名工作人員作為監管聯絡員。
省級監督管理工作按程式納入省發展改革委內控管理和機關績效考核內容。
第五條 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投資計畫後,應向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項目單位(法人)告知相關工作責任,並及時組織新任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的監管責任人開展崗前培訓,確保相關工作人員熟悉監督管理事項、具備履職能力。
第六條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具體指導督促區域內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落實相關責任,按頻度要求做好項目現場檢查、項目信息資料核實和情況報告,抓好相關問題的核查整改。
第七條 屬於涉密投資項目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依託重大項目庫(政務區域網路系統)加強監督管理,或在落實保密要求的基礎上採取其他適當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可選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設完成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後組織開展項目後評價,將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檔案及其審批檔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評估評價意見和對策建議。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項目後評價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但不得委託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該項目的後評價任務。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過程中,應重視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在後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強化後評價成果運用,將後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投資決策、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或參考,不斷提高投資決策科學化、法治化水平,促進提升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管理主體責任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項報建手續,嚴格遵守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等有關要求,如實申報項目建設進度,並按照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和工期等組織項目建設,規範項目檔案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程式和標準進行項目竣工驗收。項目不能按照國家要求開竣工的,要及時向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並說明原因,提請指導協調。
(二)對於投資項目概算或總投資出現大幅度縮減,或者項目建設(採購)內容、建設(採購)規模與國家下達計畫和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不相符的,應當及時報告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其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其中,涉及對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資金使用等作較大變更的,由相關部門、單位按程式報省發展改革委。未按程式履行調整變更手續前,不得擅自變更實施。
(三)按照中央預算內資金財務管理有關要求,規範合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做到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辦理中央預算內資金支付手續前應及時報告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確認。
(四)項目單位(法人)要明確專人,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重大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並同步上傳佐證資料,杜絕錯報、漏報、遲報。
(五)自覺接受有關監管部門(單位)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督導,杜絕擅自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對監管部門提出的問題認真按要求進行整改,並按照規定報送整改情況。
(六)項目單位(法人)主要負責人應全面掌握項目日常管理主體責任要求,做好項目管理和信息上報工作的審核把關,督促項目責任人認真全面履職履責,組織其他參與人員開展政策學習、業務培訓,確保日常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到崗。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確認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後調整,同時通過重大項目庫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監督管理責任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監管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監管方式和要求,並建立動態管理監管台賬。
(二)督促項目單位(法人)通過重大項目庫及時上報項目數據信息和佐證資料,並對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確認。
(三)圍繞項目建設實施主要環節,對項目單位(法人)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四)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項目單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實;對發現的重大問題,特別是項目不能按國家要求及時開竣工、項目建設(採購)內容發生重大調整變更等,應及時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必須做到“三到現場”,即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驗收到現場,應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對項目單位擬支付的中央預算內資金,應及時到現場核實相關情況,確保依法依規依國家下達建設(採購)內容依進度支付。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每半年(當年7月15日及下年1月15日前)向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書面報告履責情況,省直管項目向省發展改革委各相關處室、單位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對項目單位(法人)以下有關投資項目情況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一)項目建設手續是否齊全規範;
(二)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計畫要求;
(三)項目建設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項目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資金來源等事項是否與批覆內容相一致,根據實際需要確需調整變更的,是否已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五)項目總投資是否存在大幅度縮減問題,或者是否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六)項目數據信息和佐證資料上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加強中央預算內資金撥付、支付管理。項目單位(法人)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市州、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商同級財政部門、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採用設立中央預算內資金共管賬戶等方式,實行報賬制,按照建設進度或施工契約約定支付,嚴格防止轉移、侵占、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四條 及時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和重大項目庫銷項退庫。省發展改革委各相關處室、單位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各專項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和銷項退庫的許可權、標準、流程、責任分工等具體要求。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進一步細化本區域內相關項目竣工驗收辦法。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許可權和職責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單位督促項目單位(法人)及時開展竣工驗收、財務竣工決算、資產交付使用等工作,並在重大項目庫中銷項。
第三章 監測調度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各相關處室、單位應依託重大項目庫對本處室、單位負責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測調度與分析(監管要點見附屬檔案),督促市州、縣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項目單位(法人)核查有關問題或情況,推動整改落實。
評督處依託重大項目庫開展綜合線上監測和問題預警,及時將發現問題反饋各相關處室、單位,每半年開展一次綜合監測分析,重大問題按程式報委黨組研究。
第十六條 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按月度對重大項目庫內項目數據信息及佐證資料認真核對,對發現的問題項目及時組織核查,加強協調服務,跟蹤督促整改。每季度依託重大項目庫對區域內投資項目建設實施和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開展監測調度與分析,監測報告(監管要點見附屬檔案)同時抄報省發展改革委(評督處)。
第十七條 各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定期調度會商,督促指導項目單位(法人)通過重大項目庫及時上報項目信息、進度數據和佐證資料,按月度認真審核項目信息及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及時發現問題,督促立即整改。嚴禁縣級發展改革部門代替項目單位(法人)在重大項目庫填報信息。
第十八條 除涉密敏感項目外,開展監測調度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可充分運用遠程可視化監控設備、線上視頻、無人機航拍、衛星遙感等方式,核查項目建設進度,可根據需要要求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屬地發展改革部門等提供項目現場照片或視頻等。鼓勵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投資項目各類信息的分析研判,與監測調度數據進行交叉驗證,提高監測調度以及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和要求,綜合考量項目性質、項目數量、區域分布、自查情況、監測調度情況、大數據分析情況、有關問題線索等因素,合理選取項目,通過現場核查、實時視頻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紀檢監察、巡視巡察、黨政督查、審計指出問題以及社會輿情關注的項目,應作為監督檢查重點對象。對發現問題比較突出的區域應加大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力度。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全委中心工作需要,每年2月底前,由評督處會同各相關處室、單位研究提出本年度投資項目監督檢查計畫(以下簡稱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的調整和增補由各相關處室、單位會同評督處,按程式報相關分管委領導和委主要領導審定後確定。各相關處室、單位按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任務分工和監管要點,對未銷項退庫、且未經省級及以上進行過現場核查的投資項目開展現場抽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於10%,其中省級當年分解下達的投資項目抽查比例不低於10%。評督處統籌推進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實施,負責做好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中由評督處牽頭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每半年向委黨組報告一次全委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對市州、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重點檢查其是否按照規定履行有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每年應根據本地情況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有效開展本地區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每年組織對本地區未銷項退庫、且未經市級及以上進行過現場核查的項目開展現場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30%。督促相關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對轄區內投資項目開展監督檢查。上述工作開展情況應每半年(當年7月15日及下年1月15日前)報告省發展改革委(評督處)。
第二十二條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每年應當對本地區未銷項退庫的投資項目,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和督促指導,並將現場核查情況在重大項目庫上予以填報。
第二十三條 現場核查工作應遵守以下要求:
(一)現場核查事項應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二)現場核查前應制定核查工作方案,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時間、人員、工作要求等,並下發監督檢查通知。檢查內容應符合監管要點(附屬檔案)。現場核查人員原則上不少於兩人,與被核查項目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
(三)現場核查要切實落實為基層減負、防止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要求,積極採用“四不兩直”“隨機抽查”等方式,恪守廉政紀律、保密紀律,提高工作實效,防止將現場核查等同於一般調研。現場核查期間,項目信息採集應傳送資料需求清單,對擬認定問題應通過取證單等方式核實確認。
(四)現場核查後要及時梳理匯總,形成監督檢查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問題原因分析、整改要求和處理建議等。
(五)對發現的問題實行台賬管理,及時向有關單位和地方反饋問題,印發整改通知,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等要求,督促做好問題整改。其中省級現場核查發現的問題由各相關處室、單位商評督處提出整改要求。
(六)適時組織開展“回頭看”,核查有關單位和地方對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推動問題整改到位。
每年一季度,省發展改革委各相關處室、單位梳理總結上年度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反饋評督處、投資處。
第二十四條 開展監督檢查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項目單位(法人)、屬地發展改革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日常監管單位、項目參建單位(包括項目前期諮詢、招標代理、項目管理、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單位)關於項目情況的匯報,與相關人員訪談等。
(二)查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資金申請報告,以及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下達投資計畫檔案,項目報建相關檔案及批覆手續,招投標、施工、監理、會計憑證等過程管理檔案,竣工驗收、決算相關檔案等檔案資料。
(三)赴項目實地核查,或者通過視頻方式查看項目現場。
(四)向項目建成後的服務對象、涉及對象等訪談了解項目有關情況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督促同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要求和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投資項目監督管理,並通過重大項目庫實現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
第五章 激勵獎懲
第二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強化投資項目監督管理的結果套用,建立健全中央預算內投資激勵獎懲機制。省發展改革委(評督處)對各市州、有關單位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履責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價,根據各地監督管理工作落實、項目實施、省級及以上監督檢查、監測調度發現問題等情況綜合評價(評價辦法另行制定)。評價結果優良的,通過督查激勵、通報表揚、加大中央預算內資金申報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勵。評價結果不良的,採取通報、提醒約談、減少或暫停相關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申報、納入中央投資負面清單管理等措施予以懲戒。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現問題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視情況停止撥付並收回已撥付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並可自處理之日起1-3年內暫停受理該項目單位(法人)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其中,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有關工作由各相關處室、單位會同評督處按程式開展。
(一)弄虛作假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或擅自改變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方式的;
(三)監督檢查過程中擅自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
(四)拒絕、阻礙監管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投資項目管理及投資計畫要求推進資金支付,影響項目建設實施或造成資金沉澱、閒置等不利影響的;
(六)虛報項目投資概算或者總投資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或者出現投資項目概算或者總投資大幅縮減情形且不如實報告的;
(七)擅自調整變更主要建設(採購)內容、規模的;
(八)所報送材料或者通過重大項目庫填報信息故意弄虛作假的,包括虛假開竣工,上傳虛假報批報建檔案、招投標檔案、施工契約、支付憑證等佐證資料,完成投資及中央預算內資金撥付、支付嚴重虛誇等;
(九)無正當理由在投資計畫下達一年內投資項目未開工建設或者超出批覆的建設工期較多的;
(十)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監管單位或審計反饋問題整改且未說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投資項目執法信息的共享,通過重大項目庫登記、共享相關違法違規信息、監管結果信息,並將有關信息計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向社會公開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八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對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予以提醒;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有關工作由各相關處室、單位會同評督處按程式開展。
(一)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二)監管失職失責,對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對項目單位(法人)錄入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等未盡到監管責任,影響對投資項目有關調度監測等監管工作的;
(四)對監管機構已經指出項目存在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導致問題長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州屬地管理的投資項目出現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所指問題的,省發展改革委視情況對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採取相應處理措施。其中,單一項目問題由各相關處室、單位牽頭,區域綜合性問題由評督處牽頭按程式開展。
(一)一年內屬地管理投資項目被省級監督檢查或審計查出存在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至第(十)項情形問題的項目10項(次)以下的,省發展改革委對該市州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予以談話提醒,責令舉一反三,落實工作責任,強化項目監督管理。
(二)一年內屬地管理投資項目被省級監督檢查或審計查出存在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至第(十)項情形問題的項目10項(次)及以上、20項(次)以下的,省發展改革委約談市州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自通報之日起一定時期內暫停受理該市州出現問題專項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
(三)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約談該市州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抄送該市州黨委、政府,在投資項目監管年度評價中認定為不良,一定時期內暫停受理該市州出現問題專項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1、屬地管理投資項目實施被國家(含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司局)點名批評的;
2、屬地管理投資項目被省級及以上監督檢查或審計查出發現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至第(二)項情形的;
3、一年內屬地管理投資項目被省級及以上監督檢查或審計查出存在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至第(十)項情形問題的項目20項(次)及以上的。
第三十條 對於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市州、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等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但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真整改糾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可以酌情減輕處理或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本實施細則要求和其他相關規定,建立完善本市州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明確對區域內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項目單位(法人)的具體獎懲辦法。
第三十二條 2023年增發國債項目、超長期特別國債項目監督管理參照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對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情況開展評價的方案》(湘發改督導〔2021〕158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預算內投資安排項目監管問效的通知》(湘發改督導〔2021〕464號)、《關於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的規定(試行)》(湘發改督導〔2022〕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監測調度與監督檢查的監管要點
一、監測調度的監管要點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託重大項目庫開展項目調度、線上監測、問題預警,監管要點如下:
(一)投資計畫轉發情況
在國家規定時限內完成轉發或分解下達投資計畫。
(二)項目開工情況
超過投資計畫下達時間3個月仍未開工,列為未按時開工預警項目。
(三)項目實施進度
項目建設進度、完成投資規模應與工期要求基本匹配。
(四)項目完工情況
超過計畫完工時間3個月仍未完工,列為超期未完工預警項目。
(五)資金支付情況
投資計畫下達後超過24個月未支付資金的,列為中央資金沉澱預警項目。
(六)投資控制情況
竣工後完成投資規模占批覆總投資比例低於80%的,列為縮減投資規模預警項目。
(七)投資計畫調整情況
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工期等出現較大變化的,應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八)項目資料上傳情況
項目資料上傳是否完整、清晰、準確,是否與庫內填報信息一致等。
二、監督檢查的監管要點
開展項目監督檢查,應根據項目性質、特點、定位、實施進度、預期目標、資金安排方式等實際情況,參考以下要點開展具體工作:
(一)項目真實性、合規性情況
項目申請材料是否與項目實際情況一致,有關材料和填報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項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項目前期手續辦理及項目建設情況
項目各項前期手續是否完備、合規,是否按要求開工建設,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項目實施是否存在困難問題和隱患;
(三)項目信息填報與資料上傳情況
是否通過重大項目庫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填報項目信息和上傳佐證資料;
(四)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
中央預算內投資是否足額及時撥付到位,是否落實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等財務管理要求,資金支付和用途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按照建設進度或施工契約約定支付資金,是否存在閒置、轉移、侵占、挪用等情況;
(五)項目建設一致性情況和投資計畫調整情況
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標準以及建成後主要功能是否與國家下達投資計畫和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等檔案一致,總投資是否存在大幅度縮減問題,或者是否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否及時按程式報告變更調整事項;
(六)開展招投標工作情況和項目竣工驗收情況
是否規範履行招投標、政府採購、竣工驗收程式;
(七)監管責任履行情況
屬地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是否全面、認真履行相應監管職責。
內容解讀
2024年5月,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關於印發<湖南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湘發改評督規〔2024〕317號),並已發布實施。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制定的背景
為加強省內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規範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採取更加系統、更加全面的舉措,進一步壓實各方的責任,加快形成分工明確、邊界清晰、縱橫聯動的監管格局,保障和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根據國家對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管工作新要求,結合我委近年來出台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涉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管措施辦法檔案以及我省實際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制定的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是《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10號令)。
三、《實施細則》制訂的過程
2024年2月啟動《實施細則》起草工作,並徵求了19個單位的意見,數易其稿,修改完善,最終形成《實施細則》。
四、《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包括總則、日常管理、監測調度、監督檢查、激勵獎懲、附則六章共33條。
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明確各級、各方面的監管職責分工,細化各方面具體工作責任要求。
第二章,日常管理。共6條,細化明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確定方式、工作要求和監管重點,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管理具體內容,項目財務管理和竣工驗收銷項等要求。
第三章,監測調度。共4條,重點明確各級發改部門監測調度分工,細化監測調度的頻率、內容、方式等具體工作要求。
第四章,監督檢查。共7條,主要明確各級發改部門監督檢查的對象選取、頻次要求、主要內容、方式方法等。
第五章,激勵獎懲。共5條,在國家總體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細化提出具體操作性的獎懲措施。
第六章,附則。共3條,包括市州工作制度要求、檔案適用範圍、施行時間等。